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丙类厂房、库房(仓库)电气设计的一点儿内容
首先,仓库(库房)和厂房都属于工业建筑,库房=仓库。
一、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根据所存储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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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火灾危险性记忆方法:
1、基本都是家用的: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谷物、面粉、竹、木、中药、电视机、收录机(塑料)
2、吃的动物油、植物油,冷库中的鱼、肉间(含有蛋白质和油)
3、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
注:氧气本身不是可燃物,但它可以引燃助燃其他可燃物,所以为乙类。
甲乙丙类代表:甲——汽油,乙——煤油,丙——柴油。
丁类:难燃。酚醛泡沫塑料典型产品是家用炒锅的手柄,为难燃材料。
戊类:不燃。钢、玻璃、陶瓷、水泥等。
注: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存储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对于仓库无例外,只要有一点儿火灾危险性大的物品,则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物品确定。
二、厂房是生产加工的场所
生产(厂房)和存储(仓库)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有相同之处,即仓库存储的火灾危险性高的物品出现在厂房中,那么分类和仓库一样。
但也有不同之处,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都不危险,但生产中的条件变了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也就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火灾危险性小,但生产时,粉尘悬浮在空中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火源则能爆炸起火,而存储这类物品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在存储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因为这类物品堆放在通风不良的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能缓慢氧化,而氧化也是一个放热过程,积热不散便会导致自然起火,而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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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 丙类厂房仓库有关的内容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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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高度的确定见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九)|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1
2、电气设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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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可燃材料仓库包括丙类仓库,如果工程中有此类场所设计说明中宜补充此部分内容。
3、非消防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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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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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只说了厂房未明确火灾危险性,意思就是包括甲乙丙丁戊类所有厂房,丙类厂房也包括其中。
个人理解:此处的疏散照明指应急照明灯具,不包括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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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包含以下信息
1、高层丙类厂房和仓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丙类单、多层厂房(不是仓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从下面两个表格可知丙类厂房和仓库都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至于按多少高度分类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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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中碰到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先结合10.3.1条文看1~5条,如果有其中部位就设置疏散照明,如果没有原则上可以不设置疏散照明。
然后再看13.3.5条,此时应设计上疏散指示标志,只针对丙类高层厂房和仓库、丙类单多层厂房(不含丙类单、多层仓库/库房)。
四、《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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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3.0.3和3.0.4包括两个内容
1、火灾危险场所指的是?是否包括丙类厂房和仓库?
2、如果有火灾危险场所就计算雷击次数,在哪个范围就是几类防雷。
据群友提供,火灾危险性在92版的《爆规》GB50058中有部分内容,后已删除,下面摘录92版的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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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大多数都为丙类可燃物质,再看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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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艺或建筑专业将建筑定性为丙类厂房或仓库,其实就已经确定了其具备火灾危险性,因此需要根据预计雷击次数确定几类防雷,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