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永军:现代诠释学类型阐论

在现代诠释学发展中,对系统有序的诠释学史的研究始终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诠释学类型的研究则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现代诠释学的发祥地德国,流行着这样一种看法,“诠释学领域是一片不折不扣的泥沼”,“其中充斥着典型的德国式模棱两可和对诠释学‘类神学’般崇拜”。 学者们频繁地使用“诠释学”字眼,但几乎没有多少学者对自己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诠释学”,以及使用的是何种类型的“诠释学”作出过说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者语焉不详,往往是不加区别地混合使用着不同类型的诠释学。有鉴于此,为了更为准确地理解诠释学,了解诠释学家族的复杂性,正确把握现代诠释学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去追问:现代诠释学家族内部是统一的吗?现代诠释学存在着类型区别吗?不同类型的诠释学是否指称着同一种事物?如果不是,那么,又如何在它们之间作出判分?本文意在回答这些问题,目的是在学术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析毫剖厘,追溯现代诠释学类型划分的哲学基础,寻绎现代诠释学类型判分的认知根据。

一、诠释学研究的类型学要求

诠释学在西方源远流长。从古到今,从语文学到历史学,从神学到哲学,从解经技艺到人文方法,从理解的方法论到理解的本体论,“诠释学(Hermeneutics)是一个在神学界、哲学界甚至文学界中日益不绝于耳的词”,也是一个有着复杂学统系谱的学术部类。研究者既可以对其展开历史性研究,也可以通过区分诠释的旨趣、原则和目的对其展开类型学研究。无论是国际学术界,还是汉语学术界,有关诠释学发展的思想(哲学)史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学者们对诠释学史的研究,细致而具体。凡涉及理解诠释学的大小问题,比如,诠释学起源的词源学考证、发展脉络的梳理,对诠释学定义、范围、意蕴的历史性分析,诠释学的当代争论及未来走向,诠释学与欧陆当代哲学的关系,等等,一般的诠释学史著作均有细致的阐述。相关研究者的工作为全面掌握诠释学史提供了知识方面的最大保障。

与成熟的诠释学史研究不同,从旨趣、方法、目标等方面讨论业已存在的不同的诠释学类型,以便准确地定位诠释学的复杂任务,区分出不同类型的诠释学,从而理性地预判诠释学在共时态上多样性发展的可能性,这样一种研究虽然在当下的诠释学研究中不能说没有,但却可以说并未引起研究者的充分重视。更明确地说,将对诠释学的历时性历史研究成果转化为依据共时原则展开的类型学研究,从而在同一个空间结构中说明不同类型诠释学的学术关切差异,展示诠释学家族复杂的学统谱系,证成诠释学要求的普遍性以及它之于人文学发展的重要性,这种研究虽谈不上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但至少是一块值得下力气深耕细作的沃土。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对诠释学学统谱系的类型学研究显然比对诠释学进行的思想史研究,更适合将诠释学推向非西方传统的思想领域中去,生成对话关系而成为刺激非西方诠释学思想发展的“他山之石”。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坚持这样一种基本的观点:诠释学类型学的研究与诠释学史的研究之间事实上具有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诠释学的类型学研究离不开诠释学史的研究,其研究必须建立在坚实的诠释学思想史基础之上。换句话说,诠释学的思想史研究是诠释学的类型学研究的“前见”。就此而言,对诠释学的类型学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诠释学的思想史研究。通过诠释学史的还原分析,能够揭示出诠释学问题意识的嬗变、诠释重心的转换与诠释学类型分化生成之间的密切关系。将两个方面的阐论再进一步综合起来看,我们就能够形成更为清晰的关于现代诠释学不同类型的认知,蹚过理解上的泥沼,清除观念上的模棱两可,最终实现对诠释学本义的真切把握。

众所周知,系统有序的诠释学历史叙事肇始于狄尔泰,成型于伽达默尔。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给出的有关诠释学发展的历史性叙事,不仅让诠释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且重要的哲学学科,而且还勾勒出线索清晰的诠释学发展系谱。这个发展系谱不仅描述出现代诠释学所经历的两个阶段的纵贯发展——从局部(特殊)诠释学到一般诠释学,从一般诠释学到哲学诠释学(从认识论到存在论),而且还对支配现代诠释学如此演进发展的内部驱动力以及导致诠释学问题转换的内在根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仔细厘别现代诠释学运动中出现的各种诠释学哲学在问题意识、任务旨趣以及在奠基之哲学立场等方面的差别,实际上已经给出了一种有关现代诠释学的类型学分析。如果说伽达默尔对现代诠释学纵贯发展的阶段分析,揭示出现代诠释学发展中的两次重大问题转向,并使得我们能够使用一种系统有序的方式将持有不同诠释学观点的哲学家统合在同一个历史叙事之中,树立一种将诠释学置于不断选择和开拓新的道路过程中的发展意识的话,那么,从类型上区分出不同的诠释学形态,将有助于在不同的诠释学哲学之间建立一种思想同盟关系,让不同类型的诠释学围绕“理解”这个诠释学不变的主题展开对话,以便忠实纪录持不同立场的诠释学哲学家对于理解问题的不同解答方式或不同的探索之路,用复数形式多维度展示理解与诠释问题的复杂性,让研究者从不同层面去思考诠释学本身的意义。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伽达默尔所建构的现代诠释学史在学术界影响很大,但他关于诠释学类型的观点却没有赢得多少响应者。德国学者博尔诺夫(O.F.Bollnow)和舒尔茨(Gunter Scholtz)算是伽达默尔诠释学类型学研究的少数同道知音,尤其是后者,在一篇题目为《什么是“诠释哲学”?它始于何时?》的文章中,对现代诠释学的不同类型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舒尔茨的研究论文是从类型角度研究现代诠释学的重要文献,值得研究者重视。

