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北新市:明朝有人做了一件很了不起的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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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新市有一个人做了一件很了不起的善举,引起江南,乃至整个中国的轰动。此人名叫唐达,字灏儒,他在明朝崇祯年间自创了“葬亲社”治丧组织,就是建立文明的丧葬礼仪形式。这一移风易俗形式的创立,彻底改变了江南原有的愚昧弃葬与滥葬丧事现象,颠覆了人们传统混乱的丧葬概念。当年桐乡著名学者张履祥先生在诸多著作中,对新市唐先生这一大善举深表赞言:
兹里俗咸与孝诚,斯云厚德之旌旄,彝伦之鹄的者矣。
唐达先生是新市人(生卒不详,据推算,约1615年至1690年前后),根据史料记载,唐达先生曾祖是十六世纪中期(约在嘉靖年间),由崇德韩村(目前即为桐乡钱林村韩家埭)迁入新市,后来渐成新市大户。据《新市镇后志》记载,唐先生读书非常用功,知识面广:“首天官、次音学,次兵农之类。”,在弘光年间:“朝恩赐贡以副榜入赀”,后来让他去南都任职,但朝廷已经更替,从政还有什么意义?于是他就高隐不仕,放弃从政,自己钻研起医学来,并且自学《黄帝内经》,把其中很艰涩的《素问》篇进行了注释,真是非常了不起。对于“理学”、“易学”,他更是孤诣很深,并且有极高的理论修养,写下了很多著作。据说当年百里之内前来向他执经问业的人非常多,他交往的人都是一方高士。康熙十二年的《德清县志》中对唐先生记载道:“所著述近百卷,藏于家。”
可惜唐达先生的著作只“著”不“梓”,不像现在的人,作品尚未到达一定质量火候,为了解决“著作等身”的困惑,急于出版,造成低俗泛滥,对社会文化进步是不利的。但比较可惜的是,唐先生这么多著作一部也没留下来,以至今天就没法找到他的任何文字,唯一留下来的,就是一千字左右的《劝葬亲社约》。对于唐先生的理学方面的深厚学养,连后来成为一代宗师的大学者俞樾先生也心生敬慕,他在《仙潭书院碑记》里专门提到了唐先生,把他作为新市文化的优秀代表:
宋元以来,人文辈出,如陈声伯之风节,唐灏儒之理学,皆作为桑梓增重后起之秀,亦蔚然可观。
可见其文化地位在新市历史上,不可小觑。
说到这个倡导丧葬新风的善举,应该称得上是唐先生超越了当年文明水准的智慧体现。中国古代,在明朝以往的年代里,江南的丧事一直很混乱。作为江南,一直风行“重僧,重堪舆、重养生家”习俗,以致本地的丧事葬俗礼制悖乱,有的暴尸荒野,田野到处都是白骨累累。有的因惜地,或风水、或贫困,亲死停柩不葬,甚至祖孙几代人的尸体一起放在一间屋里,这一现象一直这样沿续着,农村处处闻得着尸体腐臭的气息。唐先生针对这一恶俗,分析了很多原因,想出了办法,倡导结社葬亲的新风,大家合作起来,共同把这件事做好,由一个叫“葬亲社”的组织,负责把丧事办好,既解决贫者所急,也符合礼制孝仪,是一件非常完美的善义之举。
唐达先生《劝葬亲社约》意义非凡,分别被引载在《新市镇再续志》及《杨园先生全集》(杨园先生,即张履祥)上,后来清朝大学士兼工部尚书陈宏谋编的《训俗遗规》将其列入,后被纳入四库全书。清代著名慈善家余治所编的《得一录》卷八,也列入了这一内容,它被捧成为典范的“乡规民约”。
《劝葬亲社约》
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而以贫自解。加以阴阳拘忌,既俟地又俟年月之利,又俟有余赀。此三俟者,迁延岁月而不可斋也。势愈重而罪愈深。今集同社数十人,为劝励之法。以七年为度,期于皆葬,谨陈数则如左:
一 凡欲葬其亲愿入社者,各书姓氏,满三十二人则止。每人详列同社姓氏,粘诸壁间。遇有葬者,则注其下曰:“某年月日,其亲已葬”,以观感而愧焉。
一、凡有举葬者,同社各出代奠三星,有力者或再从厚。一以为敬,一以为助,一以为贺。或至墓,或至家,一拜而退。主人惟各登拜以为谢,无纤毫酒食之费。
