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退休人员的“过渡养老金”中“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规定,陕西省从1999年开始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和待遇标准等全省统一制度。换句话说,从1999年开始,西安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是统一执行陕西省规定。
而西安市养老金计发办法,包括计算西安市企业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全部都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 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综合以上相关规定和西安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时间,西安市在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在退休都是属于退休“中人”,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而1992年12月31日前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全部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则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与1993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1992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全部按1.0确定。
不过,在计算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时,西安市退休“中人”需要用本人历年缴费基数对应陕西省历年平均工资来计算,而不是按照西安市的平均工资计算。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看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张某,男,1988年1月在西安市参加工作,1993年1月开始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33年,本人历年缴费基数、陕西省历年平均工资和计算后的历年缴费指数如下表,那么张某的视同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是多少呢?
上表计算的1993年至2020年总共28年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后为1.1756,加上张某1988年1月到1992年12月31日的视同缴费年限5年缴费指数后,张某2020年底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就是:
(5*1 28*1.17656)/33=1.1498
总之,西安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执行陕西省政策,其中,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则是按照视同缴费指数与实际缴费指数加权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