舒尔茨的研究以博尔诺夫的研究为基础。博尔诺夫建议将诠释学区分为“哲学诠释学”(Philosophische Hermeneutik)和“诠释哲学”(Hermeneutische Philosophie)两种类型,在他看来,“‘前者是指把在语文学、历史学中形成的研究方法提升为更高的哲学意识。后者是指对一整体的诠释进程的哲学追求,也就是追求对生活世界现实的诠释(Interpretation)’。” 舒尔茨又在这两种类型之外增加了一种类型,即“技艺诠释学”(Technische Hermeneutik)。

舒尔茨类比于逻辑学,为自己的诠释学类型划分提供理性根据。他指出,在逻辑学中,存在着 “技艺逻辑学”“哲学逻辑学”和“逻辑哲学”三种类型的划分。“技艺逻辑学” 为进行符合逻辑的思维活动提供规范指导,它包含着各种作出判断和进行推理的逻辑规则与形式,被强调的是它的技艺性实践功能;“哲学逻辑学”就不是一门技艺性学科,它不提供指导思维的方法与规则,而是去追问理性应用的逻辑根据和进行逻辑思维的理性根据,是一门原理科学,康德的先验逻辑、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就属于这种逻辑;而“ 逻辑哲学”,严格说来,关心的主要不是逻辑学本身,而是将逻辑学应用于解决哲学问题。与逻辑学相类似,诠释学也存在着性质相似的三种类型:“技艺诠释学”指称着专事研究理解与解释方法论的技艺学,它是一种“订立规则的、技艺性的学科”。“诠释哲学”则被“理解为一种‘诠释学进程的哲学’,这种哲学的目标可能是道德的、科学理论的或者其他方面”,而“哲学诠释学”则被定义为“关于理解与解释(Verstehen und Auslegen)的理论,而这种理论恰恰是以哲学的方式进行”。在舒尔茨看来,从这样一种类比的理由出发就可能确立诠释学三分的合理性根据,无需再从诠释学史中寻求诠释学三分的事实性根据,他更无意去探寻现代诠释学类型三分的哲学根据。舒尔茨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对三种诠释学类型的分析阐释上,逐一条分缕析,旨在使之庶易晓畅,自伸其说。

舒尔茨对现代诠释学所进行的类型研究是重要的,它对笔者的研究有着启发意义。可以说,笔者对诠释学类型划分依据和标准的研究,就以舒尔茨的研究为基础,是一种从“照着讲”转向“接着讲”的研究,并由此显示出与舒尔茨研究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舒尔茨将诠释学分成三种类型,他类比逻辑学给出类型三分的理性根据,之后便主要是对三种不同类型的诠释学进行描述性阐述,没有进一步从诠释学基本问题所联系着的哲学存在论基础展开对划分依据及标准的批评证成。因为,舒尔茨没有注意到现代诠释学之所以存在着类型上的差异,其深刻的原因在于不同类型的诠释学在哲学存在论根基上存在着源发性差异。我接受舒尔茨关于诠释学类型三分的观点,但将讨论重点转至划分依据与标准的哲学源发根据的证成上,即基于哲学而非逻辑学证成诠释学类型三分的合理性,或者说合法性。第二,舒尔茨对三种不同类型的诠释学的描述性阐述是共时态的,而我则将自己的分析阐论建立在诠释学史之上,也就是说,伽达默尔对现代诠释学发展所进行的历史叙事,提供了我对现代诠释学进行类型分析的基本学科史资料。这意味着,我将把诠释学史的历时性阐释与类型学的共时态分析相统一,以“理解”概念为中心,通过辨明不同类型诠释学在理解功能之规范解释上的差异,从认知角度区分开它们,并揭示出它们各自翻空出奇、独出机杼之处。

二、技艺诠释学

诠释学是一种技艺学,不仅有源自希腊语词的支持,而且也为诠释学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如施莱尔马赫、伽达默尔等所肯认。施莱尔马赫把“诠释学”与 “校勘学”放在一个类别,认为它们同属于语文学科,直接用解释的艺术指陈诠释学。诠释学被解释为这样一种艺术:它给人一种技艺,这种技艺保证理解者有这样一种“能力”,即无需求助规则就能够进行理解活动。也就是说,在理解活动中应用规则只是一种出于理解之特殊需要的例外,对规则的无意识的应用才是理解活动的常态。

伽达默尔也将古典诠释学直接等同于诠释技艺学。在伽达默尔看来,虽然诠释学一词在最初使用时就存在着某种含混性,但其核心要义却是清晰的。不论是在神话使用中,还是在世俗使用中,这个词都与思想的表达无关,指的是用一种可理解的熟悉语言去翻译一种用陌生的或不可理解的方式表达的东西,“所以hermēneus(诠释)的意义就在翻译和实际命令、单纯的通知和要求服从之间摇摆”,“因此,诠释学必然被理解成与占卜术相近的艺术:一门转达神的旨意的艺术接近于从符号中猜出神意或未来的艺术。”当然,在希腊哲学家那里,诠释学这个词不可避免地有着纯然认知意义,它不仅与陈述的逻辑意义相关,而且还与博学相关,诠释意味着对某物某事见识广博,或者是将某物某事的意义阐释了出来。然而,诠释学的这种认知意义在古典诠释学那里还是更多地被作为解释艺术的方法意识所遮蔽,严格说来,“它是一门我们必须把它的要求当作命令一般加以服从的艺术,一门会让我们充满惊奇的艺术,因为它能理解和解释那种对我们封闭的东西——陌生的话语或他人未曾说出的信念。它也是一种ars(技能),用德语说就是一种技艺学(Kunstlehre),就如演讲术或书写术或计算术——它与其说是一门‘科学’,不如说是一种实用的技巧”。

可见,无论是诠释学一词的词源意义,还是施莱尔马赫、伽达默尔的理解,原初意义上的诠释学或古典意义上的诠释学,首先是一种实践之学,一种关涉于宣告、口译、阐明和解释、需要高度技巧的艺术。然而,富有讽刺意义的是,我们在那些以诠释学命名的著作中,只看到诠释的理论,而找不到实践性的诠释练习,或者说,我们只能找到相应于诠释实践的理论,而找不到具体的诠释操作方法,如语法学对词法和句法的操作说明,校勘学对正确判断文献材料之方法的实践性指导。如此一来,如何理解作为理解技艺学的诠释学(技艺诠释学)本身就是一个诠释学问题。笔者对技艺诠释学的理解可归结如下:

