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优化与细化

今年是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信用建设纲要)的收官之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对纳税信用管理推出了“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截至目前,纳税信用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笔者认为,接下来,可以从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扩展评价对象

信用建设纲要提出,要“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应该涵盖所有的纳税人。既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乃至个人;既包括持续发生涉税业务的日常纳税人,也包括因偶发因素需要纳税的临时纳税人。不论涉及税款的金额大小或者发生涉税交互的概率大小,他们都通过纳税行为履行着税收义务。

因此,可以预期,随着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逐步完善,其评价对象将从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非独立核算企业法人进一步扩展到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全部社会成员。笔者认为,从兼顾保密需要和个人隐私方面考虑,将会经历一个从试点到全面铺开、从个别自愿到鼓励全面参与的过程。事实上,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的发布,针对个人的纳税信用评价已经正式纳入日程。

优化评价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5号公告体现出在时间维度上的两点优化。一是适当放宽 “差评”的延续影响方式。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这就将不利评价对于后一年度的绝对影响调整为相对影响,更有利于纳税人信用的修复。二是加大对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认可时长。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这项调整鼓励守法合规的纳税人接受税收相关检查,由此可以获得更长期间的高起评分。笔者认为,两项调整,前者偏宽,后者偏紧。

纳税行为通常具有行为上的一贯性和时间上的延续性,一个跨越年度更长期限的指标有利于塑造企业的长期行为。显然,一个持续五年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和一个存续多年只有最近一年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在税收诚信上的表现是有区别的。因此,建议下一步在进行按年的信用等级评价的同时,增加一个累积信用等级评价的指标,鼓励企业重视商誉、长期经营、长期积累涉税诚信,一以贯之保持涉税诚信,树立长期形象。

细化评价维度

当前,纳税信用评价对企业纳税人给出了类似于优良中差的等级评价,对外披露的涉税信息还比较笼统,不利于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企业涉税情况。

笔者认为,可以从当前运行比较成功的几个互联网产品中寻找灵感。例如,支付宝通过守约记录、行为积累、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人脉关系来综合评价产生芝麻信用。京东商城通过商品符合度、店家服务态度、快递配送速度、快递员服务、快递包装来评价物流服务。

纳税信用等级的产生来源于对各项涉税行为的综合评价打分,但是当前的分类梳理还不够。笔者认为,结合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可以通过对涉税行为的进一步梳理分类,考虑从申报纳税及时性、申报信息准确性、申报信息真实性、基础信息准确性、涉税风险频繁度、经营(税款入库)稳定性、税收贡献度等更加丰富的维度全面展示纳税人形象。这不仅有利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加了解纳税人的涉税情况,也有利于纳税人更加有的放矢地改进自身涉税行为。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作者:张梦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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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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