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可贵,义务免谈。
上大三的王某起诉亲生父亲要求支付自己在校读书发生的欠债2万元,抚养费8000元,并每月给付2600元生活费,直至大四毕业为止,法院依法驳回王同学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法律,子女超过18周岁已经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没有继续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基于亲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及经济资助,纯属无偿自愿,不是法定义务,尽管国人绝大多数父母会把子女求学工作、婚姻,直至养育孙辈当做自己的责任,并心甘情愿的付出,这是约定俗成甘心情愿的亲情,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王同学误把觉悟当义务,败诉毫无悬念,王同学父母离异,没有工作,上学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继续读书确有实际困难,但法律不会因此网开一面,法院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其父亲给付抚养费,承担读书债务,判决似乎是合法不合理,不近人情,尊重执行法院判决,是公民基本的义务,当今社会,大学生求学、成家立业,主要就是依靠“啃老“,29岁的啃老族与父亲对簿媒体,声称自己没有生活能力,让父亲抚养,还抱怨法律“不健全“,法律应该保护他被抚养的权利。“绑架”父母强求资助,不可理喻,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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