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车主“逃过一劫”!
近日,某地交警官方号发表一则2020年初的法院判决案例,法院终审裁定: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而肇事车主被判无罪,避免了“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
2019年10月,张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翻到沟里,造成两人受伤。公诉机关根据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张某“危险驾驶罪”,法院予以驳回,张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和谅解,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
三轮车快讯认为这起判决,对于电动三轮车行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极有可能成为法院参考的重点案例。对于行业人士来说,有三大关键点值得关注。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但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故张万军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个经典案例,给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作出了很好的示范,法无禁止即可为,有利于民生的事情,要从实际工作中寻找方式方法,不能用新情况套用老的管理方法,这样做与工作无益,只会适得其反。
具体到很多地方对于电动车、三轮车的管理上,有扣分、酒驾等处罚手段的,理论上不合法,除非相关部门证明涉事车辆为机动车。尤其是涉及刑事处罚,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的认定还存在争议,不宜量刑过重。
无独有偶,去年黑龙江也有一起交警查扣、罚款三轮车的案例,最后法院判决认定交警大队没有法律依据认定其败诉,三轮车主胜诉。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一旦出事故,不但要追究车主的责任,有时候经销商和企业也不能幸免,给电动三轮车行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总结
越来越多的真实案例从法律上证明,针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需要合情、合理、合法,不能搞一刀切。这也为地方部门执法敲响了一个警钟,部分地区的交管部门在涉及到电动车、三轮车上路管理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轮车快讯认为,当下电动三轮车正在逐步走上正规,越来越多的资质企业生产的目录三轮车,正在逐步纳入合法上路的管理范围内。在这一进程演变的过程中,各地执法部门更应该适当考虑过渡期的原因,给予电动三轮车管理合适的缓冲时间。
当下,电动三轮车不止是老百姓的出行工具,更是很多人的生产力工具,在经济性、便捷性上拥有不可替代性。希望相关部门要更加切合实际地制定科学合理管理模式,将民众需求放在首位,推动实现产业发展与社会交通秩序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