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稿的初步学习和思考建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和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笔者在学习中提出以下三条不成熟的思考和建议,已提交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栏,仅供学习探讨和研究参考。
1.建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当前,随着新的生物科技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大量案发年代久远的案件得以告破,其中包括不少1997年刑法生效前发生的案件。此类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条款的溯及力应如何把握等,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特别是对刑法第十二条的理解存在争议。建议进一步修正该条第一款,表述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和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即增加“当时的法律和”6字,以明确其含义。
2.《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其中,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将导致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直至但不包括数额特别巨大)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资金400万元(直至但不包括数额特别巨大)进行营利活动、个人活动,其追诉期限由十五年缩短至十年。换言之,2005年至2009年间发生的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直至但不包括数额特别巨大)进行非法活动,现可追诉,但修正案发布后可能出现不可追诉的问题(除连续犯和时效中断外)。与《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贪污贿赂罪追诉期间变短的情况类似。对此,应充分研究,做好预案,妥善处理。
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正,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帐户、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构成犯罪。其中,行为人受贿后,将受贿所得转移境外,可能同时涉及受贿罪、洗钱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上述罪名的牵连、吸收、竞合或者是并罚关系,应充分研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