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不等于电信诈骗,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因电信诈骗导致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于8月21日不幸离世的消息触动了人们愤怒的神经,一场针对17号段通信号码的舆论风暴随之而起,而运营这一号段的虚拟运营商则一下子成为社会的“公敌”。
不可否认,从近一段时间以来电信诈骗的实际情况来看,确实都发生在17号段的通信号码,而这些号段,也主要是提供给虚拟运营商的。舆论和公众把矛头指向虚拟运营商,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发生在虚拟运营商身上的这些电信诈骗案,责任是否应当完全由虚拟运营商来承担呢?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信诈骗问题呢?显然,完全从虚拟运营商身上找出路,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更何况,电信诈骗并非虚拟运营商独有,只是虚拟运营商更多一些而已。在基础运营商身上,同样存在电信诈骗问题。
所谓“虚拟运营商”,指的就是“从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高级渠道商,即通过折扣价采购基础运营商的服务,利用自己的渠道、包装方案转售给用户。设立虚拟运营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民间资本,并以此来表达通信行业向社会资本开放的态度。从2013年12月工信部向11家民营企业发放虚拟运营商试点牌照到现在,已分5批向41家民营企业发放了虚拟运营商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从41家虚拟运营商的运行情况来看,除极个别有微小的盈利之外,绝大多数都处于亏损状态,有的亏损额而比较大。也正因为如此,虚拟运营商为了抢占市场,就无形中放松了对业务拓展过程中工作人员行为的约束,也降低了工作门槛,如不进行实名登记、不严格规范信息管理和保密行为等,不仅给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而且导致客户信息大量流失,最终引发各种电信诈骗案件。
造成虚拟运营商经营困难,绝大多数企业亏损的原因,除了刚刚起步,市场开拓难度大、客户资源有限、运行成本高、盈利能力差之外,与现行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缺陷,虚拟运营商的生存环境差、盈利空间被严重挤压等也是分不开的。
众所周知,虚拟运营商是完全依附于基础运营商的,更直接地说,虚拟运营商只是基础运营商的零售商。能否赚钱,不仅要看市场和消费者的脸色,更要看基础运营商的脸色。基础运营商可以随时调整与虚拟运营商的利益分配关系,把虚拟运营商的利润空间压缩到最小。显然,对民营资本来说,表面上,已经进入了通信领域,实际上,并没有有效的生存空间。没有生存空间的进入,自然不可能出现规范的市场行为。
这也意味着,虚拟运营商要想实现盈利,就不可避免地会采用各种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行为对基础运营商不会构成伤害,对消费者和广大居民来说,就有可能是一种灾难。电信诈骗,就是这样的灾难之一。那么,当我们在指责虚拟运营商管理太不规范、漏洞太多的同时,是否应当对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进行审视呢?假如通信领域的开放工作,不是以维护三大运营商的既得利益为前提,而是象国外一样对民资也全面开放,让虚拟运营商不被基础运营商牵着鼻子走,而可以象基础运营商一样直接面对铁塔公司和消费者,其盈利能力和空间就会大大增强,可能产生的不规范行为也会大大减少。
更重要的,如果市场公平的环境形成了,国有企业也好,民营企业也罢,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监管的尺度就能够更好地把握,监管的威力也能更加显现。就象现在这样,全把矛盾指向虚拟运营商,反而让基础运营商存在的问题被忽视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也被忽视了。那么,要从根本上解决电信诈骗问题,也很难实现。
总之,电信诈骗是一个系统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虚拟运营商确实是电信诈骗的主角,但决不是唯一的角色。其中,市场公平是最根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