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作业人员核定征收个税的税务稽查重点
引言
(一)施工项目作业人员个税的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农民工)的个税征收方式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征收方法。所谓的“核定征收个税”是指工程劳务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对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代征该项目作业人员的个税;所谓的“查账征收个税”是指工程劳务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没有对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代征该项目作业人员的个税,而是要求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对作业人员工资收入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实行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项目作业人员实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的,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不得核定征收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跨省或本省内跨市(县、区)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项目作业人员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税的,则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重复征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跨省或本省内跨市(县、区)异地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四)核定征收施工项目作业人员个税的稽查重点
税务稽查机关对施工项目作业人员核定征收个税的稽查重点是检查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否存在重复申报个税,检查劳务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农民工工资成本列支的税务凭证是否是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如果施工项目作业人员的个税,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采用了核定征收方式,则劳务公司支付给施工项目部的农民工和管理技术人员工的资,必须如实编制工资表入劳务公司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公司根本不要向公司注册地税务局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注册地在北京海淀区的某劳务公司,在广州白云区承包了一项劳务工程项目,合同额事1亿元,广东省税务局规定,除了深圳市之外,所有外来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经营收入的0.4%在项目所在地税局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该劳务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已经按照经营收入的0.4%核定征收缴纳了4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务局给劳务公司开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该劳务公司不要向北京海淀区税务局全员全额申报广州市白云区项目部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只要对项目部作业人员的工资如实编制工资表,入劳务公司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