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守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规范工作秩序和内务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2.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培养行政执法人员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单位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队、依法治队的方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文明执法的原则,培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雷厉风行、吃苦耐劳、无私无畏的工作作风。
二、工作纪律
1.不准以粗暴、生硬、冷淡的态度或语言对待管理相对人和来访群众。
2.不准刁难、报复举报人或投诉人。
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管理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宴请或娱乐招待。
4.不准借执法检查之机吃、拿、卡、要。
5.不准私约管理相对人到非办公场所处理案件。
6.不准向管理相对人通风报信或充当违法人员的保护伞。
7.不准开公车从事非公务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办关系案、人情案。
三、仪容风纪
1.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仪容仪表整洁大方。
2.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维护执法人员的声誉和形象。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4.坚守工作岗位,高效、廉洁、勤政、敬业,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5.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按组织原则办事,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不越权和随意处理问题。
6.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不谋私利,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7.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敬互让,团结协作,商议办事,反对主观、独断和自由主义。
8.接待来客,热情诚恳,文明礼貌;处理公务,坚持原则,不推不拖,及时办理。
9.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人员的声誉。
四、日常制度
(一)考勤
1.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班签到制度。
2.坚持按时签到,实到实签,严禁代签、补签。
3.主要领导离开本地区,必须向局领导请假。
4.一般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所有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
5.执法人员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
6.组织大型活动或执行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7.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8.带薪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证件
1.证件是执法人员身份和执行公务的标志,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出示以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除工作特殊需要外,执法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3.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4.执法人员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并予补办。
(三)工作交接
1.执法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档案材料、证件、器材装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2.执法人员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其他人员交待清楚。
五、接待群众
1.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报案、投诉、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
2.执法人员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案、投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3.执法车辆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执法人员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案与求助。
六、附 则
1.本守则适用于本农业综合执法全体工作人员。
2.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