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迪厄的国家学说:解释视角、理论指认与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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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光,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布尔迪厄国家学说是当代欧洲国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文本固有的理解难度以及国家论述的晚近显现,它几乎被置于当代国家学说的学术研究视野之外。通过布尔迪厄的《论国家》《国家的再思考》等篇章,可以发现,他对作为理想类型的国家进行了一种将思维抽象化与分析具象化相结合的哲学反思,其国家学说是一种具有综合性与哲学化的理论思考。布尔迪厄国家学说根植于欧洲社会传统与当代西方世界的双重语境之中,既是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所代表的现代欧洲国家理论的有效延续,又来自不同批判性阐释路径的时代断裂,是解释视角、理论指认与话语效应上的“象征性革命”。相对于一般的国家理论而言,布尔迪厄是在“灭圣”中确认国家的隐秘机制,通过象征性资本、象征性暴力、权力场域等核心范畴的论辩,超越了一个关于国家内部生产场域的社会学及构建于其上的国家功能的思维分类模式,最终将国家理论的学术谱系从“扰人的科学”中解放出来,创新了国家作为社会政治哲学之典范的话语体系。
长久以来,作为当代欧洲国家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布尔迪厄国家学说,由于其文本中固有的理解难度以及“国家论述”的晚近显现,几乎被置于当代国家学说的学术研究视野之外。对于布尔迪厄,国家是一个典型的“交叉经验”的阐释,而“这种社会世界的交叉经验,也就是在人文科学研究过程中居于主要地位的与一个异世界的熟悉过程以及一个熟悉世界的超脱过程”。因此,人们发现,国家始终是布尔迪厄关注的对象,但国家论题则是到了他后期思考时才开始成为核心的主题。正如布尔迪厄自己所言:“(20世纪80年代)我才开始使用'国家’这个术语。在那之前,我不知道什么是国家,所以没法去写它。我所知道的是,对于这个概念的运用完全不能相信,即便是随手写下的也不可信。”之所以有此种认识,主要是因为西方学术界的“国家”概念解释存在混同现象,这甚至成为一种“前理解”而进入了学术话语、政治话语与日常话语。其所展现的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甚至带有“明显消极意义”的术语,是一个被批判的对象,而非一个科学地理解社会政治的概念框架。
20世纪90年代初,布尔迪厄在法兰西学院讲授了三个多学期的“论国家”(On the State)的课程,这标志着布尔迪厄晚期思想的重要转折——国家理论转向。事实上,这并不是突发的。相反,国家始终隐藏于布尔迪厄的思想过程中,在其象征性实践理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充分理解布尔迪厄国家理论的内在要义,才能准确把握象征性资本、象征性暴力等基础命题。在这一哲学反思的过程中,布尔迪厄对于国家问题的理论阐释,基本上与传统意义上国家理论特别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学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其核心观照并不是“国家”的界定抑或国家的“功能”,而是在提供一种基于国家理论的历史解释与时代表达之上的哲学反思。布尔迪厄通过他的国家理论建构,深刻揭示了官僚场域的特殊功能,指认了官僚场域在权力场域中发挥支配性作用,揭示了官僚场域通过其内在建构性而规范权力场域并使其合法化的基本原理,由此丰富了他的权力场域的认识,并进一步阐发了“权力场域-社会场域”之间的关联性,由此全面论证了社会场域的产生、结构与演变。
一、政治运动与学术运动的双重刺激:布尔迪厄国家学说的出场语境
“国家问题的复杂性与存在问题(Being)的复杂性不相上下。”在西方学术界,国家理论的复杂多变植根于国家的多元化存在,即所谓的“国家的很多只手”,这就形象地表达了无论在历史、理论、实践等任一维度,国家都表现出强烈的复杂性。这一复杂性正是布尔迪厄最初排斥而后来不得不面对并试图重新阐释国家的起点。在一定意义上,布尔迪厄的《论国家》及其深入阐释的国家观也是上述“众手”的新体。然而,这个起点并不是偶然性的,而是结构化的。为此,有必要从布尔迪厄国家学说的出场语境这一“结构性起点”入手,在布尔迪厄选择的“国家诸手”中发现他的论证基点。
(一)布尔迪厄国家学说出场的政治语境
