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闲情】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临近年末,法院安排的开庭不断,律师也得围着法院转。一个案子早早立案,却迟迟不见安排开庭,只能等到年末,法官为了处理积案,只能如此超负荷运转。由此也足见法官“拖延症”的厉害。到了这会儿,很多案子开庭基本上是跟着法官走马观花似得“走过场”。不过还好,尚未剥夺自己对案件的思考,愈是忙碌,也就越是可以集中起来思考处理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也正是这几年不断的办案子,才积累了那么多充实在【律师手记】一栏中的文字。聊胜于无,这应该算是一点慰藉。
从以法律为学到以法律为业,已是十余年的光景。从懵懂地选择“民商法”到以“民商法”获得硕士学位,再加上半年法律教师的经历,沉迷在抽象的法律理论之间,满满的理想熠熠生辉,高谈法理,阔论法治,一副愤世嫉俗,忧国忧民的样子。不如律师的行业,面对现实,精研实务,才明白法律是实践的理性,需要人生阅历,依赖于实用智慧,在“过日子”中于“过日子”多所体贴才能有望逐渐增进学问。精妙的法学理论也只有在实践中才会获得赖以扎根于生活现实的生命。
最近,自感于司法实践中积累越来越多的困惑,再去翻阅理论书籍,还是有不少豁然开朗之感。打官司一则以证据说话,二则以理服人,理在何处,就发轫于我们所学的书本里。大陆学者编纂的法学教材依旧没有什么长进,我还是喜欢台湾的几位民法学者,他们大都是法官出身,或者与司法实践部门颇有渊源,因而他们的作品既有法理的阐发,又有实务的梳理总结。还有就是德国民法学教材,除了翻译的的问题令人不快之外,书中凝结着独特法律思维以及深厚高超理论水平还是让人迷醉。
法学理论高扬着的理想与激情,哪怕是冷峻的思想,都会给人以酣畅淋漓的慰藉与痛快。而且,当我捧起梅仲协先生、史尚宽先生、胡长清先生、郑玉波先生等诸位先生作品时,扑面而来的历史感竟然我感动,煌煌民法,在先生们的笔下是那样的恢弘和深邃,他们是中国民法学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一代学人,但却是现在很多民法学者所不及的。我听到有人说,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大陆学者至今还没有超越史尚宽先生的研究水平。
而司法实践往往是平庸的,冰冷的。但却又是真实的,具象的,生动的。所以,处在司法实务之中,会让人倍感焦虑。对于律师来说其职业伦理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加之利益的驱动,他们的释理说法一定带有其倾向性。幸好,法学理论从来是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而这种选择并不困难。而对于法官则不同,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成文法规则以及良心的约束,其裁判结论就会越来越缺少可预测性。久而久之,这个社会也会为此付出代价,最起码人们对司法的信赖会丧失。
法律提供给人们的是一种生活方式,生活应当是有秩序,有温度的,所谓的法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就是良法与善治的结合,“良”与“善”,这是一种政治美德,也可以用正义代之,也就是说,法治可以是以正义的方式运送正义。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也罢,律师也罢,都充当应该正义的“搬运工”的角色。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就是正义缺失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