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行业就医守则,对医患双方有何要求?

前   言

近日山西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行风建设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心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发布《医务人员执业及患者就医守则》。

医生出诊须着装整洁、佩戴胸卡,夏天不允许穿拖鞋;对患者要耐心解释,接诊期间不接打电话,因特殊情况必须接打电话须向患者解释……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重要一条就是:“深入持久贯彻落实“九不准”规定。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务人员执业及患者就医守则》

《医院工作相关制度、守则》共涉及医务人员执业及患者就医守则;医院门诊服务出诊制度;医院入、出院管理制度;医院收费窗口服务制度;医院手术患者转运交接制度;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制度等。其中最受同行大家追捧的是《医务人员执业及患者就医守则》。

医务人员执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及时解答患者咨询;如实告知患者有关情况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或者销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不得接受患方财物。

患者就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作出的转诊或者出院安排;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对诊疗行为有异议的,如实表达意见和诉求。

注:摘录自《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目前对医务人员造成的伤害

随着医疗纠纷、医闹事件、患者或者家属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这样的事件屡屡发生,让从事医疗行业的白衣天使有一种恐慌,本来我们是治病救治最高尚的职业,如果,在发达的欧美国家,医生的职业让很多人敬佩,在中国,虽然国家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难道这就是国民素质吗?我想每个人都看到一篇文章关于《如果全世界的医务人员都休假一天,结果...》,我想不用休息一天,全球医务人员休息一个小时,地球就有很多生命在灭亡,那么请遵守我们工作的不宜,在你晚上3-4点睡觉的时候,他们仍然为了抢救一名患者,这就是白衣天使这个崇高的职业。

现在中高考杠结束、也有这么一篇文章《劝人学医,天打雷劈?这片子看完却热血沸腾!》面对现状,还有多少参加完中高考后报考医学院校呢?根据往年报道,并不算太多,因为他们不想因劳累过死、被看病的患者用刀捅死、没有节假日、无限制的加班熬夜……

目前由于基层医疗机构人员严重不足,国家出台定向培养医务人员人才计划(全额国家拨款),毕业后回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

以上所述,每一个患者或者家属需要对为你服务的白天天使好点,他们也是人、并不是神、需要相互的尊重、配合,我想医务人员也是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为每一位患者服务。


附件1:医院工作相关制度、守则

医务人员执业及患者就医守则

一、医务人员执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二)恪守职业道德,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及时解答患者咨询;如实告知患者有关情况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五)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或者销毁;

(六)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不得接受患方财物。

二、患者就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作出的转诊或者出院安排;

(五)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六)对诊疗行为有异议的,如实表达意见和诉求。

注:摘录自《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医院门诊服务出诊制度

一、出诊医生着装整洁、干净、佩戴胸卡,夏天不允许穿拖鞋。

二、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严禁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三、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病人。

四、对患者要耐心解释,接诊期间不接打电话,因特殊情况必须接打电话须向患者解释。

五、出诊医生不准出诊中途自行限号,限诊疗人次须经科主任批准后,由同级医生接替出诊后方可离开诊室,并向门诊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六、出诊医生不得将患者介绍至院外某指定药房购药。

七、出诊医生不准私收红包、私自收费、开单提成等。

八、不准违规私自采购医药产品用于患者或向患者推介。

九、严格执行《门诊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病历。

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规定》,按要求开具处方。

十一、医生对患者耐心解释,有问必答,注重保护患者隐私。

十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具诊断建议书。

十三、门诊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有意见或建议时,需明确告知医患沟通办公室或门诊部、医务处、行风办联系人及电话等。

十四、医院应通过官网、手机客户端、公告栏等方式公示开诊时间及出诊医师相关信息。医院应建立出诊医师到岗核查制度,并与医师绩效考核挂钩。

十五、建立出诊评估机制,对于次均出诊接诊患者过多(标准由各医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医生情况自行确定)的医生,医院应予以专项分析、评估,适度限制接诊量,以保证对每名患者的有效接诊时间和服务质量

医院入、出院管理制度

一、接诊医师确定门诊患者需住院诊疗后,为患者开具住院证。

二、接诊医师明需确告知需要入院诊疗的医保患者(省、市、电力、铁路、异地医保),持身份证、入院证、诊疗手册(由开入院证医师记录病情)及医保卡至医保窗口审核、入出院窗口办理入院后至接诊处接诊。

三、接诊医师明需确告知非医保患者,可持身份证、入院证直接办理入院后至接诊处接诊。

四、医护人员需耐心指导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遵守的医院规章制度、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医护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护理操作时,需告知住院患者相关注意事项,住院患者如有疑问应及时给予咨询。

六、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保证住院患者隐私与安全,临床实习生与进修医师参与相关诊疗活动须取得住院患者或家属同意。

七、医护人员需在24小时内取得住院患者签署的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不得以各种理由接受住院患者红包或吃请。