毋庸置疑,法国文化有一种具有特殊继承性、感染力与争论感的文化传统,几乎所有法国思想家的深刻性与独特性都与此种文化基因密切相关。法兰西的时空记忆对于理解作为一名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家的布尔迪厄的国家理论乃至他的全部思想都非常重要。在这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第四共和国、第五共和国的历史政治语境不能被忽视。从三个共和国的总体历史来看,第三、四、五共和国为法兰西提供了一种持续性的共和观念,其创制和坚持的制度革新、推动和实现的工业革命、促进和发展的文化变革,是当代法兰西思想的基础,布尔迪厄也受到这一历史政治语境的深刻影响。从第三共和国的具体内容看,作为共和制度与文化的奠基与发展的主要阶段,第三共和国“出乎意料”的稳定性使得“国家”成为建构共和制度的中心环节,这就有必要进一步对法国的国家本性问题进行哲学解释,与此相伴,国家学说作为一种具体的哲学也被纳入维系共和制度的历史使命之中。从第四、五共和国政治社会的新发展看,技术革命与繁荣发展以及殖民战争的损失破坏同时涌现。由此,一方面,科学技术现代化使法国实现了自十九世纪以来最高速的经济发展,综合国力快速壮大;另一方面,殖民战争造成了法国在地缘政治中的政治地位与声誉的下滑,也造成了种族歧视、贫富差距、文化冲突等国内问题的恶化。在这里,法国的社会阶级结构与科技中心的经济现代化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统治者强烈的政治稳定诉求与法国学术界文化界的人文主义传统之间的现实性冲突,已经演化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社会撕裂的风险空前严重,一边是“农民-知识分子”构成的“45%的人口+平等主义观念”的特殊联盟,一边是“城市资产者-政客集团”的轴心势力,因此,当阿尔及利亚战争爆发时,一切关于法兰西的“国家”问题都已经上升到需要哲学重构的层面。布尔迪厄对国家的怀疑性思考与批判性阐释也身处其中。实际上这是《论国家》的初始性反思形态,也是布尔迪厄国家理论出场的政治社会语境。
(二)布尔迪厄国家理论出场的学术语境
在欧洲的国家理论谱系中,无论是建构主义还是结构功能主义都将国家理解为政治场域的存在物而并不从作为国家本身出发对其加以理解;普兰查斯与佩里·安德森在阿尔都塞思想的影响下初步扭转了“客观主义”理路,将国家按照“作为……的国家”加以阐释;在此基础上,围绕“国家与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米利班德与普兰查斯之间爆发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个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国家究竟是资本主义关系的一个功能抑或是一个相对的自治性实体”,国家的自治性问题成为主体化理论的关键支撑之一;而当韦伯的方法论被当代学术界再度挖掘后,斯考切波与迈克尔·曼将上述两种学术趋势整合起来,即从具体的国家演进分析中发现一般性的国家自治性进而论证其绝对属性,这就将承认国家是特定的经济与社会因素所决定的与国家在一定时空条件自主性功能的充分发挥较好地统一起来。由此,国家的确定性似乎已经被凸显出来了,它既不是一个简单的“被支配物”,也不是一个彻底的“自治体”,而是一个以“经济-政治”为基础且以“经济-政治”为功能的相对自治体。
正是在这里,艾布拉姆斯指出,“经济-政治”作为“本质-象征-故惩-行动”的总体性解释要素并不能穷尽“国家”的思考,而要正确估计这种总体性解释要素所带来的混乱解释与理解冲突,就应该意识到在“经济-政治”之外,还存在“文化-认知”的总体性解释要素,其并不是简单的“干扰项”,而是催生“国家诸手”不断丰富的直接动因。在这里,科里甘与塞耶尔的《大拱门:作为文化革命的国家形成》既丰富了“主观性-客观性”的双重国家本质论,又大大提升了这种本质论说的复杂性,刺激着布尔迪厄最终加入国家问题的理论争论。
在上述学术流派与争论的漩涡之中,布尔迪厄提出了自己的国家观,并一跃成为当代欧洲“国家理论流派”中的核心人物之一。其在对国家的文化、观念、象征等方面的“虚幻勾勒”与模糊表述中,表现出了一种极为复杂、异常难懂但却非常重要的“国家认识”。尽管在《论国家》一书中,人们不难发现布尔迪厄意图界定国家的努力,但实际上他可能并没有能够破解国家问题之谜的“自信”。这集中体现在他对于马克思、韦伯、涂尔干等人的国家学说“选择性解释”上,体现在他对埃利亚斯、蒂利、科里甘、塞耶尔等人“新国家分析”的直接批判之中。因此,理解布尔迪厄国家学说的逻辑,就必须从他清理的“国家的很多只手”入手,发现其“身体性暴力”与“象征性暴力”的垄断性,继而才能从国家在“权力场域”的确定性指认中,理解布尔迪厄的国家形成论。
二、经典社会理论“灭圣”中的隐喻:布尔迪厄国家学说的理论渊源
(一)思维方式与叙事逻辑的基础:马克思的国家学说
