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
自去年以后,笔者陆续办了十多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办理,发现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件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在此刻,把这些办案的心路历程记录下来,除了是自己办理案件的例行总结外,还希望能够给农村工作的从业者一点点启发。
一、 常见侵犯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件类型
(1)、对于户籍未外迁出的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侵犯。在这两年办理的这十多起案件里面其中有九起是对外嫁女及其子女权益的侵权案件,案件的大致情况基本差不多,主要是原来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女性,由于自己的户口未外迁,一直保留在本村,而且其子女均把户口随母亲放在本村,而且,他们都是本村交的新农合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当然,他们在本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也一直保留。由于其户籍未外迁至其夫家,夫家那边所享有的集体利益,也未参与分配。
(2)、对独生子女家庭权益的侵犯。由于前几十年,计划生育一直是中国的基本国策,由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很多家庭许只生育了一个小孩,国家出于对这些家庭的回馈,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府对这些家庭进行照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对独生子女家在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就有照顾性的规定。
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件多发的原因
(1)由于农村长期的思维观念,家庭资产均是传男不传女,集体资产自然就对外嫁女不予以分配。在日前,我们经常可以从各类媒体看到关于女儿在外嫁后,要求分配父母家庭征收产生的补偿款,由于农村的思维观念及风俗习惯,一般出嫁女很少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而主要由男儿承担,所以,对于女儿要求分配相应征收款时,家庭立即产生激烈的矛盾。这就是农村己经固定的风俗习惯与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其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被分配集体经济收益也同样的反映了风俗习惯与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2)而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未能按照相应法规分配得集体经济收益,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村集体领导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村书记、村主任、小组组长等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导致的),当然,由于村集体自治,几乎所有集体成员选择产生村领导集体都是兼职的,很难有时间去学习这么庞大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处理相关问题,都是凭社会经验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