第一,技艺诠释学作为一种技艺之学,关注的是让理解能力得以充分发挥的艺术。按照技艺诠释学,人的理解能力是一种建立在天赋、训练和知识基础上的实践能力,保证这种理解能力能够充分发挥出来的条件,既包括那些天赋的先天因素和经训练得来的后天因素,也包括理解者先行具有的语法、修辞、文法、校勘等知识,“所以作为techne或ars的诠释学可以是一种艺术、一种知识或两者兼而有之。”

但这种说法需要仔细辨别。技艺诠释学是一门关于正确理解的艺术性知识,与那些主要用途在于帮助实现正确理解的知识门类,诸如语法学、校勘学、修辞学等明显不同。技艺诠释学被直接用于理解,目的是正确理解表达出来的话语,特别是书写出来的话语,而语法学、校勘学、修辞学等则主要从知识、方法、文献、订讹、语法、文字等方面为诠释行为提供帮助,目的是为了克服诠释遇到的困难。由此可知,虽然诠释学与语法学、校勘学、修辞学等都服务于正确理解,但诠释学为理解所以可能提供的是使理解能力可以充分发挥的“techne”(技艺)或“ars”(艺术),而语法学、校勘学、修辞学则为诠释学的理解艺术能够充分实现提供知识与经验之后援。一方面,只有理解的艺术充分发挥出来,正确地诠释了被理解之物,我们才能说语法学、校勘学、修辞学的价值得到了肯定,故它们的实践与作用以技艺诠释学为先决条件;另一方面,被理解之物的可靠性能够被确证、文本理解障碍透过语文学和修辞学努力得以清除,诠释才能肯定自身所建立起来的意义,技艺诠释学的价值才能够实现,技艺诠释学的实践又以语法学、校勘学、修辞学为先决条件。诠释学与语法学、校勘学、修辞学因此必然具有相互隶属关系。没有它们之间这种相互隶属关系,文本理解与意义诠释就不可能。用施莱尔马赫的话说就是:没有它们之间这样一种合作关系,“就既没有知识的传达,也没有对知识的理解”。

但是,正如康德以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方式处理两种理性之间的关系那样,作为理解行动所需的要素或条件,诠释学与语法学、校勘学、修辞学之间的关系也有一个优先性问题。从理解立场看,诠释学优先于语法学、校勘学和修辞学。因为,对于理解活动来说,语法学、校勘学、修辞学是可以结束的实践性学问,而诠释学则是一门不会结束的实践性学问。只要某物某事的意义没有充分显露,没有明白地打开,诠释的艺术就将持续不断地伴随着讲话和书写而发生,技艺诠释学就必然要出场。由于理解者与被理解者之间始终存在着时间间距,理解的要求会被不断地提出,这决定了诠释学具有持续在场特征,同时也决定了一种关于正确理解的反思性活动始终伴随着人类理智活动的始终。对理解技艺的要求是诠释学提出的一种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技艺诠释学不仅是一门为理解和解释提供引导规范和方法规则的技艺学,更应该是一门对诠释活动在方法论意义上进行批判反思的哲学。就此而言,诠释的技艺出现很早,但诠释的技艺学,即以成熟形态面世的技艺诠释学则出现较晚,它是现代诠释学的产物。

众所周知,诠释的技艺首先出现在神话、诗歌以及对早期历史文献的解释中。“当诠释者不再是先知或神的信使,而是一个处于时间间距中的世界传递者,当一定程度的世俗化得以实现,从而对正确解释的讨论成为可能时,便出现了诠释的技艺学。”这些诠释技艺被特别使用在荷马作品、犹太教和基督教神学文本以及法典的理解中,因为在理解者的意识中,只有这些特殊的文本才具有诠释的价值,并且由于这些特殊的文本有着不能直接显示出来的意义和明白告知我们的信息,不具有专业的知识、观念,不掌握专业术语,也不拥有恰当的解释方法和原则,不能对它们产生真正的理解,把握它们的意义。与这些特殊的文本提出的解释要求相适应,最早产生的诠释学自然是特殊诠释学。

严格说来,特殊诠释学尚不能被称之为“科学的”或“哲学的”诠释学,因为,特殊诠释学的诠释活动针对的只是那些特殊的文本。面对特殊文本提出的诠释要求,特殊诠释学相应地提出一些“独特的”规则与方法。在那个时期,诠释学并未形成一种按照普遍的解释原则开展理解活动之自觉意识,诠释活动多半是技巧性地展开,虽然在诠释活动中我们总会像遵守语言规则那样半意识地或无意识地遵守诠释的规则,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即使我们进行诠释活动时无意识地或半意识地走向对规则的应用,我们也不会将诠释的技巧抛到脑后,总体上还是与理智能力的机敏发挥联系在一起。因此缘故,特殊诠释学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程序,它的诠释学原理即规则主要来自一种观察的积累和实践经验的归集,故不能满足任何科学的要求。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在特殊诠释学时期,诠释学领域也有某种希望将自身转变为普遍诠释学的要求,如J.丹豪尔(J.Dannhauer)受亚里士多德影响,就曾筹划一种普遍诠释学,并将其作为逻辑学一个部分,提供一种统一的方法服务于其他真理性学科。这样,普遍诠释学与逻辑学密切相关,是形而上学等理论科学的“工具论”,为在这些领域进行文本诠释学活动提供普遍的准则。在J.丹豪尔那里,我们可以看到“技艺诠释学”的雏形。通过对这个“雏形”的反思与观照,我们可以寻索出技艺诠释学产生所需要的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理解问题必须普遍化,诠释的对象不再局限于那些所谓的特殊文本,一切文本,特别是世俗意义上的普通文本都可以成为诠释的对象,有着对其进行意义诠释的价值。