布尔迪厄从学生时代起,就深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虽然他始终致力于“摆脱”与“撇清”这一影响,但始终在其“距离”之内。因此,从理论渊源角度看,布尔迪厄国家学说首先就植根于马克思国家学说,特别是价值的原始积累论对其影响深刻,而这集中体现在马克思相关论证的思维方式和叙事逻辑直接影响了布尔迪厄对国家本质的哲学思考。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清楚地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各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起来。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中世纪是不自由的民主制。国家本身的抽象只是现代才有,因为私人生活的抽象也只是现代才有。政治国家的抽象是现代的产物。”而黑格尔则是将“私人场域”独立存在作为国家本身的抽象的前提进而是国家普遍性的前提,这就意味着黑格尔的普遍国家依然是一个“脱离经济属性”的政治实体。正是因为发现了现代国家是将政治场域与经济场域在制度上做虚假切割,马克思才做出了国家是虚幻的判断。正如塞耶尔所言,“将统治的制度与统治者本人相分离”,这是西方的封建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巨大差别。然而,马克思正确地指出,这种切割实际是表象的,官僚及其整个官僚制度机器取代了“统治者”在“经济-政治”场域无差别地发号施令,而成为市民社会在政治生活的精神存在与代理人工具。在此基础上,在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批判中,马克思不遗余力地揭示所谓普遍的政治利益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借助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割而掩藏起来的统治利益,因此一切以所谓的普遍利益为名的宪政、法制、镇压以及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国家机器只能是在捍卫统治利益。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现代的国家政权)才被马克思称为“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才被看作建立在社会经济结构这一真实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总和。
20世纪以来,在“诠释”与“激活”的二重解释路径下,马克思的国家学说特别是上述核心观点被逐步庸俗化。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们,大多认为马克思关于国家性质的认识是从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实际功能”中抽象而成的,并从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运行中“逆向”推理加以反向证成。在这里,“米利班德-普兰查斯”的国家自治问题之争进一步将“国家是否是阶级统治工具”的解释层次降低到了具体的政治行为是否具有独立自主性这一看似真实但却带有明显修正主义的“伪命题”上。马克思国家学说中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结构中的国家被庸俗化为资产阶级经济基础上的“经济场域-政治场域”亚结构中的国家。由此,产生了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消极功能主义”的国家性质论与结构功能主义的“积极功能主义”的国家性质论,而二者的本质实则是一致的。
对此,布尔迪厄认为应该认真对待马克思关于国家性质的观点,他也对上述有限的功能主义解释路径提出了激烈的批评。“与其纠结于国家自治性与否,不如具体考量某项政策的历史渊源,思考这一政策是如何出现,思考一项规定、决定抑或办法是如何达成的,等等。然后,就会立刻发现自治性(独立性)的学术争论毫无意义,其无法做到对于任何条件下的状况都有效。”不过,布尔迪厄并未完全跳出“功能主义”的话语框架,他认为国家的确存在某些功能导向,例如“制造认同”就非常重要。因此,布尔迪厄认为,只有否定功能主义解释路径,才有可能跨越“国家自治性”的理解困境。他提出的国家“半自治性”并不是一种调和论,而是将“决定与被决定”的“纵向逻辑关系”转化为“发挥作用-制约作用”的“横向逻辑关系”。在这里,布尔迪厄认为存在着占主导性的“象征性场域”——意识形态,他明确指出:“在某种特定哲学传统中被称为象征的支配形式实则是基础性的,我就十分想弄清楚没有了这些支配形式,任何一种社会秩序——即便是经济基础——还能否发挥作用。换言之,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传统模式……必须否弃,或非要坚持这一模式的话,也至少要头足倒置。”
