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19年1月)

一、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增补、变更、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取消时间起,不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自汇总纳税时间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专营农产品用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三、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核算方式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四、最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省政府可决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优惠可叠加享受。四是调整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从业人数调整为“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调整为“均不超过5000万元”,并明确适用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就相关政策明确执行口径。

五、符合规定的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自2017年7月12日起,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六、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适用境外所得税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在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年2月1日起,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南通综合保税区等24个综合保税区,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十张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发布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十张申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九、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征管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明确不同情形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方式。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2019年12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四是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五是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相关征管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有关征管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等六张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一般纳税人自登记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企业所得税相关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自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适用。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新政。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暂按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九项硬举措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二是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三是抓紧政策研究,尽早推进实施。四是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五是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六是加强统计核算,深化效应分析。七是积极争取支持,凝聚工作合力。八是抓好督促考评,务求落地生根。九是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效。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9〕40号),在普遍适用的纳税人需求管理基础上,按照“依法治税,规范服务;优质便捷,精准高效;部门合作,统筹协调;分级负责,闭环管理”的原则,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受理“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法律救济;其他”等六大类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畅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网站;其他渠道”等4条接收渠道。规范快速响应机制受理登记、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定期回访和统计分析等环节主要工作流程。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经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二十处修订,并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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