第二,诠释学本身必须哲学化,也就是说,技艺诠释学作为一种普遍的诠释学,不仅要为诠释活动订立规则、提供方法,是一种方法和规则之学,更应该是把诠释的方法和规则提升至意识层面并对它们进行批判反思的哲思之学。由此决定了技艺诠释学所提供的诠释艺术不仅是意义理解的方法,更应当是诠释生成意义的媒介,是一种有着认知功能的诠释学。

毫无疑问,技艺诠释学合法存在的哲学形而上学基础是传统实体存在论。在传统实体存在论所建构的哲学视域中,理解者认为,他的认知行动借助适当的方法就可能完成主体对客体、心灵对外物、理解对被理解物的占有或把握。是故,人们必然会从方法论上对诠释学提出一种普遍性要求。

在伽达默尔所建构的诠释学谱系中,施莱尔马赫既是技艺诠释学的创建人,也是它的典型代表。是施莱尔马赫首先提出要将诠释学确立为科学,即根据对理解过程的反思批判去发现与诠释艺术密切相关的理解方法和规则,以便为诠释活动提供一种行为的指导原则以及可以使用的普遍方法。不仅如此,施莱尔马赫还明确地将自己的诠释学归入哲学范畴,按照舒尔茨的说法,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至少在两层意义上是哲学的(科学的):一是与以往通过经验观察和实践经验归集发现诠释规则不同,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是从自己的哲学原则出发,追求诠释学体系的系统性;二是施莱尔马赫把自己诠释学思想与辩证法的原则密切结合在一起,他强调诠释活动作为认知行动与其他认知主体及相互交流的重要性,“接受式的理解与解释属于创造性的思考,亦即诠释学属于辩证法”。

然而,也有学者不同意将施莱尔马赫诠释学归入技艺诠释学之列。例如,帕尔默就持这种观点。在他看来,施莱尔马赫完成了诠释学发展史上的一个决定转折,即将诠释学从一种纯粹的有助于理解特殊文本的理论,转变为一种关于理解的哲学理论。的确,施莱尔马赫的一般诠释学中有着向哲学理论发展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只是体现在与诠释学相关的且具有方法论意味的那个部分,即主要体现在他的辩证法之中。他的诠释学的基本旨趣依然是如何实现对文本理解的正确与完整。所以,舒尔茨毫不含糊地将施莱尔马赫的一般诠释学判定为技艺诠释学。

至于狄尔泰,虽然他强调诠释学的方法论功能,并努力将诠释学建构成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但他的追问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范围,而将对理解与解释的基础之问与对个体生命的表达联系在一起,由此将诠释学引向另外一个方向:诠释学应当从探究精神生命之间心理学转换的根据,转向重点探究个体精神生命存在的根据及意义,让诠释学为历史性的精神科学认知建立基础。从这个意义说,狄尔泰的诠释学已经突破技艺诠释学的限制,而获得了一种哲学认识论的形式。他的诠释学已经露出向着诠释哲学转变之端倪。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诠释学发展到今天,技艺诠释学的局限不断被揭露出来,它所主张的方法论意识受到较为严厉的批判,但是,这种形态的诠释学却不会因此而过时,也绝不会消失。在现代诠释学的发展中,我们依然会看到以贝蒂诠释学为代表的方法论诠释学的繁盛发展,看到两种有着根本性区别的诠释学范式(本体的与方法的)并存,看到当代诠释学朝向两条不同方向的各自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今天的诠释学发展,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提出了融合诠释学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以创造诠释学新的发展方向之要求,并且,那些致力推进诠释学朝着此方向发展的思想家,在自己的诠释学理论建构中,特别注重阐扬诠释学的方法论价值。在西方,保罗·利科就是这样一位诠释学家。而在中国,张江则是重要的代表之一。他的阐释学研究,从强制阐释到公共阐释再到中国阐释学的创造性建构,不仅强调突出了阐释学的方法论功能,以阐释逻辑和“阐释的正态分布”论为阐释学提供逻辑的规范基础,并以“阐释π”解决阐释的约束与开放、有限与无限、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等重要阐释要素之间的张力平衡,以保证阐释的真理性和有效性,而且还将阐释视为人的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基本方式,强调阐释是“人类观察和认识世界的不可或缺的中介”,有着不可忽视的社会功用,由此将阐释学解读为一种社会理论,在强调阐释具有揭示自在的文本意义之认知功能的同时,亦突出地强调阐释的实践功效。基于对诠释学这些新的发展趋势的观察,我们自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何时,我们的理解与解释,需要恰当的方法、有效的规则以及正确的规范指导,技艺诠释学完全具有持续存在下去的充足理由。

三、诠释哲学

在诠释学学科谱系中,“诠释哲学”不像“技艺诠释学”(诠释技艺学)和“哲学诠释学”那样,为人们所熟知。关于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诠释学,以及它作为诠释学家族中一种类型的代表,究竟在诠释学学科领域中占据什么样的位置,并不是一件容易说清楚的事情。按照率先提出“诠释哲学”概念的博尔诺夫说法,诠释哲学关注生活世界的诠释,是一种关涉 “诠释学进程的哲学”。但博尔诺夫口中的“诠释学进程”又指谓着什么?却语焉不详。反而是接续博尔诺夫的舒尔茨,对诠释哲学作出的解释更加简明扼要,触及问题的根本。舒尔茨宽泛地将诠释哲学表述为诠释性的哲学活动,理解和解释是其从事哲学活动的主要方式。如果说,技艺诠释学教人以正确理解的诠释技巧,以便解除文本理解中可能有的障碍,那么,诠释哲学则是通过理解和解释的方式进行哲学探索。正因为诠释哲学与理解有着不解之缘,或者说,正因为理解不是诠释哲学的进行哲学活动的工具,而是诠释哲学存在的方式与条件,所以,诠释哲学是一种诠释学并无疑问。然而,诠释哲学能够成为诠释学的一种独立类型的(哲学)依据是什么?人们应当如何理解诠释哲学的任务?诠释哲学的未来前景如何?这些问题仍需要研究者给出回答。

