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第一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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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根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稳定一方平安,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维护单位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依照集团公司综治办的指示,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收集排查情况和信息,并对所收集的情况进行受理、登记。
2、每个月末对本月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总结排查,及时掌握特点、难点问题和带倾向性的问题。
3、对排查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置方法并报有关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4、重大节假日或敏感时期,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明确责任,落实责任,重大活动制定处置方案,确保节假日、敏感时期辖区社会稳定。
5、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依法调处,能够当场调处的简单矛
盾纠纷要当地解决,及时调解,一般纠纷按程序进行,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
二、抄告督办制度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发出抄告单,限期改进;对在
规定期限内问题未解决的,发出督办单予以督办,督促加大力度解决;经督办仍未解决问题的,发出黄牌警告书予以警示,并责成负责领导认真解决问题;问题仍未解决的,予以一票否决。对抄告督办的矛盾纠纷,要按时报送办理结果,年终要检查落实情况,并列入年终考评项目。
三、信息报送制度
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综治办报送上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月报表和分析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作定性、定量分析;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特点、趋势及对策;
3、正在调处和尚未调处的矛盾纠纷情况;
4、典型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
四、台账制度
对矛盾纠纷内容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对登记的纠
纷,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复查。要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重要任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台帐,落实责任人,把排查出来的问题分类整理,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明确化解
时限,化解一个,销号一个。
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室组织相关单位进
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
导和具体责任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拖延推诿。调处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工作室
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查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
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5、实行矛盾纠纷调解每月报告制度。
六、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在接访调处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
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及集团公司综治办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纠纷线索。
6、自杀(残)事件。
七、奖惩制度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接受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篇: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为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组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
2、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3、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档案管理制度
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成卷归档。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七、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事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报告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每月两次对本单位(系统)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排查,并做好排查记录。
二、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要记好台帐,并按“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调处措施、定调处时限”的“三定”要求及时调处。
三、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告制度,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四、严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调处工作失职,造成社会治安不稳定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2、要定期排查单位和单位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3、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单位和家庭,大矛盾纠纷不出市。
4、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5、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4、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4、各社区、村调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
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指挥中心。 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2、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各村、社区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
2、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3、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下发督办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处,并向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写出专门报告
七、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1、要建立健全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2、各村、社区调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统计表》、《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统计表》等于每月28日前上报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3、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八、矛盾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1、实行档案专管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调处中心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2、实行一事一卷制度。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等。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3、规范封面管理制度。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4、注重随时归档制度。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5、分类管理制度。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
6、确保及时调阅制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7、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九、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1、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 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
2、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