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2018)津02民终3654号 买断 档案缺失 泪崩!未按特岗办提前退休,公司赔员工16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3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2018年6月26日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雅利,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一审判决:公司有过错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郭雅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迟延领取养老金损失164115.28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损失34302.26元;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暖补助损失2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郭雅利于1975年12月参加工作;2015年6月15日被告出具“关于郭雅利从事防水工工种的证明:郭雅利,系我单位买断职工,目前档案存于河东区春华街,自1986年至1995年在我单位从事防水工工作”(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16年1月14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公章)出具“关于郭雅利申报特岗退休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5年4月15日,郭雅利送来特岗超龄晚报说明,报到劳动局,2015年6月15日下午郭雅利和单位负责特岗工作人员来街里,我们带着档案一起去劳动局找小肖看档案,因档案内无特岗材料无法填写审核表,只能带着档案和单位负责人一起去劳动局审核他这种情况如何上报,事前和区局小肖电话约完后去的。小肖看完说没有材料不能上报审批,单位负责人也和小肖说了他们的情况,最后让单位找市局看看这种情况如何办理。7月29日上午带档案去劳动局找尹科长看了档案,没有特岗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也不能出任何证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出具公示,主要内容为:“现对我单位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符合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进行公示如下:姓名:郭雅利,年龄:59岁,参加工作时间:1975年12月,岗位名称:防水工,从事起止时间:1986年2月至1995年10月,(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16年5月从事特殊工种流动人员资格审核情况月报表,“申报单位: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公章),原从事特殊工种单位:市政五公司(公章),原所属局(总公司):城建集团(公章),姓名:郭雅利,性别:男,工种名称:防水工,工种性质:毒害,从事起止时间:1986年2月至1995年10月,经核实企业特岗人数情况(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2016年5月17日公示报告,主要内容为“我单位于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7日,将达到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符合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一名职工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各部门和职工无异议,(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16年9月12日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城建集团公司人(2016)138号,天津城建集团关于对所属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职工郭雅利从事特岗工作调查核实情况的函,主要内容如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特岗会审组对我集团所属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职工郭雅利从事特殊工种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无法确定其特岗资格,需我集团对其从事特岗经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协助调查,对此,我集团由人力资源处牵头,责成五市政专人对郭雅利工作情况再次进行核实,现将有关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一、1999年,天津市劳动局针对市政建设工人的工作特点,为奋战在一线工作的工人实行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经调查核实,将五市政下水道工和防水工列为特岗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并由市劳动局下发了批文。二、职工特岗调查核实情况:郭雅利,男,1957年5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2月至1994年2月在单位从事防水工特岗工作。2000年买断后,人事关系在河东区XXX。经核实确认,郭雅利1986年2月至1994年2月曾在五市政从事防水特岗工作。三、集团承诺:由于各种原因,虽然五市政原职工郭雅利的档案资料不是很全面,但经过前期与基层单位共同调查核实,城建集团保证,郭雅利的档案资料是真实有效的,曾从事过特岗工作的情况是真实的。(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公章)”;2017年4月12日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郭雅利于2017年2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于2017年6月办理退休证;2017年8月10日劳动保障中心(公章)出具证明:“郭雅利,男,本人曾经于2012年5月在我中心申请特岗、病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安排意见:“(二)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本人向档案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属实的报特殊工种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三)1、企业公示,对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本企业职工、流动到其他企业和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存档人员。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相关信息,在申报前由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进行公示。”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实,原告未能按特岗提前退休的原因是“被告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无法确定其特岗资格。”经原、被告及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城建集团共同努力,确定原告特岗资格,可以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其过错造成迟延领取养老金、未能办理特岗提前退休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暖补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应当向档案所在单位申请,在本案中原告的档案已经在2000年4月份转到春华街道劳保中心,根据审核流程,原告应该向春华街劳保中心提出申请,没有规定应该由被告履行义务”。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安排意见》的规定“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相关信息,在申报前由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进行公示”的规定,被告并未按此规定在申报前为原告办理特岗提前退休的公示。故对被告的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值金是逾期缴纳养老保险的滞纳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能够证实,不予支持。给付的时间应以原告自提出特岗提前退休申请之月起即2012年5月起算,但应以原告年满55周岁起算即2012年6月至2017年1月(原告在2017年2月退休)共计56个月。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计算的依据及数额,根据中央政府网,企业职工月平均养老金,2012年为1880元,2013年为2085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企业职工月平均养老金2014年为2295元,2015年为2525元,2016年为2731元,2017年为2731元。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已缴纳养老保险计算的依据及数额,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显示,2012年月平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本金、保值金为582.77元,2013年全年为7063.33元,2014年全年为7350.66元,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全年为6988.8元,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全年为7053.6元,2017年1月份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为1767.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雅利自2012年6月起至2017年1月止期间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损失131523元;
二、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雅利自2012年6月起至2017年1月止期间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所缴纳的社会保险损失34303.06元;
三、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2017年1月止期间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应给付集中供暖补助损失2600元。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人主张不承担给付被上诉人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损失131523元、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所缴纳的社会保险损失34303.06元、未按特岗办理提前退休应给付集中供暖补助损失2600元一节。因被上诉人档案中没有体现从事特岗工作的原始材料,致使被上诉人没有享受特岗退休待遇,上诉人应当承担被上诉人损失。
上诉人主张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档案材料缺失问题、上诉人已按规定对被上诉人特岗退休申报作出公示,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提出特岗提前退休申请未在2012年5月、被上诉人主张的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非其实际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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