按照诠释学领域通常接受的一种观点,诠释学从古到今的历史主要是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一个专注于阐述有关理解的一般方法论理论,探寻正确理解与解释的基本规范,目的是建构一种能够对语言性文本所内蕴的意义进行客观诠释的普遍理论;另一个则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普遍意义的理解上,探究理解的历史性与语言性,目的是将思考定位在“理解何为”“理解本身是什么”以及“理解何以可能”这些更具有哲学意味的问题上。第一个焦点问题往往是从理解所遭遇到的难题开始诠释行动,它关注理解障碍的克服,为客观性理解提供保障条件,但不关心理解本身。在此意义上,“诠释学不是成为理解的现象学,而是变成了有效逻辑。由此,诠释学的目的被收缩到只是确定‘作者意指什么’,而它怎样才变得对我们富有意义这一问题则被排除了”。第二个焦点问题则提出透彻了解理解的本性与特征的任务,“并在最广泛的、可以接受的意义上追问:什么是理解?当我说‘我理解’时发生了什么?”“通过这种方式,所有具体的思维都指向一种事实、一个事件,而非一种观念;它成为一种理解事件的现象学。不过,这样一种理解的现象学并非以狭隘和教条的方式构思出来的,而是对一切有助于更充分地把握在理解中发生了什么以及理解怎样发生的其他领域开放,诸如认识论、本体论、知觉现象学、认知理论、符号哲学、逻辑分析等等”。诠释学问题上存在的这种双重焦点,折射出人们对待理解问题的不同态度。人们在理解问题上的态度差异则根源于他们的哲学分歧。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从技艺层面讨论技艺诠释学与诠释哲学的差异,必须讨论它们的哲学前提,从那里寻找差异产生的根据。

技艺诠释学的哲学思考受到这样一个问题的激发: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应该以自然科学为样本,它将诠释学建构的重点放在精神科学方法论上面。对技艺诠释学来说,直接接受的哲学预设是传统实体存在论,故其坚守着主客分离的二元论,由此它顺理成章地将理解行动转换为认知行动,将被理解之物转换成拥有自主性的客观对象。精神科学效尤自然科学的认知模式就这样获得了合法性。以自然科学为榜样,精神科学获得真理经验的关键是为自己的理解活动提供好的方法,诠释学应当成为一种技艺性的学科,为精神科学的理解提供规范指导,订立规则和发现方法。可以把技艺诠释学所信靠的基本哲学信念归结为如下两点:

第一,理解的模式应当被建构为主客二元结构的认知模式,理解的最终目标是与理解活动相对立的客观对象物,这个对象物在诠释学意义上,可以被扩大至包括人类精神的一切表达或客观化形式,如文本的作者意图、非语言的艺术作品、历史事件、社会实践和制度等,但不管怎样,它依然是一个确定不变的对象。而且,只有当诠释学有这样一个确定不变的对象,它才能被称之为科学。也就是说,理解的客观有效性要求一个客观存在的被理解对象。可见,技艺诠释学是一种坚持客观主义立场的诠释学。

第二,方法是精神科学成为科学或拥有客观地位的基础。精神科学只有拥有了可以使其精确地进行理解活动的规范性方法论,才能通过诠释接近被理解的对象,形成科学的人文知识。因为,人类理智自我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从笛卡尔一直到更加经验化的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目标一直是要使知识摆脱传统、偏见或任何其他的特殊观点并达到其普遍的有效性。”

技艺诠释学所持有的这样一种哲学立场,遭到了康德的批评。康德首先推翻了传统实体存在论所代表的旧形而上学,革新了认知理论。当康德把认识对象由自在的本体世界转变为附属于先验意识才有意义的现象世界后,知性/理解(Verstehe /understanding)的对象就从外在于认知者(理解者)的客观对象物,转变为只有经过认知者的先验构造才有意义的表象。传统认识论致力于获得关于外部对象的客观知识,康德的先验认识论则致力于将先天规则赋予散乱呈现的表象,使其脱离无意义的杂多状态而成为有意义的认识对象。这样,在康德先验认识论中,所有涉及某个客体的意识之表象,不是出现在感性直观中的感觉表象,就是以先天概念方式出现在知性理解行动中的先天表象。感觉表象是单只的表象,先天表象则是一般的或反思的表象,而在知性阶段出现的意识行动则将一切表象联结为一个整体,成为在思想中出现的被把握之物。认识不是去认识那在认识主体之外存在的物,而是去认识或者理解被认识主体加到意识的表象身上的那些东西。可见,我们所理解的一切都是我们的表象之物,而表象本身只有在我们的理解活动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康德的这个观点在德国观念论那里得到了积极回应,表象在康德之后的哲学中获得了决定性的意义。

无论德国近现代哲学家们对表象的理解有多大分歧,但在康德之后,把存在于意识中的表象视作认知/理解的对象而拒绝理解的客观主义,为他们所共同承认。表象作为被认知/理解的对象不仅属于认知者或者理解者,而且,认知者或者理解者对表象的把握也总是在自身的视域中完成。自然科学所预示的客观性模式不适合人文精神科学,表象的意义总是存在于理解者的理解中,理解者在表象的表现中让表象的意义向着理解活动开放。自然科学的客观性概念早已过时,作为理解者的人总是在一个历史地先行给定的、偶然的语境关联中生活、行动、感受、思考,因此,一切对表象的客观性理解都有着历史性和偶然性的前提。这样,为康德解构了的二元结构认识论的客观主义,就被强调时间性和偶然性的历史主义所取代。这种历史主义通过对人类认知和存在的条件性的分析,拒绝自然科学所主张的、以实证性和普遍有效性为表征的物的客观性,“它所追求的客观性不再是康德的‘物自体’(Ding an sich)意义上的独立自在性,而是现象学意义上的‘事情本身’(Sache selbst),或事情的理解,是此在间的普遍有效性,这里普遍有效性不是理论智慧意义上的,而是实践智慧意义上的,它的基础是人的历史共同体存在所形成的教化、共通感、判断力和趣味”。在这些思想家眼中,人就生活在一个由时间性构成的世界中,这个世界为人所诠释,被人所理解,并且人是根据自己的时间意识(过去—现在—未来相互关联着生成的视域)诠释着这个以表象方式存在的世界。诠释学的哲学基础因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传统实体存在论转变为现象学的存在论。理解的历史意识嵌入诠释学,表象代替对象,客观性由外在性转变为“此在”间性。面对呈现为表象的被理解之物,理解被要求用第一人称思考。意识不过是人之生存的一个小小的部分。它就像浮出海面的冰,只是冰山一角,整座冰山的一个小小的部分。理解的历史性成为诠释学的重要原则,亦成为诠释哲学的一个关键性命题。

