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股票赚钱了有我一份,亏钱了是你活该!有一种法律就是这么硬刚!

2020年5月26日12:40分,肖正卿律师接受扬州广电985频道《与法同行》栏目电话联线采访,就听众咨询的“婚前财产投资股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作出了专业解答。

采访内容文字实录

听众咨询:和丈夫结婚四年,他婚前投资40万元购买股票,婚后一直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偶尔也会用工资收入炒股,但是盈利后又把用的工资给补上了。日前他的股票已经增值至80万元。现在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合想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这些股票应该如何分割?

问题解析:该听众咨询的问题,我们在没有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提前下,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进行分析,应属于《婚姻法》所规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范畴。结合听众面临的实际情况,可衍生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婚前财产投资股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那这位听众的丈夫用婚前财产投资股票,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该归谁所有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是说,用婚前财产投资股票,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9年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作出了更为细化的参考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没有进行买卖操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听众咨询的情况显然属于一方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进行了买卖操作,其投资产生的收益为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从常理上理解,婚姻一方日常专注于股票买卖操作的同时,另一方必然需为家庭日常事务付出更多的精力,因此,股票增值收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婚后利用工资投资股票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因婚后一方工资收入本就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产生的收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体而言,该听众丈夫婚前投资股票的40万元本金仍属于个人所有,增值部分应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股票投资增值收益部分该如何分割?

既然以上所述的股票投资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财产分割当然要遵行《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也是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结合听众咨询情况,由于她丈夫投资股票是上市公司股票,此类股票所代表市场价值的具有波动性和不确定性,通常在诉讼过程中是由法院确定一个分割的时间点,确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价格,作为确定股价和分割的依据。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由另一方分割获得增值价值部分的一定比例。

三、如果离婚时股票投资亏损该由谁承担?

股票投资既能盈利,也存在亏损的风险。目前《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股票增值收益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当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买卖股票,离婚时股票亏损,该亏损部分是由婚前财产所有方独自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目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认为,无论是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还是从《婚姻法》中共同债务的规定,均不能得出上述亏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结论。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婚后一方用其婚前财产买卖股票等投资经营行为,其对投资经营行为可能存在亏损风险具备基本认知,离婚时该亏损应由其一人承担。这种观点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和采纳的观点。

综合结论,夫妻一方利用婚前财产购买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发生亏损,损失应由投资人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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