无论布尔迪厄的认识是否完整,但马克思对现代国家的批判确实为布尔迪厄提出国家的政治与文化的本质性解释提供了基本指引,为他将自己的国家理论区别于其他当代西方国家理论并巧妙地置于“国家自治性”争论之外提供了原初的叙事逻辑。
(二)以“暴力”为核心的基础范畴:韦伯的国家理论
布尔迪厄指出,相对于马克思,韦伯对于国家更为关注,国家理论在韦伯的“自由民族主义”(liberal-nationalist)的世界观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哲学上,韦伯将国家看作西方理性主义沿革的产物;从经济层面上,他将国家看作对物质力量具有垄断性的统治合法性的主体;从文化层面上,他将国家看作价值观的生产机器;而从治理结构上,韦伯则将国家看作基于法制与理性的官僚性企业架构。在这里,韦伯的自由民族主义国家理论的首要特点恰恰在于其具体讨论巩固了国家的典型类型说。韦伯几乎从不直接谈论国家本身的内容,而是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国家形式,如福利国家、宪政国家、强盗国家、文化国家、世袭国家等。正因为如此,韦伯在探讨国家本质的时候,就能从多种维度进行辨析。进而言之,在这些维度的背后,支撑国家在这些维度能够实现其建构性要素的内在支撑则是韦伯所着力凸显的国家的权力本质,即只有国家才具有的支配性利用组织制度力量实现强制的能力。易言之,就是只有国家有权宣称其对他人的人身暴力是合法的。对此,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通过另外一个分析过程也得出了现代国家对暴力(武力)的垄断性与强制管辖和持久稳定同等重要的结论。因而,在广义上,“国家是在某一特定的疆域内——这里的'疆域’属于国家的特征——自为地(卓有成效地)占有合法的身体性暴力垄断权的人类共同体”。由此可见,韦伯所谈论的国家就是统治关系的象征性指涉,其具体指向人类群体之间的统治关系,即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韦伯通过对国家垄断暴力的继承性论证与对权力合法性的内在化分型,进一步将“国家”从社会中抽象出来,从阶级、政党、社会地位等角度解释了国家内的组织化斗争,从而阐释了国家是基于权力斗争的决策导向的组织化形式。
布尔迪厄高度重视韦伯所指出的国家暴力决定性,并将这种以“斗争”的工具作为解释国家本质的方法统一称为“身体主义”。对韦伯的“身体性”国家观,布尔迪厄持一分为二的态度。一方面,他认为韦伯对于暴力等国家的物理力量的关注是必要的,因为暴力对国家而言,是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条件。因而,布尔迪厄不同意曼恩、斯科切波、波吉、蒂利等人将国家看作具有共同政治目的的组织形式的看法,认为用暴力机关——军队、警察、监狱等——解释国家性质的局限性并不等于他们所反映的国家内阶级、政党、社会地位的矛盾冲突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国家必然是一个围绕权力的斗争场域。另一方面,布尔迪厄从韦伯的统治论和合法性理论出发,指出“权力并不仅仅是赤裸裸的权力(身体性权力)”。在他看来,韦伯的身体主义解释特别是暴力特征论只能说明构建社会秩序的路径,但无法充分说明实现社会秩序的过程,前者只需要考虑搭建一个足够坚固的“楼梯”,而后者则需要考量谁以及如何在这个楼梯上“行走”。在布尔迪厄看来,仅仅有暴力——国家的“楼梯”——是不够的,如果“楼梯”不被用于“行走”而是被“破坏”,那么基于暴力的统治体系将非常脆弱。由此,布尔迪厄指出,象征形式与暴力本质一样,都是国家的核心本质,发挥着关键作用,因而他说国家是对“身体性暴力和象征性暴力的垄断”。
(三)隐藏性问题的反身考察:涂尔干的国家理论
在经典社会理论的谱系中,涂尔干与马克思、韦伯同等重要。涂尔干与布尔迪厄同是法国人,具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危机意识与国家情怀;特别是深受孔德实证主义的影响,使得他们在思考国家理论时都高度重视法国的政治社会难题与意识形态斗争问题。然而,布尔迪厄对涂尔干的直接借鉴却非常有限,这在无形中产生了一个理论渊源上的隐藏性问题。