八、医护人员需详细告知住院患者医药费用缴纳及查询方式:住院费用可用现金或银联卡支付,预交金收据需妥善保管,出院时收回。

九、医护人员需详细告知住院患者出院流程:持出院证、预交金收据、诊断建议书至出院窗口办理出院手续; 住院费用项目分类汇总表凭住院收费发票和出院证至客服中心打印。

十、当住院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有意见或建议时,医护人员需明确告知医患沟通办公室或医务处、行风办联系人及电话等。

附:入院须知参考要点

一、入、出院办理的时间、流程及所需材料(含医保病人)。

二、负责医师、护士的姓名。

三、住院期间需要遵守的主要规章制度,如患者就餐、探视、请假、安全等。

四、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护理时,需要患者配合的注意事项。

五、医药费用缴纳、查询的渠道和方式。

六、关于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措施和规定,明确告知本单位是“无红包”医疗机构。

七、患者投诉、举报、建议的渠道和联系方式。

八、作为教学医院需要患者配合的事项。

九、参加医学科研或临床试验的渠道和方式。

十、医院认为应当告知住院患者及其家属的其他事项。

各医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以上条款进行补充与细化。

医院收费窗口服务制度

一、准时到岗,按规定着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以微笑面对患者,以熟悉的操作服务于患者,文明服务,礼貌用语,对待病人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并尽量帮助解决。

三、工作中认真负责,集中精力,不闲谈,不嬉闹,不与病人争吵。

四、窗口不离人,患者缴费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五、唱收唱付,不多收、不少收、不漏收、不乱收,备足零钱,不拒收大额钞票。

六、及时解决电脑与医保联网不足的问题,尽量缩短缴费等候时间。

七、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核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服务于患者,服务于社会。

八、一站式服务承诺:每个窗口都能实现银联、现金、省、市医保、微信、支付宝等多种缴费方式。

医院手术患者转运交接制度

一、手术患者接送转运人员应为有资质的的医院工作人员(护工、手术室护士、医生等)。

二、接患者前,由手术室护工(或巡回护士)确认手术通知单与《手术患者交接单》各项信息正确,确认转运轮椅或推车功能完好。

三、病区患者核对:手术室护工(或巡回护士)与病区责任护士进行患者交接,至少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的方法确认患者身份,鼓励患者及家属主动参与核对。《手术患者交接单》与病历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信息正确;查看特殊感染化验单及术前用药,并与责任护士双人核对药名、剂量、批号、皮试结果,及手术部位标识,核对无误后由接送人员保管药品并带入手术室。

四、手术室护工(或巡回护士)与病区责任护士确认术前准备完善,选择合适的转运方法及工具如轮椅或推车,与家属共同将患者安全转运,转运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做好保暖,随时询问患者有无不适;危重患者需由主管医生陪同转运,确保各种管路通畅、固定牢固,病历、影像资料及术前用药携带齐全,双人核对无误并签字。

五、推送病人途中保证患者安全、固定稳妥,转运人员应在患者头侧,注意患者身体不可伸出轮椅或推车以外,避免推车速度过快、转弯过急,以防意外伤害,并注意隐私保护及保暖,做好心理护理。

六、患者进入术前准备室或手术间,接送人员应与巡回护士及手术患者进行患者身份核查,确保患者信息与病历、手术通知单正确;手术部位标识正确;术前用药及物品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手术患者交接单》签字。

七、建立手术室和临床科室沟通联系机制,确保手术医生术前及时到位,医疗服务高效衔接,避免患者无效等候。手术医生到位时间和是否及时应在手术记录中体现。

八、患者入手术间后,遵照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在患者入室后、手术麻醉前、手术开始前及手术结束后由手术医生、麻醉医生、手术室护士共同进行三方核查,并在手术安全核查表签字(参照手术安全核查表)。麻醉医生、巡回护士进行操作时详细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消除患者心理顾虑,做好围术期心理护理。

九、患者手术结束准备离开手术间时,再次三方核查,安全转运患者至转运车,为患者保暖并保护患者隐私,保持各种管路通畅,患者固定稳妥;由麻醉医生和手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确认患者去向。

十、若手术患者送麻醉恢复室:由麻醉医生与巡回护士及手术医生共同将患者送入麻醉恢复室,护送过程中妥善固定患者,注意观察患者呼吸、意识情况,注意各种管路勿脱出,保证液体通畅;与麻醉恢复室详细交接患者病情、输液、用药、引流管、皮肤及病人物品等情况并确认签字。

十一、若手术患者回病区:巡回护士推送患者至护理站与护工交接患者基本情况;由麻醉医生、手术医生与手术室护工一同将患者送回病区,护送途中注意观察患者呼吸、脉搏等的变化,注意保暖,与病人沟融,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妥善固定患者,保持管路引流通畅;至病区后与病区责任护士双方交接病情、皮肤情况、各种管路、用药情况;交接病历、X线片等,无误后双方在手术护理记录单确认签字。

