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出没收决定,还要不要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主编:乔晓阳,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4页)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均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解读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个属性就是对财产的暂时性控制,而不涉及对财产的最终处分。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如果认为行政相对人已经构成违法,将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如果决定没收非法财物,此时查封、扣押的财物将直接没收;如果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而处罚的内容不涉及查封、扣押的财物的,那么对于这些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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