涂尔干在《社会分工》中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总体上是一种渐进发展过程,而不是革命性的。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分化从小到大、从局部到全体、从低程度到高程度,与“物理性”的分化趋势同时并存的是由“机械的社会团结”逐步聚合的“有机的社会团结”。在这个由“机械”向“有机”转变的过程中,国家是唯一典型的、集中的指征,它明显不同于神话、道德、宗教的无意识聚合,而是自觉的制度性、系统性的聚合。涂尔干强调,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功能的分化是有用的和必需的,但统一性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不过,统一性并不会自然而然地从分化过程中产生出来,因此,要想实现和维持这种分化过程,社会有机体就必须形成一种特殊的功能,并且要由一个独立的器官来代替它。这个器官就是国家”。这个独立的器官是“发出指令”的器官,是社会思想的有机组织,是公共利益、社会道德与个人利益、个体道德的交汇所在,发挥着维系公共和私人价值的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理解,布尔迪厄为何在讨论国家问题时并不过多地提及涂尔干了,这主要是因为他认为涂尔干在面对国家问题时,虽然指认国家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仅仅将其看作一个单纯的“对象”,而忽视了人是身处其中的,这就是布尔迪厄认为自己的“象征性场域”与涂尔干的“对象化国家”的截然不同之处。布尔迪厄指出,在涂尔干那里,“国家包含了对象化及其所有对象化手段。它将社会事实当作事物来处理,将人看作事物。这是涂尔干式诠释的前提性概念”。在涂尔干式的国家面前,一切都是客体,布尔迪厄将此称为“内在化国家”。因此,国家支配着一切内在的事物,即便是活生生的人,也是“生活于国家之水中的鱼”而已。换言之,尽管国家的主体性是“隐喻性”的,但只有他才是唯一的主体。在涂尔干看来,“国家机构的增加、对公共生活的干预与个人权利的增强、自由的扩展是同时演进的。这是因为国家把普遍人格作为自己崇拜的对象,而不是自己”,而此种普遍人格是“国家的主体性”。这就是布尔迪厄所发现的隐藏的主体性才是国家的天然本性,由此才能真正理解“国家是个体的天然保护者,而且是唯一可能的天然保护者”。虽然布尔迪厄在《论国家》等篇章中对涂尔干鲜有论及,但事实上他在具体论证中却时常以涂尔干补充韦伯。
简言之,关于三位经典作家的国家理论,布尔迪厄认为:“它们十分重要,因为这些论说代表了今人做事的自发方式。我虽然全然不同意他们的观点,但是它们至少都值得认真阅读;它们代表了一项宏大的使命与系统的尝试,这些研究旨在建构一致的、精确的与有意识的路径。历史学家对此会不屑一顾,他们会说这是将糟糕的社会理论应用于不良的历史上。然而,这些理论的优点在于,它们并不满足于将历史整合起来,而是着力尝试建构各种系统性模式,由此借助若干关系途径将相关特征整合在一起,而这些关系路径是可控的而且能够借助现实验证而证成或证伪的。”
三、悲观主义国家观的“解毒剂”:布尔迪厄国家学说的核心要义
在布尔迪厄看来,他要为病入膏肓的欧洲国家理论体系注射一剂良药,以解决被“三大当代国家理论争论”所困扰的“中毒现象”,从而为左翼悲观主义垄断下的国家理论提供真正有效的解毒剂。
(一)打破限制:布尔迪厄国家学说的论证过程
从社会理论的视角看,布尔迪厄是从“作为制度的国家”开始进行国家的批判性思考的。布尔迪厄认为,将国家制度看作一种具有自主机制和脱离个体的组织化信托主体是无法接受的,而国家的这一制度形象是在“官方”概念体系中产生的,而所谓“官方”就是能够合法地、象征性地垄断暴力的机构抑或是马克思所指明的以“虚幻共同体”之名存在的行动主体(统治者)。在这里,布尔迪厄曾经专门考量了“官员”及其象征性权力问题,其目的在于说明关于国家现实的描述不能成为解释国家具备相关特征的原因,而必须通过历史分析的逻辑检验。为此,他特别选择了英国与法国作为例证来分析,通过英法这两个特殊的国家起源个案透析出一般性命题。在这里,他认为自己至少发现了特定的官僚体制的起源逻辑是什么以及“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国家)是怎样构成的。由此,布尔迪厄才正式提出了斗争场域就是以利害关系为核心内容的领域,其主要存在于政治领域,而官僚领域是其现实的表现形式。
在将一般的国家问题具象为历史分析中的国家起源问题之后,分析国家起源模式的理论架构而不是历史模式,就成了布尔迪厄的首要任务。为此,他从两个主要维度对此加以构建。一是分析当代国家起源的三种主要理论范式:埃利亚斯的“物质主义”、蒂利的“以经济为中心的物质主义”以及科里甘和塞耶尔的“文化革命模式”。在此基础上,布尔迪厄指出了上述理论架构的共同性理论遗产,即国家行为的主要作用在于强制性地提供一个共同愿景和基本分工的普遍原则(前提条件),由此确立了逻辑和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普遍意义和价值共识。在这里,国家不过是组织起来的宏大的制度仪式,借助它可以提供最基本的社会分类以及借助既存的社会分类而灌输相符的分类原则,而此种共同法则——即关于官方的知识与沟通的结构化工具的整体(如语言与文化)——则与国家结构紧密相关,与那些支配这些共同法则的主体和谐共生。
