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

2019年12月,某建筑公司承包到一栋高楼的建筑工程。进场施工后,该公司将外墙装修业务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肖某。肖某经多方联系,雇请邱女士等30多人进行现场施工。按照分工,邱女士主要负责瓷砖搬运工作。

2021年3月,邱女士在搬运瓷砖过程中不慎从三楼摔下。经送医紧急抢救,邱女士保住了性命,但她已构成4级伤残,不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甚至连正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因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资质,建筑公司不承认与邱女士存在劳动关系,更没有人为她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她现在急需知道自己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点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以上规定,在工程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转包工程的情况下,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该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该用工单位也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邱女士可以向建筑公司索要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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