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从碧桂园安全事故频发的角度,浅析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中共党员。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提供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修订课题组的修订工作等。
最近,安徽六安碧桂园城市之光项目工地发生围墙和活动板房坍塌,造成6死多伤;广西崇左碧桂园项目二期一工地发生坍塌,致1死1伤;上海奉贤碧桂园在建小区工地发生模架坍塌事故,致1死9伤;杭州萧山碧桂园前宸府项目发生基坑坍塌;河南安阳、淅川碧桂园在建工地发生火灾等,碧桂园接二连三的安全事故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把“碧桂园”和“安全事故”推上了舆论浪尖,施工领域已经成为颇受公众关注的安全事故高发区。本文从碧桂园及其他近期发生的安全事故角度入手,并结合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浅析工程项目引入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除上述碧桂园安全事故外,今年上半年还发生了几次比较典型的施工安全事故:
广州地铁21号线10标段隧道突发塌方,导致3人死亡;
佛山地铁施工路段发生地面塌陷,导致8人死亡、3人失联;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南街(南环高速-观平路)道路、给水、路灯工程及银川市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管道工程进行沉井加固时发生塌方,造成4人死亡;
根据住建部网站发布的《2018年6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2018年6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7起、死亡75人。下面两组数据可以更加直观地显示我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频发情况:
(图1显示2018年6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7起、死亡75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5起、死亡人数减少5人,分别上升8.06%和下降6.25%)
(图2图3显示 2018年1-6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36起、死亡390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15起、死亡人数增加5人,分别上升4.67%和1.30%)
上述统计数据中的每一项指标都触目惊心,正因为施工安全事故关乎着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住建部先后通过法规、规章等形式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提升到一个重要位置。2016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住建部也于2018年3月8日、2018年3月13日分别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住建部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使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以上各项通知、意见反映出了监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的高度重视,笔者结合频发的施工安全事故和目前建筑行业的特点,分析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如下:
1、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部分项目工程参与方不遵守法律、法规,设计单位设计深度未达国家标准、图纸修改后未经审查等,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拖欠工程款、随意压缩工期等;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人员专业水平欠缺、监理工作不到位、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不严谨、交工验收不到位等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证上岗等,都是造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高发原因。目前,一些大的房企项目出现的发包人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导致监督不力等也是造成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比如:碧桂园部分项目推广的“自行监理”,导致监理方和施工方都是碧桂园自己的人,出现发包方和监理方监督不到位、施工质量不过关。
2、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与施工方约定降低(下浮)工程价款、不计取或降低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等;施工单位为了能够承接到项目工程,采取了暗自压价、签订阴阳合同等恶性竞争措施,致使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3、安全施工意识薄弱。发包人只追求工期进度,忽视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更是为了降低成本,对上岗工人宣传培训不到位或者是不宣传培训,无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不高,由此导致的施工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比如:碧桂园一味追求“高周转”,过度追求项目速度,施工单位避免工期被罚,激进施工,重工期轻质量,忽略安全施工意识,接二连三的发生安全事故仍不能提高安全施工意识。
4、现场管理不到位。大多数单位还不能有效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来提高管理水平,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入不足,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不彻底、隐患整改不及时,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等,这都大大增加了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预判预控能力不足。施工单位信息化施工水平低,安全监控手段和技术水平不足,难以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安全管理较为被动。对于建筑产品使用环境或周边环境不能合理评估预测,造成建设中或使用中事故发生。比如:某些地铁、道路施工过程中造成透水、周边路面塌陷等。
6、政府监管资源不足。随着建设规模逐年扩大,施工安全监管任务逐年增加,而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与当前安全监管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的矛盾日益凸显,也势必产生施工安全隐患。
结合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及原因,笔者认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律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不仅可以有效规避或降低包括施工安全事故在内的项目风险,还可以为工程项目各环节保驾护航。
1、何为“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
本文探讨的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是指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全过程的,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到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验收、结算、保修等全过程法律服务的一种模式。
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的显著特征在于打通了从工程立项、设计、发包、施工、验收、结算等全部环节,律师从项目前期阶段开始介入,能站在前瞻性角度提前考虑和规划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种种复杂问题和风险,制定规避和降低风险的方案,律师通过对项目全程的参与和对各个阶段情况的熟悉,有效协助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顺利完成整个项目建设,创造最大化利润,有效遏制包括施工安全事故在内的工程项目风险。
2、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1)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要求。国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等处罚。但是施工安全事故仍然频发,正是由于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法律责任意识的淡薄、法律风险管理的缺失,故而引进全过程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法律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可以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国家大力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国家现在大力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模式,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鼓励并倡导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联合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逐步形成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广,也引出全过程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律师全面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已经是大势所趋。律师在为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勘查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的参与虽不能让项目与风险完全隔离,但是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合理运用,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等更新完善的要求。建设工程从立项招标到建设完成,周期较长,不管是设计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很难较好地理解与适应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等更新完善的变化,而律师始终站在法律和政策的风口,对此具有最敏锐的感知,律师的全程参与可以更好地维护项目参与各方的利益,落实项目的安全生产,减少项目安全事故,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3、如何实现全过程法律服务
如上所述,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贯穿于工程各个环节,律师全过程法律服务在各个环节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1)立项阶段。就房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向开发企业提供房产开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为项目开发提供资信调查,对合作伙伴资信进行律师专项调查等。
(2)设计阶段。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
(3)招投标阶段。全程参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项目招投标过程,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及优选合格的中标人,保证项目质量等。
(4)合同签订阶段。参与合同的协商、谈判,审核修订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文件,最大化的设置各类风险规避措施条款,将施工、质量、安全等风险在合同订立时进行有效的规避和约定,最大化的避免和降低风险的发生。
(5)合同履行阶段。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结算、保修等隐患、风险或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支持或协助形成书面的纪要;在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导致工程价款变更产生争议时,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解决方案及法律意见;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争议及费用承担提供法律意见;建立健全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培训制度,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等。
(6)争议解决。指导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或解除合同;代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价款、工期、质量等纠纷的诉讼或仲裁;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各类纠纷等。
(7)法律培训。在项目全过程中,建立健全全覆盖、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法律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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