二是明确提出自己的核心论点。布尔迪厄强调,国家起源模式的架构是一个不同资本类型集中化的过程,这些资本类型包括了物质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象征的。这种集中的结果就是出现了一个“元资本”(meta-capital),其能够凌驾于各种资本类型之上,而且国家是一个以权力为“股本”的斗争场域,这种权力具体体现在那些能够被法律具象化的以及具有普遍效力的各种法规的权力上。为了更加生动地说明,布尔迪厄以“司法资本”为例,阐明了司法资本集中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资本的集中化。在他看来,国家的中央权力取代了血统,它拥有了“提名”的权力,而这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以“象征性资本”为标的物的中央银行,提名就是“注资”的垄断权,而所有的荣誉、官衔与特权都是借由这种“注资”后转换为“象征性资本”才能够被不同的社会主体所占有。布尔迪厄颇为得意地认为,这种国家起源模式的理论架构能够击碎现代国家产生的“隐秘感”,国家就是在不断的“集中化”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普遍化”及“垄断化”。换言之,也就是所“提名”的范围越大、象征性资本所能支配的形式越明确,国家的垄断性就越强,由此,国家的独立性(独占性)也就越明显,这也就表现为既存国家的现实存在及其行为过程。
在“资本集中”逻辑及其集中形式的分析后,布尔迪厄的国家起源模式的理论架构就产生了。他在论述蒂利时就曾指出,蒂利的经济中心论的物质主义不足为训,但其选择英国、法国的历史有效性分析却非常重要。因此,在基本的理论架构完成后,布尔迪厄又通过历史分析来进一步佐证他的观点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他分别讨论了以皇室为核心的王朝国家(dynastic state)中的权力矛盾,揭示了这种矛盾的核心内容是在个人权力与新生官僚阶层共存中出现的,因此君主及其家庭、君主及其大臣的权力矛盾是不同的,具有两种发声方式。而在两种权力矛盾的相互冲突中,王庭逐步衰退、官僚阶层所代表的国家制度在对前者产生“反制度效用”后又完成了基于官僚逻辑的制度架构。这就将现代国家推向了历史的前台。
现代国家产生的逻辑是一套全新的排除个体权力的集体性安排,这与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体主义是明显不同的。现代国家的权力逻辑更加广泛和普遍,不同性质、领域、专业的官僚阶层(也包括专家)在公共领域和公共资源的建构和配置中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他们为了发挥这种作用,设计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象征性资本”,并将“提名”的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随着这种“提名”的具象化,象征性资本也就不断趋向于具体指示,这就在分工基础上产生了相互保证与互相控制。对此,布尔迪厄曾经对皇家掌印人这一官职进行过考证,探究了其从个体权力转化为一个具有统治分工的有限授权并产生相应的官僚权威的演变过程。布尔迪厄强调,在无数个相似的过程中,“权力最初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通过这一过程,权力被区分开来,并在被支配工作分工中隐含的有机团结所束缚的代理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一过程导致了一个相对自治的官僚领域的形成,这是竞争斗争的场所,其利害关系是对所有其他领域行使的具体的官僚权力”。由此可见,国家在共同愿景和具体分工中经过长时期的演进(集中化过程),其内部社会结构由此产生分化,但分化的社会并不能通过机械的结合而重新组成国家,必须组建一个能够发挥力量平衡作用的“官僚领域”。而斗争则是官僚领域的核心内容与基本属性,包括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内的各种公共性与公民性的矛盾关系都要在官僚领域中得以呈现与化解,这就有了“斗争场域”的基本规定性。在这个意义上,布尔迪厄认为不要恐惧国家干预,更不应为此而对国家产生“悲观情绪”。在他看来,干预是一个充满着丰富意蕴的价值性判断。借助对阿尔及利亚战争问题的反思,布尔迪厄指出,在一个国家出现政治社会急剧变动时,国家应该敢于伸出它的“左手”,将国家的普遍功能与社会保障紧密地联系起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存续;同时,国家还要顾及自己的“右手”,特别是与以市场自由化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保持清楚的界分,既不干涉也不合作,为此就需要通过对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关联性把控。由此可见,国家的“干预”关键是在政治和文化场域的干预,而绝不是被抽象化的全面干预。正因为如此,福利国家的建构应该成为“一场真正的象征性革命,这场革命的核心是扩大公共责任而不是私人责任”。
