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适用于污水处理企业吗

a环保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该公司财务总监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a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加计抵减吗?如果可以,是按15%还是10%加计呢?
        a公司财务总监给会易网专业顾问一个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生活服务定义,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a公司财务总监认为,a公司从事的污水处理是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可以按照15%享受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
        于是,会易网专业顾问查阅了文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同时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中,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那么,污水处理属于生活服务业还是现代服务业呢?
        会易网专业顾问查阅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会易网专业顾问认为a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应分2种情况分析:
        1、首先,需要先区分是属于“专业技术服务”还是“加工劳务”,如果属于“专业技术服务”,a公司应按6%缴纳增值税,如果a公司当年取得的“专业技术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就允许a公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按生活服务业享受加计15%抵减政策。
        2、其次,如果公司提供的是“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按13%缴纳增值税,那么,就只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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