诠释哲学转变了自己的哲学旨趣。严格意义上的诠释哲学,正像舒尔茨所揭示的那样,力图从三个方向把握历史性生命与历史性此在,第一个方向专注于人类的历史性,专注于提出世界解释的存在者,以追问这种变化着的历史的根据和起源;第二个方向专注于作为反思性生命与自我理解的此在之表达的文化形态,去探究历史性生命的塑造及其不同的表达与诠释;第三个方向专注于理解对象的历史性与语言性,强调以时间的、历史性的基准为根本去理解历史的客观性和此在的存在本性,它将所谓人类精神始终殚精竭虑去思考的永恒问题驱逐出哲学领域,要求在纵贯的历史脉络中判断思想对象的价值与意义。职是之故,舒尔茨这样描述诠释哲学:“在形而上学、先验主义和一切唯心论、实证主义的历史哲学被抛弃后,‘诠释哲学’更确切地说是‘历史哲学’。这种哲学在偶然性的历史长河中要对其自身的时间进行反思,所以它总是表现为历史的批判。”

综合前论,无论从理解的旨趣看,还是从理解的目的看,诠释哲学都是一种不同于技艺诠释学的诠释学类型。诠释哲学是一种以诠释方式存在的哲学,它感兴趣的不是建构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既缩小了诠释学问题的范围,也满足不了诠释学的普遍性要求。诠释哲学关心的是通过理解通达的哲学问题,它不以理解为研究对象,而是以理解作为其哲学存在方式,它不是某种专门的哲学学科,而是一种基础哲学,也就是说,它的目标指向哲学思维无可回避的源发基础,即人的生命与历史性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狄尔泰看作是诠释哲学的开创者,因为他的哲学主题是人的历史性生命。在他那里,精神科学的核心是针对“生命”的心理诠释学研究,它不仅要解释心灵的客观化领域即对象化了的精神、思想、文化,更要解释人的生命的外化物,即那些人类创造出来的、作为整体精神客观化的表现物,如国家、社会习俗、典章制度等。所有这些作为生命外在化了的客观表现的历史性范畴,都从属于生活范畴(生命范畴),都将在理解中呈现出自身的意义,但这种意义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文本意义,它实际上呈现的是人的生命之奥秘。

海德格尔是诠释哲学最具代表性的哲学家,他从狄尔泰的历史生命哲学中发现了诠释学从技艺诠释学走向诠释哲学的可能性,但同时又批评狄尔泰将诠释学狭隘化为精神科学方法论的取向。这是存在于狄尔泰诠释学哲学中的一种思想局限。他将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所关心的精神科学理解的客观性问题,视作笛卡尔主义的残余,认为这种为精神科学知识寻找满足真理性要求的做法,是一种力图在主客二元结构中为认识活动探得一个牢固的“阿基米德点”的幻觉。海德格尔以理解的历史性、有限性、境遇制约性和开放性超越了这个问题。他只关心自己关于此在问题的形而上学思考,对于与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就科学化精神科学进行对话并不感兴趣。对海德格尔来说,关键的问题是将狄尔泰历史生命哲学从认识论模式发展为存在论模式,因为人是作为思考者去思考、作为理解者去理解、作为解释者去解释,其思考、理解和解释唯有基于自身的生存才有其所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在存在中去思考、理解和解释,不能沉沦于个体生存的具体性,而是要从存在论视域去思考、理解和解释。而存在论视域中的诠释行动,不能被归结为主体借助某种方法消解客体外在性的认知行动,它必然是一种以先在的知识结构与生命体验为前提呈现存在者显现自身表象的生存行动。这样,海德格尔就将存在的现象学发展成为一种存在的诠释学,他建构的实际性的诠释学(此在诠释学)关注的不是有关解释之解释的认知行为,以及应用诠释规则与方法于文本意义揭示上的技巧,它关注的是那些将此在带出其隐匿之处而澄明自身的理解行为,这种理解行动阐明此在之可能性的基本结构,是对此在之生存的生存论分析。诠释哲学不再是一种认识论,而转变成为理解和诠释的存在论。

关于诠释哲学,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出。我们上面的分析基本上参考的是西方现代诠释学谱系,对诠释哲学的理解是较为严格的。实际上,对诠释哲学进行更为宽泛的理解不仅可能,而且可行;不仅可行,而且更能体现诠释学的普遍性要求。在宽泛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一切主要借助于理解与诠释——无论理解与诠释的对象是外部世界、人的生命与历史性存在、心灵客观化所生成的经典世界与外化构成的“第三世界”(人类创造出来的、作为整体精神客观化的表现物)——而完成的哲学系统都称之为“诠释哲学”。就此而言,宽泛意义上的诠释哲学,类似于刘笑敢所说的历史地存在的中国经典诠释范式——“六经注我”和“我注六经”——中的“六经注我”式经典诠释范式。“‘我注六经’相当于客观的、历史的、文本的定向,这也就是对象性的纯学术研究的取向;‘六经注我’相当于当下的、主观的、自我表达的取向,接近于主体性的思想建构的取向”。如此一来,诠释哲学的外延得以充分扩展,凡是通过经典诠释建构哲学体系的哲学活动,都可以被归入诠释哲学范畴。虽然这种做法,使得清晰界定诠释学哲学的边界变得困难,但因此却能够最大程度地开放诠释学多样性发展的无限空间,证成诠释与人的本真性之间的确存在着源发性关联。

