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调账好多会计随意把应收款转入损失,请务必重视!

提醒一

好多会计年终调账存在随意把应收款转入损失,此现象应引起财务人员重视,便于防范税务风险!比如:
借:营业外支出或者坏账准备  200万元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00万元

提醒二

虽然现在关于资产损失不再需要去税务局备案了,但是后续管理将会更加严格,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必须妥善留存备查,否则一旦税务检查,损失将会面临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提醒三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若是要做到税前扣除,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 坏账已经实际发生;
2. 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
3. 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
4. 汇算清缴年报填报了A105090表。

提醒四

资产损失如要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及调整表。

提醒五

资产损失的专项报告不再要求,但是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现已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现已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参考二

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也只要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不再需要专项报告了。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参考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参考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第一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条: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条: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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