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知识点(23) 【承包人行贿、介绍贿赂中谋利、事先约定、贪污混合财产数额计算、巨额是持有型犯罪...
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意志和行为,就是被承包单位意志和行为。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为了被承包单位利益而进行行贿的,应认定为单位行贿。
——《贪污贿赂罪各论》
介绍贿赂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请托人与受托人同时成立行贿罪与受贿罪,因而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故介绍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成立。
——《贪污贿赂罪各论》
国家工作人员吴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梁某某谋取利益。其间,梁为感谢吴对其公司业务的失照和帮助、多次贿送其红包,均被吴拒绝。梁向吴表示,今后有需要帮助的地方,其会尽力而为。2007年,吴退休。2010年9月,已经退休的吴某某为筹集女儿出国留学的资金向梁某某求助,梁以赞助的名义送给吴30万元。法院认定为事先约定,离职后受贿。
——《贪污贿赂罪各论》
(ZY注:以梁被拒绝后说的一句话,而没有提及吴的话,认定有事先约定,似显过严。但离职后受贿,本应通过立法纳入受贿罪打击范围。因此,这种过于严厉的理解和执行,有一定合理性。)
对于贪污混合型经济性质的企业财产,不论国有、集体单位是否控股,在认定贪污具体数额时,按公有的股份或出资在整个企业或经济实体组织中的比例,将总贪污数额乘以这个比例的结果,就是具体认定贪污犯罪的具体数额,即侵占的公共财产部分,其余部分不认定为公共财产。
——《贪污贿赂罪各论》
(ZY注:这种观点是比较罕见的,对委派人员贪污混合所有制财产,理论和实务的一般意见是全额认定。如陈正云:这里的“本单位财物”以及“数额较大”,并非单指公共财产,而是指企业法人财产。只要是“本单位财物”,不论其中包含有几种经济成分,也不论各种所有制形式财产占有的比例如何,一律计入其贪污数额,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为基本特征,而不能说明不能理解为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否则,便以不作为犯罪的属性限制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成立范围,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持有型犯罪,在其犯罪构成中,不能说明应当理解为本罪的一个消极构成要件要素,即这样一个事实要素不是从积极方面该当(符合)犯罪构成,而是从消极方面该当(符合)犯罪构成——不论司法机关有没有责令行为,行为人只要说明了巨额财产的来源,且该来源合法性得到确认,便阻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
——《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
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行为为对价,要求或者收受以实际交纳财物的形式入股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公司,从而获取较大收益。例如,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某,拒绝煤矿主梁某贿赂10万元,却主动向梁某提出,自己拿出10万元实价入股该煤矿(按照当地行情,一般一年就会有100%的回报)以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梁某不敢不应。之后刘某拿出了10万元以其妻子的名义入股该煤矿,煤矿开出了股东收据,刘某也作出了相应的职务行为为该煤矿办理了有关手续。一年后,刘某共从该矿获得了30万红利。此种国家工作人员以“实价股份”的形式获取物质利益,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毕竟存在实际出资,体现了出资与分红的市场关系,而不是以职权换取财物,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