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认定情节严重的裁判观点搜集

本文整理于2017年6月。

说明:农业行政处罚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处罚决定中对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是否需要在处罚决定书中释明。

二是,对情节严重应当如何判断。笔者理解,第一个问题有判决指出未释明的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对于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第一,原则上,处罚机关未明确指出“构成情节严重”的,应当理解为“已默认不够成情节严重”。对处罚条文中涉嫌犯罪的释明问题,也当作此理解。第二,如果未明确指出“构成情节严重”,结合处罚条文判断,缺乏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的,法院可以要求处罚机关明示。本文推送的最后一个案例,实在特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从业禁止之处罚,条文并未充分明确其适用条件,实践中很难操作。

第二个问题,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属于自由裁量问题,而且有明显的个案判断特征。但裁量应当有依据。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农业部、省市有关文件可以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在笔者搜集案例中,未见法院不尊重处罚机关运用成文的自由裁量文件规定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的行政初次判断权。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自由裁量规则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判断。本文推送案例中法院的观点可以作为判断考量的主要因素。

1、吕建岷诉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2016)晋行终196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冠融公司认为水快流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虽然提交了虚假材料,但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应当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应当处以罚款,因水快流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供了多份虚假材料,且这些材料均是办理工商登记的主要依据,故被上诉人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冠融公司的该意见不能成立。

2、山东百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不服药品管理没收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2015)高行终字第249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百纳公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涉案农药标签的问题,农药标签是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依据,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不仅是特殊商品,更是有毒物质,农药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百纳公司作为农药生产企业,在明知的情况下,将涉案农药的防治范围擅自扩大,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其次,关于涉案农药的有效成分及毒性与用量问题,本案涉案农药抽检样品的检测报告检出的有效成分为高效氯氟氰菊酯,未检出登记有效成分苦参碱,涉案农药中应不得检出高效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对蜜蜂、鱼等水生生物剧毒,其毒性为中等毒,系化学农药,苦参碱的毒性为低毒,系生物农药,因此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毒性要大于苦参碱。同时结合农业部为百纳公司审批的高效氯氟氰菊酯与苦参碱两种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及农药标签内容,二者在用药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苦参碱的用药量是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数倍,一旦使用者按照苦参碱的农药登记证及农药标签的用量,误将高效氯氟氰菊酯当做苦参碱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甚至会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综上,农业部通过对百纳公司生产假农药行为造成的危害事实及后果,结合该公司生产假农药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潜在危害结果进行综合考量,认为该公司生产假农药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并无不当。

3、邵东县缘也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玉龙网吧与邵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络文化经营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2016)湘05行终47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本案上诉人玉龙网吧不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且放任未成年人上网以谋取经济利益,于同一天内2次同时接纳2名未成年人上网达数小时之久,其违法经营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号)第二条规定:“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被上诉人邵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湘邵邵)文罚字[2015]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4、谢春娣诉瑞金市公安局、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2015)赣中行终字第69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春娣与案外人梁美莲、杨凤英等人,阻止瑞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土地测量以及现场公证工作,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参照《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细化标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恶劣影响的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谢春娣抢夺工作人员的测量资料和照相机并损坏照相机,对出警民警的劝离不听劝阻,且阻扰工作人员车辆离开,造成恶劣影响,瑞金市公安局认定谢春娣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并无不当。

5、北京××医院诉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 (2010)一中行终字第266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案中,北京××医院自2009年2月至6月,为收治的39名眼科住院病人实施了全身麻醉手术,累计非法所得121958.97元,已经构成情节严重,被诉处罚决定对北京××医院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法并无不合。

6、岛万佳泽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2014)青行终字第196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即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给予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但《条例》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未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已经下发《关于治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通告》,加大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的情况下,上诉人依然作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违法行为,应属情节严重,被上诉人给予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7、辽宁省××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2015)三中行初字第15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农药标签是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依据,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不仅是特殊商品,更是有毒物质,农药产品的质量及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情节严重也不仅仅以是否造成危害事实作为认定的依据,还可以结合行为的严重程度、潜在危害后果来进行综合考量。如前所述,本院并未认定原告公司的行为属于标签印刷错误,其行为客观上是通过修改标签的方式来生产与产品标签有效成份不符的假农药。原告公司作为农药生产企业,在明知的情况下,将涉案农药的适用范围、防治范围擅自扩大,并将农药毒性由中等毒修改为低毒,同时在涉案产品的标签中,原告公司在产品标签上将适用作物的范围擅自扩大到茶树,但被告早在1999年11月即要求撤销含有氰戊菊酯的农药在茶树上使用的登记,要求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含有氰戊菊酯的农药标签上,注明不能用于茶树。原告公司作为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熟知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而本案原告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农药有效成分中含有可以在茶树上使用的氯氰菊酯,因此,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应当明知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而在产品标签中故意将有效成分标注为氯氰菊酯,从而使涉案农药可以使用到茶树上,该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8、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裁判观点】(2016)黑81行再1号。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垦区工商局经调查,对原审第三人保力公司在本案国有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评定,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并无不当之处。

9、武隆县兴环游网吧与武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裁判观点】(2005)渝三中行终字第56号。一审: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从违法者的动机、所采取的手段、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危害程度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二审:上诉人兴环游网吧业主刘杰却将牟其林推倒致伤,社会影响较大,家长和学校教师反映较强烈,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造成不良影响构成情节严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被上诉人据此根据该条例第30条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10、刘光旭与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委员会渔业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2016)渝04行终139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光旭于2015年3月10日在阿蓬江方家坝水域于禁渔期(即2015年2月1日至4月30日)内铺设渔网捕鱼,且情节严重,黔江区农委根据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11、北京腾跃凯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2015)一中行终字第192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腾跃凯龙公司认为昌平环保局处罚过重的诉讼意见,法院认为,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重点关切的社会问题。在首都大气污染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确立了环境优先、严防严治等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本案中,腾跃凯龙公司自2012年以来,多次因环境违法问题被群众举报,并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但腾跃凯龙公司始终未完全纠正其违法行为。腾跃凯龙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给其周边的小学和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此次违法行为更是发生在北京市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期间,其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无不当。昌平环保局对腾跃凯龙公司作出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也符合从严治污的立法精神。

12、中山市东升镇同济堂大药房不服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观点】(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49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同济堂大药房销售假药,因其无法提供加盖有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原印章的涉案“云南白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税票等材料,且其称向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购买涉案“云南白药”并提供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授权委托书等予以证明,但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市食药监局的函称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与同济堂大药房没有业务往来,单号为CHE1020083的药品销售单据不是该公司开具的;标示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生产的“云南白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678,批号:110628)不是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批发的药品;黄某某是该公司的员工,但只负责该公司广州市片区的相关业务工作,提供的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给黄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是由该公司出具的。据此可以认定同济堂大药房未严格执行购进药品检查验收制度,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照、资料、税票。参照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1)10号《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可以认定同济堂大药房明知渠道不清、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购销假药,属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情形。

13、黄志勇与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观点】(2016)闽03行终157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兽药监督管理单位,在对兽药经营者涉嫌销售假、劣药立案后,不仅要对兽药的真、假进行调查检测,还要对经营假、劣兽药的情节进行评估。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受理本案后,仅对涉案兽药的真假进行检测,而没有对第三人销售该假药的情节进行评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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