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首单披露合伙企业享受101号文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成功备案案例
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对于这个政策,一直以来大家的理解都是只有非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直接向个人授予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近期,一家IPO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股份支付的相关情况,在针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中,该公司采用了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平台,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向个人授予了激励股份,该事项成功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并取得了税务机关的合规证明,值得大家进行关注和思考。
1.股权激励授予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盈利能力快速提升,为了让骨干员工分享 公司经营发展成果,吸引并留住人才,2017 年度,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授予 骨干员工股份合计 171.12 万股,认购价格为 2.60 元/股,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以 2018 年 1 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 15.4410 元/股确定,共形成股份支付金额为 2,197.34 万元,一次性计入 2017 年度当期损益。
其中,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安扬投资和明茂投资获得了相应的股权激励。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润阳科技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主管税务 机关对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 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
2.税务机关合规证明
2020 年 9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出具了相关证明:“截至本证 明出具日,润阳科技已对上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 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的递延纳 税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3.实际控制人承诺
2020 年 9 月 14 日,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出具了如下承诺:“若因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或存 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润阳科技受到相关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 费用。本人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人知晓本承诺函对本人的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同意本承诺函被用于向有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供,也可能被公开用于浙江 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市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中。”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 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 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备案登记合法合规,不存在相关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