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务实的合同条款——可用于借款等合同文本

借款合同是人们经常遇到和需要的协议,也是常规的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借款合同,设定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借钱等于朋友绝交”的尴尬局面。以下是律师实务中非常有效及务实的几个合同条款,能综合发挥提高维权效率、保障债权实现的效果,可适用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文本。

一、风控条款——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关系中还本付息都是基本的义务,但就债务人不按时支付利息时债权人能否要求立即还本付息的问题,实务中会综合个案情况作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当事人不宜将判断定夺的权力交由法院与法官。

安排:当事人可在借款等合同中明确“提前收回借款”的触发条件,如借款人任意一期未按时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立即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提前收回借款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或约定违约金)。

二、合理费用条款——我的律师费由违约的你来承担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其显著的作用有二:1、基于违约成本的威慑,让借款人在斟酌权衡时将此笔借款置于优先考虑的事项中;2、降低实际维权时自己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三、争议解决条款——谁来主管、哪个法院管辖由你来定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最高院、省级高院、市级中院、基层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如合同签订地等法院来管辖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基于时空、维权成本、取证、执行等因素预先安排管辖法院。

主管问题,主要涉及案件是否交由法院来处理。若当事人约定了商事仲裁,如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注意:并非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则排除了法院、其他仲裁机构对该案进行处理的可能。

四、送达条款——你在与不在,都无所谓,不需要公告

以重庆地区为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重庆市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书,文号为渝高法建[2016]5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明确约定送达的法律后果。按照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当事人前手;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当事人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按照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送达与变更送达条款的明确约定,能够有效的提高当事人在诉讼维权时对方失联情况下的诉讼效力,尽早地取得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缩短生效时间以供强制执行。

五、担保条款——自然人也许是更靠谱的债务人

公司、企业并不是多高端的组织。以有限公司为例,其风险隔离的制度本意就代表了公司在债务承担上并不是最理想的债务人,毕竟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且存在破产等债务终结的风险。

自然人在我国并不是破产的主体,其由生至死期间都要对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即便债务人死亡,若其留有遗产,其继承人亦应当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所以,出借人在选择保证人时可以优先考虑有收入能力、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

以上,是律师在实务工作中处理大量债权债务纠纷时选择的5个务实的合同条款,希望对各位阅读者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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