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问题

编者按

由建纬律师编著的新书《工程总承包(EPC/DB)诉讼实务:基于裁判文书网之大数据检索研析》自2019年12月出版以来,受到业内人士和广大读者的喜爱和好评。“建纬律师”微信公众号也陆续在周四的专栏为大家推送本书中的优秀文章,与各位读者分享工程总承包的专业知识。今日推送第六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者是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律师郑冠红。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关键词: EP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效力

问题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否会因此无效?

裁判要旨

EPC总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增加了设计、采购等内容,有其特点,但现行法律并无有关EPC总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定,对EPC总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就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振昌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振昌金公司”)

2010年6月泰州振昌公司与上海宝冶公司签订《65万吨金属铁深加工生产线工程EPC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因故未能履行。2013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泰州振昌65万吨金属铁深加工生产线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约定泰州振昌公司将65万吨金属铁深加工生产线工程交由上海宝冶公司组织实施。合同价格:该工程采取总价包干形式。EPC工程合同总造价计为人民币31,000万元(其中设备费15,663万元,建安费15,337万元),扣除业主费用勘察费和监理费。业主(泰州振昌公司)负责60%,即18,600万元,另40%,即12,400万元由总承包商(上海宝冶公司)垫付。

合同签订后,上海宝冶公司于2013年3月16日开始组织施工,工程于2013年12月30日竣工并经泰州振昌公司、上海宝冶公司和监理公司验收。

经审查,该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补办手续。

后双方因工程款给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庭,在法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对EPC合同的效力各执一词。

各方观点
上海宝冶公司

涉案EPC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本案EPC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者适用的法律不一样。首先,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其次,EPC总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签订后才能出设计图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取得规划许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不适用于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相关项目已经当地政府专题讨论,立项备案,安评和环评也审批通过,且即使这些手续未办理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在签订时就已有了,故本案EPC总承包合同有效,EPC总承包合同效力不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

泰州振昌公司、上海振昌公司

涉案EPC总承包合同无效。该工程项目至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案EPC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

任何民事活动都应依法进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泰州振昌65万吨金属铁深加工生产线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调整。因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未取得任何用地、建设方面的规划手续,具有违法性,故应当为无效。上海宝冶公司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性方面的法律规定、所涉工程无须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合同效力在签订时就已确立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

上海宝冶公司主张EPC总承包合同效力不受是否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影响,涉案EPC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此,本院认为,该合同系泰州振昌公司将65万吨金属铁深加工生产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整体发包给上海宝冶公司的总承包合同,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EPC总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增加了设计、采购等内容,有其特点,但现行法律并无有关EPC总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定,对EPC总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涉案工程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涉案EPC总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上海宝冶公司主张该EPC总承包合同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问题解析

城乡规划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城乡规划管理能够科学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文居住环境,有序规范各项城乡建设活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城乡规划法》中设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体现的是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另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影响重大。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面世实施,从国家司法层面进一步确认:“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在此之前,北京、浙江、安徽、江苏等省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也不乏类似规定,均认为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不难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存在较大的违法性,可能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1]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2]规定,合同无效。

本文开篇案例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关键依据也在于此,但值得讨论的是,EPC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身包含工程设计,也就是说EPC工程发包时尚未完成全部的设计工作,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先行完成部分或全部的设计工作,这是目前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上存在的天然矛盾。那么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时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客观上是否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否因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本文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所对应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阶段进行梳理,以分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

一、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基本资料,但对“设计方案”的具体内涵并无明确规定。

结合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设计深度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范性文件,“设计方案”可能包括经审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对“设计方案”的不同解释,将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无法一概而论。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住建部2016年11月17日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建质函〔2016〕247号)的规定: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城乡规划法》并未对“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文件所对应的具体内容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也未明确有关文件所对应的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和设计深度,鉴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与设计阶段直接相关,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与设计阶段之间的关联从而探究EPC工程发包时是否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能性,我们进一步查阅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原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3](该文件生效期为1990年2月23日,现行有效)规定:“(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深圳市也均有类似规定,例如: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申请书、当年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送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二)申请者持申请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扩初设计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申请者持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设计文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也有部分地方延续了上位法的表述,仅提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设计方案”等材料,未对该“设计方案”所包含的设计文件类型和设计阶段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未提到施工图设计文件。《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等。

