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一律通报单位社区和家人?变相的“耻辱罚”应被法治淘汰!

以前被扫黄打非了拘留罚款,
现在胆敢涉黄就要被广而告之,
一传十,十传百?
近日,
一则关于卖淫嫖娼处罚的通告
引起全网热议。

事情是这样的,11月15日,有网友晒出一张长沙某社区和派出所粘贴的通告,上面显示:“为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对卖淫嫖娼人员除法律处罚外,一律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家庭成员。'

相关负责人解释,通告是为了整治辖区内的违法人员,使得他们在进行违法活动前能够“三思而后行”,自通告发出后已经取得良好效果。

对于此事,
有网友表示支持:
干的漂亮,敢嫖就别要脸。
也有网友认为:
此举或侵犯个人隐私权!
真的如网友所言:
“不嫖不就得了”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这样的操作
又是否违法?
虽然从效果上看,这条举措十分见效,官方也表示“效果良好”。然而,效果明显并不代表手段合法合理。
从法律上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从这上面来看,作为卖淫嫖娼者,是有权选择不通知家属的。很多人并不理解这项规定,但我们应当知道公检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需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与救济渠道。
从立法原意上来说,当事人犯事被拘留后,公安机关通知家属,本是对他权利的一种保护,让家属知道其去向,及时送去生活用品等。中间若有权利受损,还有人为他寻求救济。这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
在往常行政执法中,公安机关也都会选择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最小的通知方式,或者让当事人自己来决定通知对象。这既是受法律所限制,也是出于一种朴素的人本关怀。
所以,如果把这个通报强制变成通知家属,甚至是社区和单位。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法理上也经不起推敲,有滥权之嫌。谁又能保证单位和社区会对违法者的行为进行保密?谁又能保证违法者不会因此被辞退以及隐私遭到泄露?这本用来维护当事人权利的举措,只会变成一项披着义务外衣下的特权。
而且,对于如何惩罚卖淫嫖娼者,法律早已规定得明明白白,轻则罚款,重则拘留,或两者并举。但通报至单位和社区很可能成为行政处罚之外的一种额外处罚形式,这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相违背。
卖淫嫖娼不体面,
但比这行为更恶劣的是滥用公权。
对所有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

都不是随便说一句“你别犯不就得了”

就可以的。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诚然,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相较于盗窃、斗殴等恶劣行为,该行为对社会危害并不大,若该行为需要受到通报,那比其更恶劣的行为,是不是也应该受到通报呢?
通报单位和社区,若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出现人尽皆知的情况,这与中国古代的“上街示众”又有何异?说到底,这是一种一种变相的“耻辱罚”。卖淫嫖娼人员虽然违反了法律,但依法而言,其人格尊严权并不悔因此被剥夺。
社会发展到现在,“示众式”的做法应该被淘汰,代之以真正的法治。警方只须严格执法就行了,又何须对个人实施额外的“羞辱”?
如《行政法》规定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得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立法也好,执法也好,必须以人为中心。一个人因一时的过错而无法融于社会,一辈子在阴影下生活。从结果来看,这不但不符合法律,而且是不合情合理的。
许多市民的评论都是出于对道德层面上的谴责,都在该事情上希望法律简化,类似杀人就直接枪毙等,认为简化违法犯罪的程序就能起到最大的警示作用。想活着,别犯不就得了?听起来是不是就很荒诞?退一步说,不是说好的一人做事一人当吗?
这种涉嫌法无授权的地方“土政策”,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理当摒弃。其实,任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盲目追求一时的整治效果,必须守住法律的底线。
正如某网站评论所言:如果说卖淫嫖娼有伤风化,那么这种法外设权行为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污染,对法律、人心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了个案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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