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舵装置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每艘船舶应设有一台主操舵装置和一台辅助操舵装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该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其中一台发生的故障不会导致另一台失效。
3 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1 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此应予以证实;
.2 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内将舵自任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4 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下不致损坏;但这一设计要求不必用最大后退航速和最大舵角下的试航证明。
4 辅助操舵装置应:
.1 具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投入工作;
.2 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取大者)前进时,在不超过60 s 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5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
.1 布置成电源发生故障后恢复供电时能自动再起动;和
.2 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6.1 如果操舵装置包括有两台或更多相同的动力设备,则不必装设辅助操舵装置,但:
.1 对于客船,当任一台动力设备不能运转时,主操舵装置应能按本条3.2 的要求操舵;
.2 对于货船,当所有动力设备都运转时,主操舵装置应能按本条3.2的要求操舵;
.3 主操舵装置应布置成当其管系或1 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后,此故障能被隔离,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
7 应按下列要求设操舵装置的控制装置:
.1 对于主操舵装置,在驾驶室和舵机舱;
.2 如主操舵装置按照本条6 布置并由两个独立的控制系统控制,该两个控制系统均能从驾驶室操作,但不必设置两套操舵手轮或操舵手柄。如果控制系统是由液压遥控传动装置组成,则除10,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外,不必设置第二套独立控制系统;
.3 对于辅助操舵装置,在舵机舱,如系动力操纵,也应能在驾驶室进行操作,并应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8 能从驾驶室操作的任何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如系电动者,应由在舵机舱内操舵装置电源电路上的一点所设独立电路供电,或由向操舵装置电力线路供电的配电板上邻近该电力线路处的一点直接供电;
.2 应在舵机室内设有将驾驶室操作的控制系统与其所控制的操舵装置断开的装置;
.3 系统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
.4 当控制系统的电源供应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和
.5 应仅对操舵装置控制供电线路设有短路保护。
10 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11 舵角位置应:
.1 当主操舵装置系动力操纵时,在驾驶室显示。舵角指示器应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
.2 能在舵机舱内辨认出。
13 舵机舱应:
.1 易于到达,并尽可能与机器处所分开;和
.2 有适当的布置以保证有到达操舵装置和控制器的工作通道。这些布置应包括扶手栏杆和格子板或其他防滑地板以确保液体泄漏时有适宜的工作条件。
操舵装置:试验和演习
1 船舶开航前12 h内,应由船员对操舵装置进行校核和试验。试验程序(如适用)应包
括下述操作:
.1 主操舵装置;
.2 辅助操舵装置;
.3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
.4 驾驶室内的操舵位置;
.5 应急动力供应;
.6 相对于舵实际位置的舵角指示器;
.7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动力故障报警器;
.8 操舵装置动力设备故障报警器;和
.9 自动隔断装置及其他自动设备。
2 校核和试验应包括:
.1 按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满舵运动;
.2 操舵装置及其联动部件的外观检查;和
.3 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通信设备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