老人让人搭车出车祸遭索赔20万余元 法院:依据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减责三成
央广网宁波9月24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杜金明)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起关注。当地一位七旬老人王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不料,三轮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了事故,导致搭乘者十级伤残,这位老人被诉至法院遭索赔20万余元。最终,奉化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新增条款“好意同乘”,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在2020年4月。75岁的王某以收废品为生,常常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这天,王某来到范某所在单位回收废品,废品收完后,听说范某马上要下班回家,因为恰好顺路,王某就主动请范某上了他的三轮车,搭她一程。上车后的范某与王某并排,坐在三轮车副驾驶位置,一路上王某驾车速度比较快,在行驶至一个路口转弯时,三轮车发生侧翻,王某被甩出去,受轻微伤;范某则被压在车下,腿部受伤严重。经医院鉴定,范某的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达到伤残十级标准。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孙艳说,相关部门介入后,双方对事故的经过、责任的认定都没有异议。
后来,双方私下协商不成,范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庭审中,王某说好意顺路带上范某一段,反倒被索赔20万余元,表示不能接受。范某也很为难,家里本不富裕,因事故无法正常行走,住院治疗花费了不少钱。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事件是否构成民法典中所说的“好意同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告范某的代理律师在开庭辩护过程中,认为这个事故不构成“好意同乘”。“他们之间的关系其实是客户和商户之间的关系,并非单纯的朋友和邻里的关系,基于他们的关系,王某提出捎范某一段路,其实是一种营销行为,是为了留住范某这个客户,使其有废品可以优先卖给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无偿搭载原告范某,双方之间形成的就是“好意同乘”关系。案件承办法官孙艳说:“因为被告驾驶的车辆首先不是营运车辆,其次他是善意、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免费搭乘原告的,也不构成其他的合同关系。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就是'好意同乘’。”
最终,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法院酌定对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70%,合计13283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好意同乘”,也就是咱们平时生活中常说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但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也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否则,好意也有可能变成坏事。
宁波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慧杰认为,法院判决体现了立法初衷。他说:“'好意同乘’立法的目的,是衡平善意的人做善事和善意的人做安全有保障的善事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对接受帮助的人,一方面受到了善意的帮助,另一方面他并没有放弃本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
案件承办法官孙艳说,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但是类似案件在审理时,也会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如今有法可依,判决更有说服力。孙艳同时提醒,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好意同乘”的双方都要清楚自己的责任,不要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