十二、若手术患者回ICU:巡回护士、麻醉医生、手术医生共护送,应在有效治疗措施的支持下进行转运,如吸氧、人工气道、心电监护及其他急救措施等。转运途中注意观察患者呼吸、脉搏意识变化,注意保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妥善固定患者,尤其是神志不清或者躁动的患者;保持管路引流通畅;至ICU后与责任护士双方交接,病情、皮肤情况、各种管路、用药情况;交接病历、X线片等,无误后双方在手术护理记录单确认签字。

十三、转运设备应保持清洁,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转运工具安全。转运被单应一人一换。

十四、特殊感染手术患者转运应遵循《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做好各项防护。

十五、做好突发应急预案的相应措施。如突遇设备以外故障、电梯故障,备好相应的急救用物和急救呼叫措施。

十六、确保手术患者安全,防止以外伤害发生,如坠床、非计划性拔管、肢体挤压等,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及围手术期心理护理。

十七、接送人员与手术患者、病区责任护士、巡回护士、麻醉医生、手术医生等沟通过程中运用SBAR医护沟通模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等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机构,所有涉及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事项均须经过药事会集体讨论通过。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成立药事会,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药事管理相关规定参照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或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二、药事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7人。根据工作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行风监督员作为列席人员。

三、药事会每届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届对委员进行调整,委员调整量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4。药事会主任委员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轮流担任。担任药事会主任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一届。副主任委员应当由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药事会下设办公室,原则上设在药学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会议组织安排。药事会可设立药品质量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处方点评等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五、药事会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临床用药合理安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管理规范;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对临床使用异常增量药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预警干预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或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购进、调整或淘汰药品品种或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高危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类药品等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每年组织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等;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六、药事会应当制定完善工作会议制度,除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外,还应当定期召开药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三次),提高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水平。

召开药事会全体成员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至少每半年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汇报一次。

七、药事会要加强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建立目录遴选、审核、调整制度,以及新药引进、药品增补、品种替换或淘汰的制度和规范。遴选药品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及山西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和本省常用低价药、带量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范围等综合性价比高的药品。

八、药品遴选操作流程应当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新申请药品由主要适应证使用所在临床科室技术骨干集体讨论、评估,做好会议记录、备案并留档备查,由科主任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提出。

(二)药学部门负责对新申请药品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药剂学、药理学、药动学、药效学、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初审,同时对新申请药品和医院现有同类、同种药品做比较分析,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提交药事会。

(三)药事会会议研究进药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根据临床实际用药需求和药品性价比等原则,以现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慎重做出决定。坚持在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基础上适度从紧的原则。会议实到人数应当达到全体人员数的4/5及以上,票数应当达到实到人数2/3及以上予以通过。

(四)药事会会议讨论研究进药的结果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备案并留档备查,作为采购、使用的依据。

(五)药品品种替换、调整或淘汰,参照以上程序实施。

九、药事会应当根据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采购计划,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采购周期。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含自费药品),除中药饮片外,必须全部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即“阳光采购平台”)实施阳光采购。医疗机构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自行采购或使用药事会遴选药品范围之外的药品,医务人员不得介绍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药店购药

十、个别住院患者需要临时外购药品,可填写《外购药品申请单》,临床科室同意并抄送药学部门后,患方自主外出购药;外购回药品并填写《外购药品临床使用知情同意书》后,主管医师下达医嘱,外购药品可在临床使用。相关文书格式由各医院自行制定。

十一、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外购药品,经药事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批准后,由药学部门临时采购,进行临床短期使用。

附件2: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行为,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医疗纠纷预防工作:

  (一)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规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

  (三)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医疗安全规定和措施;

  (四)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咨询和投诉制度,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六)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接待室、调解室和监控室,有条件的设立警务室;

  (七)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二)恪守职业道德,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及时解答患者咨询;如实告知患者有关情况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五)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或者销毁;

  (六)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不得接受患方财物。

  第十五条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作出的转诊或者出院安排;

  (五)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六)对诊疗行为有异议的,如实表达意见和诉求。

  第十六条医调委可以通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研究医疗纠纷发生、发展规律,协助配合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纠纷防范培训工作;可以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解决;

  (二)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告知患方解决途径;

  (二)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及时告知患方;

  (三)按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启封,并妥善保管;

  (四)因医疗纠纷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五)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承保机构列席医患协商、医调委调解;

  (七)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理报告;

  (八)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途径解决纠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堵塞通道,寻衅滋事;

  (二)拒绝将遗体按规定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三)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等;

  (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五)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产;

  (六)损毁、抢夺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以及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实物证据;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甄别身份,开展教育疏导,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

  (二)将涉嫌违法犯罪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

  (三)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2小时内从病房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遗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患方拒绝在2小时内将遗体从病房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按照规定办理遗体接收手续,并拉运遗体。

  第二十三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文书上注明情况,并邀请医调委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人员作为第三方签字见证。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

  (二)医患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3人;

  (三)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行为;

  (四)协商一致的,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医患双方自愿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病历资料;

  (四)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医调委应当予以调换。

  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调委指定的人民调解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拒绝接受医调委调解。

  第二十八条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九条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医调委留存一份。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条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调委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适当安排。

  第三十一条医调委及其调解员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三十二条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调委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据实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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