简而言之,如布尔迪厄所言:“我相信最初的积累……我的全部工作旨在产生一个传统上与物质相对立的符号唯物主义理论。贫困的唯物主义传统并不支持强迫,他们很难解释这种不诉诸强迫的普遍服从,此外,他们也不能理解最初积累的现象……我相信积累的主要形式发生在象征的层面上。”由此可见,象征性暴力需要象征性资本的支撑,象征性资本则赋予了权力斗争的标的,而产生和争夺这些标的的斗争场域则是官僚领域。最终,在官僚领域中,保存了象征性资本产生的历史痕迹及其斗争的历史雏形,而维系它们并使得斗争持续存在的核心问题就是作为元象征性资本的权力以及围绕控制权力而产生的具体的斗争形态。
(二)完成再生:布尔迪厄国家学说的三维复合范型
其一,作为象征性暴力的国家。众所周知,象征性暴力是布尔迪厄在分析社会统治结构时的核心术语。“象征性暴力的基本作用之一是制造出一种幻觉,使经济资本伪装自己的形式具有一种内在的、而非仅仅纯社会性的价值。”在布尔迪厄眼中,国家就是象征性暴力的产物。他指出,“国家,指的是在特定的领土及其人口合法地垄断物质性和象征性暴力的实体[an X(to be determined)]”。相对于韦伯对身体性暴力的强调,布尔迪厄更加重视象征性暴力。象征性是布尔迪厄提出的原创性概念,它“在一定程度上,不但突破了传统西方思维模式的主体中心主义和逻辑中心主义原则,也克服了单纯限制在哲学领域探讨哲学基本理论的旧有框架,把哲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艺术、语言学、心理学、人类学等联系在一起,具体地针对当代社会文化再生产的中心问题,活灵活现地处理社会行动中各个行动施动者的内与外、主观与客观以及作为个体性主体的行为角色和社会整体系统的相互关联,既避免了抽象地探讨哲学理论与方法论问题,又灵活运用了宏观与微观取向紧密相结合的广阔新视野,使社会哲学有可能更恰当地适应当代社会极端复杂的变化走向,由此获得创新的生命力”。然而,这个概念在学术界充满了争议,为了避免误解,布尔迪厄解释说:“'象征的’是在一种我认为严格的意义上使用的,……从'象征的’这个词最常见的意义来看,人们有时设想,强调象征暴力,就是削弱身体暴力的作用,并(使人)忘记还有被殴打、强奸、剥削的妇女;或者更糟糕的是,为采取这种暴力形式的男人洗脱罪名。……人们把'象征的’与'真实的’'有效的’对照起来理解,就会设想,象征暴力纯粹是'精神的’,并且最终没有实际作用。……我要在理论中用统治关系的主观经验的客观性来代替这种区分。”简而言之,象征性暴力在理论上是一个“统治关系的主观经验的客观性”范畴。具体而言:第一,象征性暴力的构成需要建立在统治关系之中,统治关系的基础是特定领域内的相关主体;第二,象征性暴力不是单纯的主观经验,也包括主观经验的客观性,在这里,身体性暴力就成了象征性暴力的具体维度之一;第三,象征性暴力之所以是非“精神性”的,关键在于它不仅具有“主观经验”成分,而且存在特定的形式,这些形式在特定的时空与关系中成为一个国家能够进行政治整合、道德整合等行动的符号形式及其价值意义。由此,国家就能“建立并灌输感悟力和鉴赏力的一般形式和范畴、感悟力、理解力或记忆力的社会架构,简而言之,类型化的国家形式”。易言之,象征性暴力是国家的最为显著的“制度仪式”,是国家之所以能够作为“硬权力”与“软权力”的专有工具的融合性机构。
其二,个体内外的国家。在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国家是一个独特的实体,规模性、抽象性、独立性是其显著特征,而国家借助立法、行政、司法等工具来实现自己的抑或支配者的意愿并生产一定的合法性话语作为其佐证。对此,布尔迪厄不以为然。他认为,虽然国家表面上是抽象的,但是它真正运转起来而为人所感知,则是通过“每个人”而实现的。古典国家学说突出了“公共性”,现代自由主义则将“个体性”从公共性中剥离而确立了个体性优先,但这些都是片面的。因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即便是最隐私的领域实际上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性”的。在这里,布尔迪厄列举了出生证明、身份证、入学资格、从业资格、婚姻证明等“人自己证明自己是一个人”的大量公共性文书材料,由此证明社会生活的一切都是国家建构的,即便是人的思想也不能例外。国家没有抽象的独立性,个体同样也没有。一个人同其身处的具体国家可能存在着一定矛盾的关系,但是个体性与国家却共同分享“一致的社会时间”,思维方式、集体记忆、公共时间、生活方式、习俗抑或潜在习惯都深深地植根于每个人自身,从一开始就塑造着身份认同,区别之处仅仅在于身份认同存在不同模式。布尔迪厄通过学校的语言学习内容,强调那些语法形式、词典形式、拼写规则、教学建议、语法教学模式、拼写读本等等都是要求一个正确的个体能够从事相应的“正确的事情”,而这也是国家效应的外在表现。总之,国家并不是个体之外的特殊存在,更不是与个体相对抗的独立实体。这种“个体内外的国家”具备了三种明显的功能:“一是诊断认知功能,即指认某个人或事的内涵以及与之可能相关的潜在的人的身份;二是治理话语功能,即提出人们所需要遵从的指令、要求、规约与方案等;三是表示指证功能,即人们在特定范围内必须承认的真实发生的事情。”
