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服务成本确认和计量
一、履行合同义务即发生成本,要领在于何时结转
建筑服务施工方,中标签约后,就在为工程项目准备,期间就发生了成本支出,会计核算中一般会将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施工”这个资产科目进行归集。大多数企业核算会以取得发票为依据,这样就会涉及到成本归集的低估。企业只有付款才能取得发票,企业总想现金流少流出。要避免低估,就需要按照工程物资领料单据和劳务投入计量估算成本。企业归集过程中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尽量的提前取得,以减少每月增值税应缴税款的压力。
仅仅归集还不能解决问题,那么一旦确认收入,就涉及到成本的结转,用什么方法,以何为依据?
建筑服务企业收入确认是按“时期”来判断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前文讲过,这个某一时段不能拍脑袋,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定节点来判断,或者由工程施工的监理方,审价方对履约情况进行判断。而实务中却又是按款项结算时间点作为时段的划分。施工方要结算款项了,工程进度就出来了。会计核算在此时就认工程进度的判断,施工进度判断需要专业人士测量,会计不要代劳。
二、成本怎么结转,结转多少?
收入准则提到了可以用产出法和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相对来讲,投入法比较简单:根据企业为履行义务的投入来确定履约进度。企业为履约发生的投入很明确,对整体工程项目的投入有预算,履约进度就容易计算出来。但,实务中,企业为履约发生的投入有可能超出原先预算的支出范围--有变更单;还有可能履约中有浪费--监理和审价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浪费工程量不予认可。有变更单(甲方、监理、审价机构认可),可以增加原先的预算总量,对于浪费的投入在计算履约进度是要撇除,结转成本时可以同步结转吗?
原《建造合同》准则中,工程项目出现成本倒挂的情况时,可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损失)。浪费的投入自然是一种损失,有些损失是包含在利润中的,只有当超过预计能形成的利润是,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损失,应提前确认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损失)。
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施工项目在达到合同约定款项结算时间点时(有时候是与工程施工的特定节点吻合的),由监理部门、审价机构认可的工程量投入作为履约成本投入,这个履约成本的投入占全部工程投入预算(含变更预算)进行比较,得出履约进度,然后确认相应的收入。结转成本时,如果浪费的工程量投入能够被利润所覆盖的,就结转在此履约期间的投入成本;如果浪费的工程量投入无法被利润覆盖,结转此履约期间投入成本(这个投入成本就是等同于当期收入了)的同时,确认存货跌价准备。
三、合同资产问题
施工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支出,只有直接相关是才可以确认为合同资产: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施工费用(检测、规划、设计)、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
在期末的时候如果存在这合同资产,实务中就意味着还没有到下一期的结款时间。
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两种情况都是不正常的。到了期末,都应该对施工项目进行履约进度的判断,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如果是收入无法确认能否收回--如客户破产、资金链断裂,那么就需要对合同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损失)。
所以期末存在大量的合同资产就是一个bug。
四、税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增值税的问题
按新收入准则,必然会存在无现金流入的状态下,必须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建筑服务业,合同履行,就有成本支出,形成合同资产,到了一定的工程节点和时间节点上,就需要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此时未必一定有现金流入,这就非常考验企业的工程预算执行能否与合同款项收取保持一致性。
税法上对于先收到款项,但履约未发生的,可以不确认为收入(但预收款项要预缴税款)。如果相反,没有收到款项,可是履约发生,就必须要确认收入,当然,确认收入可以是合同收款金额乘上履约进度,也可以是履约发生的合同成本。不确认收入的情形只有一个:预计履约成本无法收回,此时,可以不确认收入,但要确认履约成本的损失--存货跌价准备。
实务中建筑服务企业最郁闷的是:收入确认了,也申报了应纳税额,可是成本的进项却没有,没有收到现金流的情况下,反而要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很高。要想降低增值税的税负,就需要进项可抵扣的增值税。要想取得进项可抵扣增值税,就需要支付上游供应商款项。没有现金流,哪里来资金去支付上游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