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相关的增值税和与企业所得税明晰
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签订各种商业合作合同,为保证双方权益通常会约定违约责任,一般表现为订立违约金条款,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对应的违约金(或者类似违约金性质的赔偿款等)。那么,守约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首先,我们要分析双方签订的商业合作合同的类型,从增值税征税对象来看是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实质上是流转税,因此收取的违约金第一个前提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购销类、劳务服务类合同。比如说双方签订一份股权投资协议,出现了违约情形产生违约金,并未涉及货物流转或劳务服务,自然无需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是否对应合同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如双方仅签订合同未实际履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应视为双方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后,如双方仅签订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履行过程中产生了违约情形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货物或劳务提供方与买受方又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于提供方来说,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买受方来说,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收取违约金并不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非经营性收入,其实质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与补偿,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支付违约金,是否能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违约金的形成来看,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目的即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合同签订双方权益的保护,因此其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互依存,同时合同签订的双方是平等的交易主体,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处罚,因此允许支付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履约合同的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合同对方为单位的,可以对方开具的收款凭据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同对方为个人的,可以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