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消防:诡异的1719地下停车位(请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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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多说,先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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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看出问题了吗?

当时图纸设计报备案,没有被选中为抽查对象,消防验收通过了,后期房产局给这个1719的车位办了产权证,现在小区投入使用了,目前小区的其他业主认为这个1719的车位严重妨碍了他们的通行,因为车位正好是在安全出口的门口,但是从开发商还有这个1719车位车主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取得了合法手续,而且有房产局的测绘证明是拿到了合格的证的,如何解决?

部位讨论汇总:

这个车位的销售,是开发商违法销售的。至于这个车位是否经过消防验收或备案,要进一步调查才行。车主并没有违法。审批部门有可能违法。

目前,从开发商角度,和1719车位车主的角度,不愿意协调,不愿意让步。从小区其他住户的角度,觉得这个1719车位,妨碍正常的疏散通行。

你看这个车位,还有主管部门的测绘。

消防通道,不应当设置车位,他设了,还卖了,车主还据此拿到了产权证。

当年消防审批的图纸这里是不是疏散走道,这些都没搞清楚,谈不到谁违法。

原来审批图上有这个车位吗?有,则经过消防审批验收,要撤销做变更;没有,是后续加设的,则涉及违法违规。

消防通道的界定。我认为首先要看原始验收图纸。图纸上就会标明是不是消防通道。

汽车库图纸上,我就没有见过疏散通道的标注。都是把车位画出来。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有说的,在安全出口设置停车位不符合疏散吧。

我找了。没有。复式停车位遮挡【安全出口】的,规范也没写。

但从图片来看,挂有安全出口标志,应该是疏散通道。

目前这个项目,开发商和物业有矛盾。开发商不配合,啥都不提供。图纸也找不到。不给。小区整体是2016前后验收通过的。

车库里没有提到疏散走道的概念,地下室就是个敞开式空间,没有设置固定的疏散走道。

看图纸上怎么画的。要是房产局的责任,要是开发商报消防,报房产2套图纸,那让他们找房产局反馈。

现在是开发商,物业是2家,互相有矛盾。开发商不提供图纸。物业也找不到图纸。

门口这个位置比较特殊,不知道车位尽头右侧有没有口,还有前室其他方向有没有口,这些都不清楚。如果只有一个口,这个口给车位占了那确实不合理,门多宽,这个位置就类似于一个走道,宽度要根据建规的疏散走道疏散宽度最低要求来定。

去当地的城市规划档案馆去查,免费。业主也可以查。

即使图纸是个车位那也不合理,验收和设计都有责任。

车屁股后面,留了通道。但是车子稍微大一点的话,人就必须侧身才可以进入安全出口。

现在小区的业主,直接用石墩遮挡了车位,不让用。

前室没有其他出口是吧。

只要定上是疏散通道,即使有其他出口,也照样违法。

图片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堵塞疏散通道,一个是遮挡室内消火栓。

消火栓的开启,也影响车位的停车使用。

可是,这一条,在规范上,也不是强制条文。

如果图纸标明是疏散通道,就应当按照功能使用。

如果图纸上不标,那就要计算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宽度,数量了!

汽车库,基本满足楼梯的设置要求,一个分区,2个出口。就够了。

就是那块如果是个类似于走道的区域,进入那个口必须经过车位,那么可以看作是安全出口的延伸,至少要满足安全出口最低宽度的要求。

车后面可以过人。

不管那个方向,加起来至少宽度不能比门窄。遮挡消防设施,就够车位主人头疼的。

那门后面的图上看还有车,属于安全区域吗?

要不然对安全出口的宽度要求就没意义了。

 规范组的解释,法律效力可能很低。

分步骤来推动解决吧

1、明确1719号是不是消防通道。

2、如果是,现有消防通道确实影响疏散。如果不是,就不涉及车位产权的问题。

3、影响疏散,肯定就要整改,坚持“两个至上”,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给予补偿。如果违法产权交易,没啥好说的,直接责令改正产权权属确认问题。

4、总之,要看通道和产权,谁先谁后。最终要坚持“两个至上”。

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优先考虑!

至于谁批的,谁卖的,不太重要,都是后话,后面查清楚了想跑也跑不了。责任就自然追究清楚了。

刚刚和开发商、物业都联系了,开发商还是不配合调取材料和图纸,让物业去档案馆调也嫌麻烦拒绝,说不关他们事不要找他们。

我们也遇到过这个举报,几乎是一样的,一个是两个停车区域之间的这样的门,一侧设置了停车位,再有就是部分停车位旁边的室内消火栓都是向着车位一侧,如果停车就算遮挡消火栓,也被举报了,但好在是个新建的小区,好多车位还都没卖出去,这样就一方面更改了部分消火栓的方向,再有就是门附近的车位让协商车位户主调整车位了,但是当时也确实是没有找到规范依据。

物业现在连消防审核文书都没给。

其实一个合格的监督员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实地就应该能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

建议向政府汇报,请求召开跨部门协调会,二是告诉举报人,以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方式最快!

消防验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我处理过一个案件,对方要我们撤销验收合格意见,我和法官说了,法官让对方撤诉了。

这和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无关。和你的协调能力有关。

理论上确实有争论,消防验收是技术性通知,消防验收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应该有明确结论。

个人认为,无论验收是否合格,出具了验收意见书或通知,到达了相对人并知悉后,即对相对人产生行为约束。是一种明确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范围。

我刚查了。这个项目。设计备案未抽中。

2014年消防设计备案,未被选择为抽查对象。2016年消防验收,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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