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罗整庵少宰书2 格物致知正心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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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和陈荣捷集注】

来教谓如必以学不资于外求,但当反观内省以为务,则正心诚意四字,亦何不尽之有?何必于入门之际,便困以格物①一段工夫也?

诚然诚然。若语其要,则修身二字亦足矣,何必又言正心?正心二字亦足矣,何必又言诚意?诚意二字亦足矣,何必又言致知,又言格物?

惟其工夫之详密,而要之只是一事。此所以为精一②之学,此正不可不思者也。夫理无内外,性无内外,故学无内外。讲习讨论,未尝非内也。反观内省,未尝遗外也。夫谓学必资于外求,是以己性为有外也。是义外③也,用智④者也。谓反观内省为求之于内,是以己性为有内也。是有我也,自私者也。是皆不知性之无内外也。故曰:“精义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崇德⑤也。”“性之德也,合内外之道也。”⑥此可以知格物之学矣。

格物者,《大学》之实下手处。彻头彻尾,自始学至圣人,只此工夫而已。非但入门之际有此一段也。夫正心、诚意、致知、格物,皆所以修身而格物者。其所用力,实⑦可见之地。

故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格其知之物也;正心者,正其物之心也;诚意者,诚其物之意也;致知者,致其物之知也。此岂有内外彼此之分哉?理一而已。

以其理之凝聚而言则谓之性,以其凝聚之主宰而言则谓之心,以其主宰之发动而言则谓之意,以其发动之明觉而言则谓之知,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则谓之物。故就物而言谓之格,就知而言谓之致,就意而言谓之诚,就心而言谓之正。

正者,正此也;诚者,诚此也;致者,致此也;格者,格此也。皆所谓穷理以尽性也。天下无性外之理,无性外之物。学之不明,皆由世之儒者认理为外,认物为外。而不知义外之说,孟子盖尝辟之⑧,乃至袭陷其内而不觉。岂非亦有似是而难明者欤?不可以不察也。

刘宗周云:“整庵又有答先生书云:‘前三物为物三,后三物为物一,为自相矛盾。要之,物一也,而不能不殽而为两,散而为万。先生之言,自是八面玲珑。’”(《遗编》卷十一《阳明传信录》卷一,页五下至页十上。又见《明儒学案》卷十,页七上。)

捷案:罗书云:“夫谓其格其心之物,格其意之物,格其知之物,其为物也三;谓正其物之心,诚其物之意,致其物之知,其为物也一而已。”(《困知记》卷五附录,页八上。)

①格物。《大学》经文曰:“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②精一。参看第二条,注四。

③义外。参看第一三三条,注四。

④用智。参看第一四五条,注十。

⑤崇德。语见《易经·系辞上传》第五章。

⑥性之德也,合内外之道也。语出《中庸》第二十五章。

⑦实。《全书》作“日”。今从施本、俞本改“实”。

⑧辟之。孟子辟告子义外之说,见《孟子·告子篇》第六上,第四章。

【译文】

来信指教中写道:“若认定学问根本不必到心外寻求,只需要致力于返身自省,那么,“正心诚意”四个字岂不是已经说得很透彻了吗?又何必在学问的入门处用“格物”这一功夫来困扰学习者呢?”

所言极是!所言极是!如果说学问要旨的话,“修身”两个字就够了,又何必再讲“正心”呢?“正心”两个字也足够了,又何必再讲“诚意”呢?“诚意”两个字也足够了,又何必再讲“致知”,再讲“格物”呢?

只是因为学问的工夫详尽周密。但其要点也只是一件事,这才是被称为“精一”之学的原因,这里正是不得不深思的地方。

理是不分内外的,性是不分内外的,所以学也是不分内外的。讲习讨论,并不是说否认了内在;返身自省,也并不是说否认了外在。如果说学问一定要到心外寻求,那就是认为自己的性还有外在的部分,也就成了“义外”,也就成了“用智”。如果说返身自省就是求之于内,那就是认为自己的性还有内在的部分,就成了“有我”,就成了“自私”。这两者都是不明白性是无内外之分的。所以说:“精义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性之德也,合内外之道也”。从此处就可以知道格物的学问了。

“格物”是《大学》中指出的切实着手处,彻头彻尾,从初学者直到圣人,只有这一个工夫而已,不仅仅是入门时有这一工夫。正心、诚意、致知、格物,都是为了修身。而格物的功夫,是使人所用之力每天落实到能看见的地方。因此,格物是格其心中的物,格其意中的物,格其知中的物。

正心,就是正其物之心。诚意,就是诚其物之意。致知,就是致其物之知。这哪里有内外彼此的区别呢?

理仅有一个而已。从理的凝聚上而言称为性,从凝聚的主宰处而言称为心,从主宰的发动处而言称之为意,从发动的明觉处而言称为知,从明觉的感应处而言称为物。所以,从物上来说称为格,从知上来说称为致,从意上来说称为诚,从心上来说称为正。

正,就是正这个;诚,就是诚这个;致,就是致这个;格,就是格这个,这都可以称作“穷理而尽性”。天下没有性外之理,没有性外之物。圣人的学说之所以不能倡明,都是因为世上的儒生认为理是外在的,认为物是外在的,而不知道“义外”的说法,这种说法孟子曾反驳过,以致于重蹈覆辙而不觉得。此处岂不是也好象对而实际难以说明的地方吗?不能不加以明察啊!。

此为传习录连载第17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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