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避开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合理运用税收协定(三)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进入全球化发展的新阶段,境外实体对境内实体提供的服务和劳务量也与日俱增,与之相伴产生的税收事项也呈现在境内外纳税人面前。我司以实务中所涉案例来提示广大纳税人,在涉及涉外税务问题时,应先从税收协定、协定议定书等入手,谋求解决方案。

BRSINTC

案例背景

英国一家主营空气质量检测和解决方案咨询的公司A,于2019年派驻检测专家甲、乙和丙三人分别为中国境内几十家大型学校、购物中心、写字楼提供空气质量检测和解决方案咨询服务,上述学校、购物中心和写字楼的业主方都分别与A公司签订检测咨询合同,由于检测方式类似,每个客户检测与咨询大约需要2周左右时间。检测专家甲、乙和丙于2019年分别累计在我国提供检测服务80天、120天和90天。

A公司由于初次接触中国市场,对中国税收政策那是一脸问号啊,针对在华检测商业行为是否存在对我国的纳税义务分别咨询了税务机关和小必团队。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A公司的雇员在我国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累计超过了183天(80+120+90=290天),构成常设机构,应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

在接受A公司的咨询委托之后,小必详细查阅了A公司在华签订的检测咨询合同,明确了A公司提供服务的流程。我司发现本案例可能所涉常设机构为劳务型常设机构。根据中英协定,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判定,仅以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183天以上的为限。

因此,判断若干个项目是否为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时,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如果这些项目不在同一总合同,属于独立合同,那么签订对象是否为同一房或者关联方;各项目的实施是否具有时间先后性,即某些项目的实施是其他项目实施的先决条件;项目的性质和实施人员是否相同等。

经过深入的查验和评估后,小必认为尽管A公司此次在华进行空气检测和咨询针对不同项目,检测内容和方法是类似的,实施的人员也都为甲、乙和丙三位专家,但有意义的点在于,客户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每个合同均为独立实施,不受其他合同及项目所影响;各合同没有实施顺序相关性。我司认为每一个检测咨询项目应视为独立项目,由于每个项目的耗时均为2周左右,故不构成中英协定中的劳务型常设机构

建议:

常设机构的判定是税收协定中较为重要和普遍的一环,常设机构的类型多样,分为一般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和保险业务常设机构,容易对广大跨境潜在纳税人造成混淆。

在遇到常设机构判定困局时,建议应先根据项目情况判断的常设机构类型,再研读相关税收协定的条款加以判断,以此充分享受协定所规定的税收待遇,真正足额获取全球化发展的红利。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我司公众号的后续案例分析,也欢迎大家来电咨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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