一 、同社者众,不能遍告促金,各随其亲朋远近,分为东、西、南、北四宗,每宗八人。自叙长幼,轮年捱次。一为首,一为佐。凡所宗内有葬日,则以语于各宗之首、佐,各聚其所宗之金而函之,上书“奠仪”。注曰:“某宗”,下书:“同社某某同拜”,主人无答简,宗者不失可宗之义,仁孝相勉,异姓犹同姓也。
一 、每宗首、佐躬拜,其余可至可不至。或首、佐有事,亦可捱代。如志同而地隔,度后往返不便者,不必共社,仿例别成可也。
一 、所费甚薄,而贫者犹以为艰,然有为浮名社刻而费者矣,有呼庐酣宴而费者矣,即不然,譬有至戚吉凶大事不得已,而多此一费者。又譬有泛交套仪,而其人偶受之者,今费而必酬,则是葬亲之外府也。譬诸今日仅费三星,而亲之一指,已先受葬,虽甚贫窭,可不竭力图之乎?至于葬而受金,不权子母者,先葬者孝,是以轻财为义也。较诸称贷举会者利已多,岂有不酬之理。凡有葬,知期前三日,金不至者,宗首罚之。宗首犯者,旁宗首罚之。凡罚,于本金外加三星。
一 、亲未入土,礼宜疏布持斋,而大拂人情,则相从者少。今乐斋戒者,短长任意,惟每月朔望及亲忌日,及祀祖之日,俱不得华服茹荤,此仅饩羊之遗意。而尚不能者,不必入社。既入而犯者,亦如例罚。此罚,注月日,封押存宗首处,俟偶有葬者,并入函赠之。受者于原罚人之葬日,答其半。
一 、七年之间,赀可徐措,地可徐择,日可徐涓。念释在兹,庶能勉强。盖三年而力不足,又以三年,迟之又各将复何需,不得已而又一年。再不葬者,从前之费无所复酬,所以为大罚也。无已,则于八年之葬者,众答其半以存余厚,过此复何尤乎?
一 、人数既定,约于某日,共至公所。聚会信誓,以期必遂。期满而亲俱葬,复聚会告成,任意丰歉,醵饮以相庆。
一 、主人有密葬讳期者,既葬,而言之以宗首,知葬之第十日为期,如例补之。
一 、凡已葬亲者,即立为次会之,总宗与各宗首催聚诸金,如有不齐,则与宗首共补足之,以应其期限以三日偿焉。过限则又限三日内,于本金外迟一日罚一星,二日二星,三日三星,又过限并罚,不至则于社籍除其姓氏,凡前所费无复酬之,其前受人则以其所应酬者,推次以助后会他人之葬,数尽则止,若宗首未葬而代人补半者,于其葬时,原受人即代所除之人以全数酬之。若已葬而负约,则四宗首共索之,又共罚之。必如例乃止,此情理所无,但立戒不得不尔。
上述这一制度,明确了如何建立“葬亲社”,有什么入社条件,人员规模多少,具体操作部署,组织的运作内容与任务,各类有可能出现的罚则情形追责办法,组织领导人的职责,等等。写得条理清晰,操作性强,更可贵的是,形成一种社会合力,让大家建立一种孝德公益之心,期以形成蔚然新风。
新市唐先生与桐乡张履祥先生是当年德桐两地的文化巨擘,两位友谊关系特铁,相当于现在桐乡大麻的郁震宏老师与范厂长的关系,有事就在一起商量,没事就在一起闲聊。年轻的时候就是“三观”相同的朋友,有隐者气度,不求功名,对地方事业相当倾心。两位都是饱学之士,相互之间也有不少来信,后来,张履祥先生不仅自己身体力行在自己的家乡进行了唐先生丧葬新风倡仪的实践,组织建立“清风里葬产社”,移风易俗。还不遗余力向自己的朋友,像当年海宁名贤陈确、乌程凌克贞、嘉兴徐敬中等人推举倡行,鼓励他们也仿例立社。
由于有这样一些名士推荐和竭力倡导,又在“葬亲会”活动期间,相互邀约参与,共同探讨,互补长短以完善“葬亲社”制度。通过数代人的努力,从明末开始,到清代中期,江南农村的丧事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大家统一进行“葬亲社”的规范土葬治丧,再加上“义所”慈善组织的出现,大家文明办丧事,再也不会出现暴尸、停棺、烧尸的现象,社会文明进了一大步,当年能有这一新风俗形成,要致敬于新市先贤唐达先生,致敬于力荐推行的如桐乡张履祥先生一类的贤达之士,感谢他们创造了社会风气的进步,这方面,后来的一些江南风俗研究学者对唐达先生的“葬亲社”的善举,都有一致很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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