根据地方出台的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结合和本文讨论的主题,《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设计方案”在实践中大致分为以下两类情况:

情况一:《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设计方案”对应《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规定的“方案设计”[4](重大项目可能需要详细至初步设计[5]),在工程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可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按照经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6]未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如北京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情况二:《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经审定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前提条件(如江苏省、浙江省、深圳市、南宁市)。

考虑到地方行政管理实践上可能存在的差异以及笔者查询范围有限,尚不足以论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为便于研究,我们仅从上述有限的梳理情形下讨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

二、按照前述“情况一”,如将《城乡规划法》中的“设计方案”解释为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的,那么在施工图设计开始之前就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此时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应当区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分别考虑。

1. EPC工程发包时的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至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工作内容中仅包含施工图设计和建筑安装施工等内容,此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可能涉嫌无效。同时,这一违法建设行为还将受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发包,工程总承包工作内容中涵盖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此时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时不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需工程总承包商依约完成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后,才能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因此并不能认定此情形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发包时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法规就此不能规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笔者认为,如果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将工程施工工作分包的,那么该施工分包合同应当以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前提,否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该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与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不同的是,如果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商自行实施施工的,在施工阶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毫无疑问属于违法建设,但如前所述,工程总承包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后续的违法行为不能溯及改变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而只能通过其他行政处罚例如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等手段予以纠正。

三、按照前述“情况二”,如将《城乡规划法》中的“设计方案”解释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也即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才能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工程总承包项目无论在哪个阶段发包,都不具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观条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不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影响。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性之一在于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工作,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根据住建部的相关政策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立项可研批复阶段、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均可能具备发包条件。也即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在此情况下,如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那么工程总承包项目无论在哪个阶段发包都将不具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观条件,从另一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后,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机关才为建设主体设定了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义务,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前进行发包的,法律法规不要求建设主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合同的签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

四、关于本案EPC合同的效力

通过以上梳理与分析,虽然《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要的“方案设计”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有所差异,但现阶段这一情况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有关键影响,从维护交易秩序、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而言,应考虑当前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的特殊情形,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过程中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节点及所需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避免各地方因行政管理措施的差异而导致民事主体合同效力不明,进而对建筑市场发展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行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到本案,仅通过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案涉项目并没有明确EPC合同所包含的设计阶段,法院也未经查明案涉工程发包时是否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观条件,根据案涉工程所在地《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知,上海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符合设计方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如此一来,结合前面的分析,案涉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时,项目建设流程尚未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阶段,此时不应以合同履行过程应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来认定之前依法依规发包的行为违法,不应认定之前发包行为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如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判定完全按照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无效,将导致当前阶段国家推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合同大量无效,这显然背离了国务院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将极大程度地阻碍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也令工程总承包各参建方的权利义务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五、小结

鉴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合同关系等尚缺乏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也未明确,现阶段工程总承包合同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影响,仍将可能存在较大的效力风险,并可能出现各地司法审判认识不统一、裁判结果不统一。从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就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市场秩序稳定角度而言,笔者建议:

1.国家主管部门应从立法层面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办理阶段、“设计方案”具体指向如何认定等进行明确规定,营造公开、公平的良好交易环境,保障交易秩序,增强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心与积极性。

2.司法审判机关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审理予以释明,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关系做出规定,建议明确:在依法尚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阶段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不应以发包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来认定之前发包行为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

3.当前阶段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发包人在依法尚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阶段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应同时将招标文件或发包行为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部门报备,避免后期受到发包合同签订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利影响。

4.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时依照法律及地方相应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积极补办。

5.工程总承包商在进行施工分包时,施工分包的合同效力受《城乡规划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无论是业主、总包还是施工分包,都应在签约前关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情况,避免施工分包合同无效及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载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s://law.wkinfo.com.cn,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1日。

[4]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该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5]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但是《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却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者存在矛盾)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本文作者

郑冠红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专职律师,常年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专注于各类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配套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及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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