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属经营活动中参与意见是否构成违纪
例如,在某案中,某市司法局局长李某之妻刘某长期开办茶馆、饭店。该市某酒店老板张某要在该市成立一家新的大酒店,但资金不足,正在寻找资金入股。张某请刘某入股该大酒店,刘某同意。此后,刘某与李某商议,由刘某用家庭资金出资100万元入股。由于李某熟悉法律业务,刘某让李某帮助起草了酒店公司章程等文件。后刘某携带相关文件自行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李某没有打招呼提供帮助。在酒店经营中,李某经常过问经营情况,到该大酒店参加刘某、张某等研究酒店经营的会议,其中参与了变更酒店名称、购买设备、给职工购买保险、与有关企业洽谈合作项目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
对于此类问题,笔者个人倾向认为应当区分情况加以分析:
1.对党员领导干部以配偶、子女名义经商办企业,实为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应当按相应违纪处理。
2.根据
3.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规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2018年《条例》有关规定、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可参考《认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相关依据》)
4.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有一定参与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其家属经营情况完全不过问、不知情,并不现实。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仅系在家庭生活中泛泛地询问经营情况,少数情况下提一点意见建议的,不宜作为违纪处理。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还利用个人知识、专业技能等职务以外的专长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如帮助起草、修改公司章程、合同书等,也不宜简单认定其本人参与了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对那些明显超出一般性的了解、过问家属经营情况和适度提出意见建议的范围,而是本人明显介入了经营、管理活动的,则应当认定为本人经商办企业违纪。
以下事项,应属公司、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2)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3)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4)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
笔者个人倾向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全面、经常性参与家属经营上述事项,实质上起主导、支配、决策作用的,或者与家属以外的公司主要成员商议、决策上述事项的,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在所举案例中,李某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酒店老板张某打招呼要求入股,也没有向工商、税务部门打招呼要求提供帮助,即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李某之妻长期经营茶馆、饭店,李某也不属于假借配偶、子女的名义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但是,在其妻刘某的经营过程中,李某不是在家庭生活中偶然询问、得知经营状况,而是积极的参与经营、管理,多次参加刘某、张某研究酒店经营的会议,并参与了变更酒店名称、购买设备、给职工购买保险、与有关企业洽谈合作项目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商讨和决策,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一般性地了解情况的范畴,可认定其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