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现金价值可以强制执行!

“你们凭什么冻结我的保险,那是我的保障,你们侵犯了我的权利!”一大早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文超就接到长期“失联”被执行人刘某的电话。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可以执行,你如果再不来交钱,我们就进行强制扣划了”。张文超义正言辞地告诉刘某。

  刘某是临沭法院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其主要从事橱柜安装销售工作。申请人赵某购置新房后,打算定制橱柜,便与刘某签订合同,由刘某负责橱柜定制,并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10000元,但刘某收到款项后并未给赵某安装橱柜,亦未将订购金退还,后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结果,赵某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该案执行标的不大,承办人第一时间联系刘某,希望说服其自愿履行,但第一次联系刘某就以无钱为由匆匆挂断电话,后多次拨打均提示忙音。

  经线上查控,刘某名下确实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信息,但和其他被执行人不同的是,刘某名下显示有多份保险。

  保险是否可以冻结扣划呢?承办人通过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类似案例,两级法院认为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既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属于生活必须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冻结并强制划扣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并无不当。基于此,承办人对刘某名下其中一份保险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冻结扣划。

  眼看逃脱不了刘某立马联系承办人,这才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经法官说服教育,刘某认识到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表示希望同申请人沟通给予其宽限时间,最终双方经协商,申请人赵某同意刘某给付7500元,对剩余款项自愿放弃,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在日常执行过程中,法院较多执行的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房屋、车辆等,对保险的执行较少,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执行人将自己的流动资金用来购买保险,而不是存在银行,所以比较难执行。该类财产线索,既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新的可能,也给那些恶意躲避债务、逃避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面临的将是法律更全面、更严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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