其三,“自我实现—行动性”的国家。在政治现象学意义上,国家有一种特定的存在方式,即国家是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国家确实没有具体化的“存在物”,而是在人们的观念中形成的一个以具体的“部门”“官僚”“公职”等权力载体构建的“力量场域”,它在表象上是一个个“法律虚构”,在观念上是一个“意识形态效应”,在话语中是一个集体指认的“对象”。正因为如此,布尔迪厄指出:“国家是一个有依据的幻象,之所以它是实际存在的,是因为人们相信它是存在的。通过协商共识而达成集体确认,国家这个虚幻的实存是存在于大量的具体现象之中的,如学历、职业资格或规划。进而言之,人对国家所能触碰的一切都基于此。国家这个神秘性存在通过此等影响与集体信念而存在着,而且这些影响是植根于集体信念之中的。”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而言,布尔迪厄的这一看法具有一定的积极的补充性意义,有效地消除了物质性暴力(硬权力)与观念性暴力(软权力)之间的隔阂,而只有国家才能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即合法性象征性暴力。在此基础上,正因为国家在客观上成为上述这些象征性权力资本的“中央银行”,在人们的观念和话语中就逐步形成了以国家为符号的“国家拜物教”,国家所展示的这个“场域”是“所有社会生活可以流通的一切'信托货币’的现实,这就包括了教育资格、合法性文化、国家边界的观念或对国家的迷恋等等”。
如果国家仅仅是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那么其还未能超越“意识形态效应”的旧观念。因此,布尔迪厄进一步论证国家行为即产生自我实现的具体机制问题,由此使国家具体化。进而言之,国家不仅仅是一个规划与设定“象征性资本”的虚幻性实存,而且它可以通过一系列手段——比如,身份设定、头衔设置、官方声明,以及相关的保障性安排——来做出相应的定性判断,并由此或引导、或强化、或否弃相关社会生活中的分歧与差异。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使命,国家就需要一些代言人,在这里,布尔迪厄并没有关注警察、军人等传统的国家权力代言人,而是特别关注“教师”。在他看来,身处学校之中并进行“学业评判”的教师正是“国家”的最真实的代言人。
四、结语
总之,布尔迪厄笔下的国家是权力场域的典范,是象征性资本的中央银行,也是象征性暴力的集中实践。申言之,“象征性”实际是一种文化性质的符号体系,因而布尔迪厄的国家学说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话语结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正是一种语言的象征性暴力。显然,“语言的象征性暴力不同于物质的、露骨的、赤裸裸的暴力,它是以非常讲究的论述策略以及各种符合社会和说话规范的'文化’方式显露出来,并发挥作用”。正是借助对国家的全新界定,布尔迪厄提出了一种经验社会学的话语机制,揭示了现代社会中权力场域中的隐喻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布尔迪厄国家学说的两大话语效应:一则是将国家的万能性置于一个普遍多样的权力场域中,二则是将国家的强大功能置于一个以基本认知为核心的斗争过程中,将之视为异化和客观化的实体。它们共同指向了当代国家在诸阶层、道德与价值的起源方面的系统解释。由此,国家就通过诸多象征性的文化过程,将国家的诸种重要性的行为过程结合起来,实现了一种解放性的国家学说,将传统的国家理论中权力和统治的显性机制转化为一整套隐藏机制,并由此作为挑战国家内主体抗争与斗争、国家间竞争的基本策略。
推荐语
本文对布尔迪厄的国家学说进行了细致的介绍和讨论。作者在将其与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的思想进行比较后,指出布尔迪厄笔下的国家是权力场域的典范,是象征性资本的中央银行,也是象征性暴力的集中实践。在布尔迪厄看来,国家的起源是不同资本类型集中的过程,包括物质、经济,以及文化和象征,国家在集中化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普遍化和垄断化。本文对思考国家的含义和起源有着启发意义。(推荐人:胡鹏,复旦大学)
责任编辑:肖伟林
一审:张潇丹 二审:王智睿 终审:吉先生
文章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