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出没收决定,还要不要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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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承
问: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查封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还要不要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个人分析:
如果查封扣押的物品,就是处罚决定书没收的物品,这时候是否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上述处罚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
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
有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而没收扣押物品的处罚决定,属于“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此,在扣押期限内,即使执法机关已经作出了没收扣押物品的处罚决定,也仍然需要另外制作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同时,既然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那么无论如何,后续都要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从而形成“闭环”,也是给当事人一个交代。
笔者不赞成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如果处罚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没有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那么就不需要再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而且,再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会存在逻辑矛盾。
第一,已经作出处罚决定予以没收,那么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所有权已经不属于当事人,这个时候再作出解除扣押决定书,这个解除就没有意义,更不可能让当事人重新获得对查封扣押物品的合法“控制”。
第二,假设需要作出解除扣押决定书,那这个决定书写给谁?在法律上,这些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其所有权已经依法属于国家。所以写给当事人就是错误的,也不可能写给“自己”。
第三,查封扣押措施,是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限制,解除查封扣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财产所有权都“不在”了、没有了,那么解除查封扣押的必要性也就没有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主编:乔晓阳,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4页)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均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解读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个属性就是对财产的暂时性控制,而不涉及对财产的最终处分。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如果认为行政相对人已经构成违法,将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如果决定没收非法财物,此时查封、扣押的财物将直接没收;如果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而处罚的内容不涉及查封、扣押的财物的,那么对于这些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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