四、哲学诠释学

现代诠释学的第三种类型是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不是一门指导理解与解释的理论学科,它不关心理解与解释的规则规范、方法及技艺工具。哲学诠释学追问理解与解释的根据、所以可能的条件。这些根据和条件并非先验地存在于理解之前,它们就是在理解中发生的东西,是理解者为使自己的理解成为可能而先行隶属的历史性存在着的东西。伽达默尔本人在《真理与方法》第二版“序言”中这样说:“像古老的诠释学那样作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并不是我的目的。我并不想炮制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我的目的也不是研讨精神科学工作的理论基础,以便使获得的知识付诸实践。”

或许人们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在技艺诠释学那里,我们也能找到对理解如何可能的追问,并且技艺诠释学给出的回答也必然要超越技艺层面而进入哲学。哲学化的技艺诠释学如何与哲学诠释学相区别呢?的确,就像我们会在修辞学、诗学中发现美学原理一样,我们也必然能够在诠释的技巧学那里,发现它所依靠的哲学原则。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技艺诠释学所依靠的那些哲学原则是从自身之外的学科借用来的,它并不来自技艺诠释学自身的反思。技艺诠释学所关心的是那些可以直接使用在诠释实践中的指导规范、方法规则,至于这些指导规范、方法规则“所以如此”的根据,以及“如此使用”所需要的条件,则溢出方法论的问题视域而进入哲学的审思范围。技艺诠释学的代表性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本人就持这种观点。他将自己的诠释学方法体系中的“预言式方法”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之上,将语义诠释所使用的“比较方法”与哲学的辩证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解释学纲要》一文中,他明确地表示:“[解释学与修辞学]都依赖辩证法,一切知识的发展都依赖这两者(讲话与理解)。”紧接着这句话是一个 “附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个观点:“所以普遍解释学既与校勘学相属,又与语法学相属。但是因为没有这三者,就既没有知识的传达,也没有对知识的理解,而且因为同时所有正确的思想都指向正确的话语,所以这三者也与辩证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见,虽然技艺诠释学中有一定的哲学成分,但这个成分却是来自技艺诠释学之外,技艺诠释学也会询问理解如何可能问题,但给出回答的是技艺诠释学之外的学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就不能将技艺诠释学视为“哲学的”。

如此来看,我们就能够十分容易地区别开哲学诠释学与技艺诠释学。与技艺诠释学不同,哲学诠释学不能被理解为方法的逻辑,它应当被看作为一种真理的逻辑。就像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筹划建立的是一种超越了近代哲学认识论的先验哲学那样,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筹划建立的是一种超越了精神科学方法论的关于理解的存在论哲学。哲学诠释学关注的焦点问题不是理解的主体性和解释的方法论,因为,理解是事件而非过程,理解固然要遵守方法程序,但理解绝不是一个按照方法和程序严格进行的、理智接近对象的过程,理解是一件超越了理解者的愿望、意识和行动而发生的事件,理解者在此事件中被 “抓住”他们的意义所“占有”。所以,理解活动总是先有真理发生,然后才有方法的介入。真理主要不是一个方法问题。方法再精密,也只有辅助作用,即帮助理解者把已有真理梳理得更清楚些,它不能让真理发生。与之不同,哲学诠释学的“探究目的绝不是提供一种关于解释的一般理论和一种关于解释方法的独特学说”,而是要深入到科学理论背后去探究理解与解释现象更原始的意义,“……探究一切理解方式的共同点,并要表明理解(Verstehen)从来不是一种对于某个被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这就是说,理解是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

”。

理解问题的本体论化,是现象学与诠释学结合的成果,它开启了一个对理解问题研究的更广阔的领域,一方面可以在更为明确的存在论意义上讨论理解与解释问题,在原初意义上揭示人的存在,在时间向度中揭示存在的本真性、有限性和历史性,由此也决定了理解总是在理解的前结构中理解存在者,诠释学富有说服力地证明了理解的各种“前把握”并不是主体的认识论背景,而是存在者的生存论筹划。人总是在生存筹划和意义事件中敞开自己,通达真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在存在论视域中追问理解与解释所以可能的条件,讨论诠释学的奠基性问题。哲学诠释学对奠基性问题的讨论,遵循的依旧是海德格尔开创的理解本体论路线,即从理解的历史性角度展开证成。因为,理解的历史性不仅能够揭示进行理解活动的理解者的本真性,而且也“唯有渊源于传统的历史性存有,才可能在其理解的前结构(Vorstruktur)中展开理解活动。这种超验性前结构的具体表现,即在于伽达默尔极具理论说明效力的‘效用历史’及其效用联系( Wirkungszusammenhang) ,而其重要意义则在于某种‘效用’所涵藏的双重性……我们既处于历史的作用与限制之中,又参与历史的持续作用。”

存在论基础的差异,以及基于这种差异所导致的不同类型诠释学对理解功能规范解释上的不同,使得我们能够在哲学诠释学与技艺诠释学之间划界。但是,若想在哲学诠释学与诠释哲学之间划界,绝非易事。这是因为哲学诠释学与诠释哲学分享着共同的哲学基础,都是以现象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诠释学理论。考虑到它们与现象学的亲缘关系,在它们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的确有着相当的难度,但这绝不意味着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找到透视它们之间关系,并借之在它们之间作出清晰厘别的分析视角。

