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无权处分父母财产的法律效力该怎么认定
现实中,常常发生一些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问题。而关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学界中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有几个观点,大致有“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究竟哪一种说法才是在司法实践中的通说呢?
曾接触过一个案例,但可惜的是该案件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印证我的观点。不过我还是很愿意说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也很想听听大家对这类案子的看法。
案情简介
有一块槟榔地,土地面积大约700亩左右。该土地的来源是这个当事人通过承包农村荒地的方式得到的,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关的权属证书。大家应该也清楚,今年海南的槟榔的价格达到历史最高值,可以说海南的槟榔就是绿色的黄金一般。但该当事人的儿子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19年时将该槟榔地承包给他人,且承包价格就2020年槟榔价格而言,确实严重低于市场的价格。其父亲在2020年上山去要给种植不久的槟榔苗施肥发现,自己的槟榔园有其他自己不认识的陌生人。这一问才知道,原来自己的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槟榔地承包给了他人,承包费用又是自己所不能接受的,于是该当事人便想解除合同。
暂且不论该当事人是何时知道自己的槟榔地何时被自己的儿子承包给他人的,我们就先作以下几个假设:第一是该当事人在2019年时就已经知道自己的儿子将槟榔地外包;第二是该当事人确实是在2020年上山给槟榔苗施肥才知道自己儿子将自己槟榔园外包的事实。
如果是第一种的话,那么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从案情简介中可以知道,相对人在与该当事人儿子签订承包合同时并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即未了解核实该槟榔地的权利人是谁便签订了合同,本身存在过错。且在签订合同后并未要求权利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很显然相对人并非是善意的相对人。假使该当事人并未对其儿子签订的承包合同予以追人,那么其儿子所签订《承包合同》效力如何?一般情况下,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行为。但该案比较特殊,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是父子关系。这很容易让人相信其儿子的行为是得到其父亲的认可或者许可的,所以认定其儿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基本上是行不通的。但是如果认定有效,那就会产生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权利人行使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毕竟承包合同的有效约束的并非是;二是相对人与该当事人儿子的违约责任纠纷。显然,第二种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不愿意看到的。毕竟时间也过去一年多了,所以如果案子诉至法院也很容易让法官产生一种确信:当事人是因为槟榔价格上涨所以才要求行使物权人的权利,这将是违反诚信原则的。
如果是第二种的话,那么法律关系又将是如何?
如果确实是因为2020年才知道其槟榔园被其儿子无权外包的,那么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就相对第一种情况而言要简单一些:直接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无论何种方式,相对人与其儿子的合同纠纷都是会存在的。只是这种情况下,排除父子之间恶意串通的可能性较大,对当事人会更加有利一些。
虽然该案并未上升到司法实践,但却是存在很多讨论的空间。对于无权处分,我想确实也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诉讼的策略。该案,我认为无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以物权返还请求作为方向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以上看法是本人的一些粗略看法,不当之处还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