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奉化好人遭“恶报”的思考

法律思考

奉化好人遭“恶报”的思考

图文丨王立明

《宁波日报》2021年8月27日第10版刊发了一则新闻:“人搭车却发生事故,被索赔20万元法官:是善举但仍要担责”。

相关新闻报道新闻说,奉化有一位年近70的老刘,以开电动三轮车回收废品为业,这一天他到小范家回收废品,听说小范要去厂里上班,老刘二话不说让其坐在了三轮车副驾驶位置,顺路带过去。一路上老刘开得飞快,小范有点忐忑提出想下车,老刘以为小范客气就坚持送他。谁知三轮车后轮碰到绿化坛边沿导致侧翻,小范腿部受伤严重,达到伤残十级标准。于是小范到法院起诉老刘,索赔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新闻说,法院认为老刘搭载小范是助人为乐的善举,是值得鼓励的施助行为,但是本起交通事故老刘是全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酌定对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从这则新闻看,老刘需要赔偿小范14万元。这次好心搭客的“好事”,没有办好,代价可真不小。

这是继2006年,南京青年彭宇,好心扶起摔倒老太太,被无端伤害数年后,又一个现实版的好人被伤害事件的范本。应该说,好心办坏事,并不罕见。但是好心办坏了事,还要承担高额赔偿的,却不多见。

读了这则新闻,真的是万分同情和怜悯好人老刘。一个接近70岁的老人,仍然天天脚踏三轮车以收卖废品为生,说明其生活真的很悲催。然而,更为悲催的是,竟然因为好心做善事,而承担伤害赔偿的主责,从而背负起更加沉重的包袱。

像他这样家庭的人,一下子拿出14万元赔偿款,压力是非常大的,很有可能影响到正常的生活。

法院的判决,代表国家的尊严,无论如何都必须执行,判赔多少就得赔多少。从中我看到了我们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乏善,以及国家对好人发生类似事故抚慰救助制度的缺位。

“谁叫他好心办坏了事呢?”这是一些怜悯老刘的人发出的怀善心声。然而,世上哪个人在做好事时,不是努力着把好事办好呢?!老刘更是如此。但是,文明又善良的老刘实属不幸者。我们切不可因为老刘所遭遇的不幸,就因噎废食,把自己做好人办好事的心性泯灭。

笔者昨天刚刚看到一个视频,说的是,国际某组织对140个国家同样数量国民作的调查,问题有三!一是上个月你有没有进行慈善捐款?二是上个月你有没有参加志愿活动?三是上个月你有没有帮助过陌生人?结果中国排名最后。

由此再联系到奉化好人三轮车夫老刘所遭遇的天降不幸,就不难理解了。这种公众群体冷漠,全社会真的该好好反思了。我们伟大的祖国,原本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啊!为何沦落到如此地步?

痛彻反思中我们当作出如是反应!

首先,必须在全社会对三轮车夫老刘的好人行为,给予大张旗鼓的褒扬和超过其法定赔偿金的奖励,让赔偿后的老刘生活依然无忧,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又了却了好人老刘以及未来无数老刘式好人的后顾之忧。从而在全社会培树起民间正气,弘扬好民间正义。

其次,立法机关和有关政府,要因地制宜地抓紧研究制定出台,能够有效避免好人遭遇恶报的可悲可怕结果发生的法律制度。

第三,持续不断深入广泛地开展国民思想道德教育,让好人文化深植于国民心间,让好人善举幻化为全体国民的意识自律和行为自觉。

责任编辑:财宝哥

文字撰写:王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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