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事关烟台所有小区物业!
近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关于在社区居民委员会
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明确提出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履行职责。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配合政府和专业部门完成以下事项:
1.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社区文明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2.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
3.收集、反映、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落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监管制度,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事前把关。
5.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履职情况的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小区内违反环境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
6.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交使用情况,公共收益公示和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7.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安排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8.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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