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擅自转包或分包...

最高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擅自转包或分包,应按合同总价15%计算违约金,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是否应当支付高额违约金?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案涉《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即20178688.15元(134524587.67元×15%)。
山西六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已为(2019)琼02民终187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山西六建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三亚华宇支付违约金,原审判决支持三亚华宇请求的违约金1000万元。
山西六建未举证证明其支付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三亚华宇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主张调减违约金缺乏事实根据。

(2021)最高法民申3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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