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有法:法有无定式,度才是准则。
中国书法的发展与汉字发展如影随形不可分离,简单说书法是汉字书写艺术。每一个汉字都有其具体的笔画和结构,要按一定架构写出来才是汉字。书法,必须有用于书写的毛笔,并按照一定的法度书写,如不同书体有不同的写法,最终成为艺术。
书法的发展与汉字、书写工具、书体等一脉相承,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历经篆书、隶书(隶书为分水岭)与书写的工具、方式方法等,直到魏时才以草书、正书、行书各体稳定下来。学习书法的有识之人,一边学习古人技法(技法是书法艺术书写的最基本能力和功夫),一边也在琢磨。前人已指明的“书肇于自然”之理的理论,结合书写时的实际,慢慢形成了一定规矩,这就是理论认识与实践结合的“法”。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将写字的“法”运用到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就是“法”的一个基准问题,于是“度”的概念也出现。
于是“法度”的掌握成为书法人最关心的事,当时的人们的认为:书法之法度是书理派生的,是书法规律的具体化,用法是为了保证书理,才能有可满足实用的书写。它并不限制个性,甚至正是有个性的运用,才越有书理的体现,书写所成之形质才越有意味。—这就是魏晋以后,书法越来越有强烈的个性生命的原因。经隋到唐,走向了它的最高峰:生命形象意味强烈、个性鲜明。“法”被正式地提出,“法”被最好地理解,也被最好地运用。
唐代“干禄字书”
书法是由实用而发展到艺术,至少在唐代以前还是以实用记事为主,唐代的“干禄字”即为典型的例证。当书法服务某一个行业时,就必须按时代认为最典型的严谨形式以法度规定下来,于是历史上第一次有了“干禄字书”。影响所及,“法度”已从以前作为书理的体现,变为时下把握某家体式的具体“笔法”、“结法”,于是在唐代楷书盛行期,就有了具体的形象书法,如欧阳询的“欧体”,颜真卿的“颜体”,经过逐步发展,慢慢书写就不见晋唐某家法度,而严谨的唐法就成为一种标准,越来越成为掌握书事、判断书之高下美丑的标准了,这种标准甚至影响到现在。
从历史的发展看,当书法形式稳定以后,具有法度的书写成为驾驭书法的技能,能磨炼出书写之“能”,就受到称赞。在以后以“神、妙、能”分书之高下时,“能”始终是书法的基础。能谙成书之理,能得运笔结体之法,能出意味生动之象,就是这一时段书法之“尚”。不同人有不同的风格面目出现,是各人情性修养等的自然流露,不是任何人提出的时尚。书者都重“法”,“法”既是人所感悟的自然之“理”的体现,也是书写能力的体现,所以为书人们所关注,学书必须悟解用法之理,得作书之法,赏书要赏法之所用。这就是此事所以称“书法”者,在其发展为艺术后,被称作“书法艺术”的原因。
馆阁体书
因此在书法为实用的时代形成了一种固定认识:书法,就是循自然生命形构之理,以人的情性修养,尽书写之功力创造的一种文化形态,发展为纯艺术以后,仍必有这样的认识法。只是自有书法开始,人们却并不仅仅把“法”视为只为完成文字书写的纯技法规定,而是天地自然、各种生命形体存在运动规律的体现。不反映自然之理的主观规定不是法,不知有自然之理的含寓不是真知用法。晋唐人书正是有了这种感悟和这种氛围下的实践,所以取得了他们的成就。
历史事实表明:人们对“法”的不同认识理解,会直接影响其对“法”的运用。每个人用“法”作书,实际正是检验其对自然存在运动规律的感悟和实际的把握。有的人深深明白这一点,有的人却只能视“法”为完成前人立下的模式的方法,能恪守一招一式求得模式的准确完成,却也只是模式的重复,而不是艺术创造。不同历史、不同书家有对法的不同理解,也有因不同运用产生的不同效果,因而同是用法,不同时代不同人笔下,会有不同的表现效果,不同时代人对这种效果也有不同的评价。有的时代认为这就是艺术,有的时代则认定这只是写字的技术,不是创造性的艺术。
欧阳询书法
事实表明:每个时代、每个人的书法,都有自己对法的运用。每个人书中明显地反映出不同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奇怪的是:它并不像科学现象的认识一样,由于积累人们的认识越来越深化,越来越接近真理。对于书法之理的感悟,人们是从对客观自然之理的非自觉感悟开始的,到书写方式成熟以后,人们反而只记住了具体方法,却忘了原理。
今天之书法,不只是要知道书法无论怎么创变,也是不能离开法度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虑用法之理,知道法从何来,入法的本质是什么,如何才是具有艺术意义的用法?历史提供的用法经验,我们是否真识并用以检验时下人是怎样识法、用法,是否确有似是而非甚至是大错的?
本来,人们自有生产创造以来,自觉不自觉都是在前人已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前人的经验,对于后来者,都有两重性,有该记取继承的,也有该引以为教训后不再重复的,还有于前代有用、后代却失却意义价值,须要改进的。只是书法在其出现以后的长时期,为实用,必须有形式的稳定性。书写的技法运用虽然产生了形象效果,使之成了有意味的为人们喜爱的艺术,也是以有利于实用为前提。
苏轼书法
基于此,不同人的书写,能有相近相似的风格面目,不仅不是坏事,而且还有利于实用。不然不会在唐代就出现了“干禄字书”,明清时又出现“台阁体”、“馆阁体”。只是人们没有想到的是:当这种书体成为一种模式广为流传时,虽然它不妨碍实用,但确实使人感到既束缚个性,又没有审美效果。中唐以来,不仅前人提供了众以为美的书法,而且也逐渐形成了以前人书为楷模的学书思想和方法:得其形式,有其功力,就是书之“正道”,这种现象逐渐成为学书人的共识。
这一认识之深,当今欣赏书家之书,第一认识就是说其取自何人,以取古人多少论功夫,很少注意其在学古人中,对原作运笔结体之理作过多少深入的考察分析。
书法发展至宋,对前人的“法度”有所释然,以宋四家是三家,苏、黄、米开始有了自我认识,苏轼“我书意造本无法”,黄庭坚“老夫之书,本无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