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19年11月)

一、《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分别在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2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XX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总局颁布多条部门规章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法令,颁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三部委出台第二届进博会展期内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9〕36号),明确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举办的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二是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三是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总局、银保监会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四条措施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一是深挖合作潜能,充分发挥“银税互动”的普惠效能。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二是严禁第三方乱收费,规范“银税互动”正常秩序。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三是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银税互动”健康发展。确保“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四是多方联动,共同营造“银税互动”良好氛围。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及时分析反映“银税互动”普惠效果,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五、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品企业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三个条件,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信用可以修复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三个条件之一,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七、税务总局再推8项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336号),推出八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一是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的快速响应效率;二是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指引小微企业明白办税、便利办税;三是优化跨区迁移服务,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省内跨区迁移更便捷;四是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五是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服务,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本企业相关情况;六是推行企业开办事项集成办理,协同相关部门实现新办企业登记、刻章备案、申领发票等企业开办事项的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七是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编写、发布并动态调整税收优惠事项清单;八是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探索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八、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再续2年。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了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八个范围,调整了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以及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分别满足的条件。

九、三部委明确多项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明确支持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四是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境内机构因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以及根据协议出售的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在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可予以退还。五是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因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向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申请退还。六是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七是除特定情形外,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八是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九是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税收政策,比照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执行。十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实行清单管理。

十、明年2月起执行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管理新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明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新规,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有“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种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一是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是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三是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四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五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十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获准2019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9号),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等四字群众团体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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