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严的荒诞,苦思冥想,终于在中午小憩的时候想到了这个标题。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看下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为了「保障」美利坚人民的言论自由,是如何进行电影审查的。
1.庄严的大法官们
我们先来看一张全家福,这是美国最高法院 1970-1971 年度的全家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中大法官一共有九人,也有人戏称为「九头鸟」。他们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解释美国宪法,并以此审查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的工作是否违宪。毕竟,宪法的文本是死的,宪法的精神需要解释,也需要具体人来落实。九位大法官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形成对宪法的解释,并让美国宪法在不同时代尽量发挥着共同的指引作用。所以别看美国总统在台前风光无限,但真正决定美国国运和走向的,也许是这「九头鸟」。
2.什么是淫秽?
1957 年,纽约书商因为邮寄「淫秽」杂志而被起诉,初审法官判处他 5 年有期徒刑。罗斯不服,一直上诉至最高法院,强调对他的判决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但是罗斯的上诉并没有成功,最高法以 6:3 的票数维持了原判,理由是布伦南大法官写的,「淫秽出版物与诽谤一样,都不受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也就是说,所谓的淫秽出版物并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我们怎么来区分有关性的描写与淫秽的不同?除了文字和褒贬含义指向不同外,两者在本质上到底有什么不同?上个世纪早期,诸如《美国的悲剧》、《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和《尤利西斯》这些文学作品在美国都遭到封禁和查处,而这些作品现在则被人们奉为经典。性和淫秽的问题,我们今天回答不清楚,当时的人们、当时的精英大法官们同样回答不清楚。所以给罗斯定罪的布伦南法官提出了自己的认定原则:「按照当代社会共同体的标准,整部作品的主要基调是否会激起平常人的性欲。」下图就是当时参与判决的几位大法官,前排清晰的是判定罗斯有罪的大法官,后排模糊的是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其中持反对意见的道格拉斯和布莱克大法官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坚持第一修正案保障绝对自由的立场。道格拉斯在附议中表示,「第一修正案旨在禁止法院和立法机关权衡言论的价值」。同时道格拉斯明确表示,「我对于人们自觉抵制垃圾文学的能力相当有信心,正如我同样相信他们在宗教、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的鉴别力一样」。
我们再来看下布伦南大法官定下的那条区分性和淫秽之间的原则:「按照当代社会共同体的标准,整部作品的主要基调是否会激起平常人的性欲。」那么问题来了,谁能来代表那个「当代社会共同体的标准」呢?谁又来判定整部作品的主基调是不是激起了平常人的性欲?很明显,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代表和判定的就只能还是这九名大法官,当然也包括布伦南自己。但是大法官也是平常人,他们在前面这几个关键问题上也无法取得一致意见,那怎么办?最后的办法是一事一议,判定一部影片是不是淫秽作品,是不是应该被禁,都要由这几位大法官们「先睹为快」,然后再根据自己作为平常人的感受,来判定这部电影是否适合给普通大众来看。什么感受呢?就是前面布伦南大法官确定的那个标准,是否能够激起平常人的性欲。所以,你能想象那个场景吗?穿着法袍、庄重肃穆的大法官们,一起聚在一个小黑屋里,放着小电影,一起观看某些不可描述的场景……那时候的哈伦大法官视力已经极差,但还是兢兢业业地带了一个法官助理一起观看,以便随时告诉他影片发展到了哪一步,正在放些什么。但是前面判决罗斯无罪的道格拉斯和布莱克大法官从未进过放映室,因为他们坚定地认为没有任何影片应该被禁。可以想见,这样的判决方式不会带来太多有价值的结果。许多案件中,他们给出的判决并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仅仅是简单发布一个推翻或者维持原判的命令,没有详细的解释。想想也是,为了工作去观看小电影,还要用自己的观后感来做出判决。一般电影也就算了,那些不忍直视、不可描述的画面,以及难以名状的微妙感受,怎么写得出来嘛。看完电影,大法官们面面相觑,该相互说些什么呢?说不得,也写不得,所以只能给出结论,没法给出论证。后来一位斯图尔特法官,他自己也知道不能明确地定义什么是淫秽,但是他说,「让我亲眼看一下,我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最后,提出判断原则的布伦南大法官本人也承认,他在罗斯案中力图设定的标准并没有发挥作用。
4.谁来充当道德警察?
老司机们都知道一句话,马赛克是阻碍人类文明进步的绊脚石。今天我们也许很难想象,那些高高在上的、代表着人类金字塔尖最顶端的精英大法官们,当时竟然在扮演着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角色,成了人类文明的「马赛克」。而且是在他们自己看了之后,「反应」太过激烈就决定不给别人看,不允许别人产生同样的感受,这……怎么说呢?
终于,一位地区法官终止了对于书报的审查,他说,「最好的审查方式,是由人民自己担任公众舆论的监护人,而非政府。」而对于电影的审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的见怪不怪,法院也不再审理类似案件。地球上无数人通过电脑、网络、电视、光盘,终于看到了当年只有七位大法官们才能欣赏的某些不可描述的画面。纵观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色情作品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受限于他们当时的社会环境、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大法官们也有糊涂的时候。我们说,警察是来匡扶正义的,为受害者提供正义的行动支持。问题是,假如没有受害者呢?像本文中所讨论的这些案例,大法官们其实并不能找到明确的受害者,但他们还是在尽心尽力、身体力行地去试图证明某些「刺激」对「社会共同体」是有害的。虽然提出这个标准的布伦南大法官本人都承认了自己的失误,但这并不妨碍有些道德卫士依然去实施这个标准。而往往他们对别人的要求,和当初的大法官们是一样的:我可以,你不可以。
202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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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David Burliuk,Advent of spring and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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