在笔者看来,如果说技艺诠释学与诠释哲学/哲学诠释学的区别是哲学性的,那么,诠释哲学与哲学诠释学的区别就是视角性的。诠释哲学与哲学诠释学分享同样的哲学理念,它们都将哲学的使命与时间性、历史性、暂时性的此在对自身的理解联系在一起,解释为具体的、依附历史条件性的生命的自我理解与自我塑造,只不过存在着是从“存在”看“理解”,还是从“理解”看“存在”之视角差别而已。具体说,无论是诠释哲学,还是哲学诠释学,在它们实际的哲学运思过程中,存在不是在概念和逻辑中被说明、被解释,存在只能被理解。所以,“存在”总是联系着“理解”。通过“理解”让“存在”的本真性自己呈现出来,当然,存在的本真性不是作为独立自在(An-sich)意义上的“事情本身”(Sache selbst)被意识到的,而是通过理解的历史性,解除对存在的遮蔽,让存在的本真性自己显现出来,即“事情本身”是以“如其所是”的那个样子向理解它的人们显示出来,“所显”即“所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存在的理解彻底拒斥外在解释,走向自我理解,走向海德格尔式的“实际性的诠释学”。由此可知,单从对待表象的现象学态度上,人们更多地会看到哲学诠释学与诠释哲学的相通之处,而不易看出它们的差别。但是,如果我们将“理解”与“此在”这样两个关键词区隔开来,更为细致地观察哲学诠释学与诠释哲学,关注它们的视角差异,其差异便豁然变得明朗起来。哲学诠释学追问理解与解释所以可能的条件,它对理解的历史性条件的追问关注的是人的理解所先行隶属的东西;诠释哲学也会阐释基础性的理解条件,但它对理解赖以展开的历史条件的追问,是为了对人的历史存在进行更为缜密的哲学思考。因此,哲学诠释学对理解的规范解释联系着“理解的条件”,诠释哲学对理解的规范解释则联系着“诠释何为”,哲学诠释学关注真理性诠释与有效诠释的形而上根据,诠释哲学则关注诠释的创造性作用与价值。由此可见,虽然诠释哲学和哲学诠释学都是以存在论眼光看待理解,将理解解读为此在的存在方式而非行为方式,主张通过理解的历史性揭示此在的本真存在,但是,在“理解”与“此在”两个核心概念上,诠释哲学的关注点更多地投向在“存在”,而哲学诠释学的关注点则更多地投向“理解”。更明确地说,谁在理解的先验奠基意义上追问“理解”所以可能的条件,谁就是哲学诠释学。谁在理解的基本存在论原生模式上追问历史性的生命如何走向历史性的“此在”(Dasein),谁就是诠释哲学。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区别方式是策略性的,并不意味着我们将“理解”与“存在”相分离,似乎哲学诠释学重视一个概念,而诠释哲学重视另一个概念。实际上,以现象学为基础、强调理解的历史性的哲学诠释学和诠释哲学,在自己的哲学体系中,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互说明、密不可分之关系。

结论

本文讨论现代诠释学类型划分的依据与判分标准,笔者接受舒尔茨关于现代诠释学类型三分的观点,但指出舒尔茨意图从逻辑学上为现代诠释学三分提供证明,理由并不充分。在笔者看来,现代诠释学类型划分的源发性根据,只能哲学地证成,即从存在论和认识论上寻找现代诠释学类型三分的源发根据。虽如舒尔茨所说的,完全清楚而彻底地区分开三者,特别是将某位哲学家的诠释学直接归于某一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些诠释学同时具有两种、甚至三种形态。但诠释学混合形态的存在,并不能否定对诠释学进行类型区分的价值和意义。

从存在论上说,存在论立场上的差异是导致现代诠释学分化出不同类型的根本原因。如上所论,技艺诠释学奠基在传统实体存在论之上,以理解为主体的认知行为,以“符合论”模式调适理解与被理解之物间的认识关系,执着于为文本(对话的或书写的)诠释提供技艺、方法和艺术,并按照哲学的方法论要求系统地建构关于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规则系统。与技艺诠释学不同,诠释哲学和哲学诠释学以理解为理解者的存在方式,理解成为理解者参与其内之自发生的过程,在这个自我开显过程中,“事情本身”将如其所是地自我呈现出来,有着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明见性。此种类型的诠释学必将自己与现象学存在论相嫁接。

从认识论上说,认知取向上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不同类型的诠释学具有不同的理解旨趣,并进一步规定了不同类型诠释学对理解功能的自我理解。简言之,技艺诠释学以方法论眼光看理解,探寻正确理解的方法与规则是它的使命;诠释哲学以存在论眼光看理解,通过理解的历史性以揭示“此在”存在的本真性,进而显示诠释具有创造新思想之功能是它的使命;哲学诠释学同样以存在论眼光看理解,同样讨论理解的历史性,它的使命却是探究理解所以可能的存在论结构与先行隶属的历史条件。由此可见,技艺诠释学对理解功能的规范解释是“正确理解”,真理性是其追求的价值评价;诠释哲学对理解功能的规范解释是“理解何为”,有效性是其追求的价值评价;哲学诠释学对理解功能的规范解释是“理解的历史性”,它将真理性和有效性统一为自己所追求的价值评价。

总而言之,虽然现代诠释学关注的哲学论题(理解与解释)相同,但是,论题的高度一致并不代表着现代诠释学是铁板一块,我们不能不加区别地在同一意义上笼统地使用现代诠释学概念,那样会模糊不同类型诠释学之间的界限,对理解问题的复杂性熟视无睹、视有若无,以致放任思想的主观性、随意性,在模棱两可中跌入思想黑暗。这样的做法当然与现代诠释学的基本精神相扞格。现代诠释学尽管是一个复杂的学科系统,但总体上说,它的基本精神是反思性的,有着自觉的自我批判意识。对现代诠释学进行类型研究,实际上就属于一种来自内部的自我批判工作。通过对现代诠释学进行类型研究,我们去了解现代诠释学家族系谱的复杂性,了解现代诠释学关于理解本身的多元态度,以及现代诠释学向着多重维度发展的可能性及必然性。我们将坦然接受这个事实,即必须以分化的眼光看待现代诠释学。唯有清楚地了解现代诠释学的类型分化,掌握判分不同类型诠释学的依据与标准,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现代诠释学,才能够在正确意义上谈论、使用每一种类型的现代诠释学,在充分把握现代诠释学意义基础上,推动现代诠释学不断超越自身,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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