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型走私,货主是从犯,终于有法律规定!

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走私模式是,国内货主为了逃税,一口价委托其他人代理进口,由受托人进行具体报关和缴纳关税,货主支付了一口价之后,坐等收货,通常称之为“包税型”走私犯罪。在此类案件中,存在三种角色:货主、代理中间商、报关人,三者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主从犯该如何认定是认定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在这种案件中,货主、货物代理、报关员、承揽商等,所有参与走私行为的人,都会辩护认为自己是从犯。而在主从犯认定上,司法机关具有很大随意性。

我们代理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是典型的“包税型”走私犯罪。杨某向国外供应商购买了部分货物,同时也作为代理中间商代理他人进口部分货物,他将这两部分货物都一口价支付“包税费”,交给报关公司代理进口,报关公司负责制作虚假单证并报关,之后就坐等收货。

在庭审过程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成为争议的焦点,各方都抗辩称自己只是从犯。

在我们代理的这个案子中,法院也将杨某认定为主犯,认为杨某作为货主,是主要获益人,在走私中所起的作用并非次要,所以,应当认定为主犯。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混乱。司法裁判极度不统一。

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粤署缉函[2019]194号),规定包税型走私犯罪中货主的主从犯认定标准:

实践中不同办案单位就“包税型”案件中货主的主从犯认定持不同意见,并导致裁判各异。因此,应规范、统一执法标准。

对于为贪图便宜、节省经营成本,受专门或主要从事揽货走私的犯罪分子利诱,在支付“包税”费后就放任他人走私进口的货主,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一)参与策划货物、物品通关,逃避税收监管的;

(二)参与制作虚假报关单据的;

(三)参与拆柜拼柜藏匿的;

(四)参与隐匿证据、逃避打击,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该法律规定,货主一口价将货物交给犯罪分子走私,没有参与到走私进口的各个环节,没有参与虚假报关材料制作等行为,就属于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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