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延期申报的这些“坑”你都陷进去几回?

时近年关,报表、总结、分析、报告、调研……百事缠身小会计们、小税务们,难得有时间喘口大气。凡人也是一样,每天都匆匆忙忙,连更新凡人小站的时间都挤不出来。就在前几天,凡人也听到某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后,经批准同意其延期申报许可,凡人随口一句:该企业向地税申请延期申报许可没有?得到的回答,让凡人大吃一惊,该企业不仅没有向地税同步申请延期申报许可,其当月应纳地方各税已全部申报入库了。

这也能行?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延期申报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仅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风险事项,里面的很多“坑”,一不小心就会陷进去。一般来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有会计核算没有完成、或是纳税申报无法按期进行时,才可以申请许可。凡人以为申请延期申报,必须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问题一:谁是许可申请人?

申请对象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扣缴义务人。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都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申报,但是不能申请延期缴纳。

问题二:谁是许可实施机关?

随着征管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国地税合作深入推进,很多地区成立了纳税服务局(分局),专门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实现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的“厅进厅出”,其中受理许可申请,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办税服务厅所属税务局(分局),可不可以做出许可决定?

当然可以。延期申报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对于延期申报许可申请来说,只要是可以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就可以批准,而无需像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申请那样,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问题三:要注意哪些期限?

一是申请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许可,“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简单地说,就是在纳税人申报期限内提出。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不能分税种确定,纳税人当月应申报税种是多个的,按当月应申报税种中申报期限最早的那个确定申请期限。对于因“不可抗力”申请延期申报的,申请期限可以延期,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是审批期限。《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延期申报申请审批时限。延期申报自2014年列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后,其审批期限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是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有多长,在《税收征管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视延期申报的困难事项的情形来适当裁量。凡人认为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困难,许可期限不宜超过一个申报期;对于不可抗力的困难,视困难情形核准延期期限,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问题四:什么样的困难才是真的“确有困难”?

延期申报中,最重要的是“申报”!只有因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确有困难”,才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困难”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在不断变化的。那么什么样的困难才是真的“困难”呢?

在目前看,这样的困难只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申报;二是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扣押、封存了账簿凭证资料,导致无法申报;三是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无法申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以前常用的“负责人、会计在外出差未回”理由,已经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跨区域业务通办等信息技术进步和纳税服务水平提升,而不再成为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资金困难”也不能成为纳税人延期申报的理由。

问题五:国税地税需要同步申请延期吗?

延期申报的情形不外乎两种:一是会计核算没有准确写成,二是纳税申报无法按期进行。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每个纳税人都是共管户,无论是哪一种情形的延期申报,纳税人的国税、地税税种都同时无法按期申报,不可能出现凡人听到的那样的情形“国税延期申报,地税正常申报”的悖论。而对于延期申报,需要纳税人同时向国税、地税同步提出许可申请。

问题六:该如何预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许可时,需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纳税期内预缴税款,预缴税款金额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一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一方面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一方面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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