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数字经济时代 呼唤税收征管新理念
中国税务报 2019年1月16日
欧阳晓娴
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27.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2.9%,规模跃居世界第二。预计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有望突破3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35%。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我国现有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亟须构建更加开放、包容、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与之相适应。反映在征管理念上,则是要重新认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和分工,坚持培育经济新动能与防范税收违法风险两方面并重,在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与提升管理效率间寻找平衡点。
树立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理念
数字经济具有业态多元化、产业融合化、技术更迭快的特征,互联网在促使众多小型商户及个人实现大量、高频次、小金额交易行为的同时,使得交易主体的身份具有隐蔽性、交易过程具有快速性、交易记录具有易消除性等特征。这些都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若仍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征管,投入大量的征管力量也未必能收到好的效果。
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必须建立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理念,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促进税务部门和社会力量相互协作。尤其是应把各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纳入多元共治体系。平台作为数字经济下各类网络交易的聚集地,一方面通过为交易各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和网络交易空间,掌握交易各方的身份、交易时间、价格、标的和支付方式等信息,这些都是对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信息和数据。另一方面,平台作为平台内交易、评价、信用积累等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数字经济中的治理规则制定和实施拥有丰富的经验。平台治理规则中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可以在制定税收征管制度时借鉴运用。同时,在协同共治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某些制度和要求也可以嵌入平台管理规则之中。除平台外,行业自治组织、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和媒体等都应在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中发挥作用。
采取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管理理念
国务院领导提出,政府要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引导和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让企业广泛受益、群众普遍受惠。数字经济中许多新业态、新模式都还处于创新发展的初期,对这些新业态、新模式的税款征收制度规定可能尚不明确。税收征管管得“过严”或“太死”都有可能阻碍经济主体、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发展。因此,在对数字经济中的新业态、新模式进行税收征管时,遇到现有制度规定不明确或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要采取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管理态度,不随意禁止或限制,不轻易认定违法,实施惩处。
建立信用为基、防控风险的监管理念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中提出,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开放共治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推进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底线的新型管理模式,为释放新动能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数字经济中交易空间虚拟化、交易主体匿名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使得信用管理对经济行为参与各方和政府治理都尤为重要。
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机制,通过对纳税主体涉税行为数据的采集、分析、记录和评价,建立起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的科学体系,使税收征管的主要精力从事前的审核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的风险防控。税收征管中应坚持的底线思维是维护税法尊严,防控重大税收违法风险,促进社会公平。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应在包容审慎的同时,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严厉打击利用数字经济特点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通过查处税收违法大案要案发挥执法威慑作用。
强化便捷高效、综合协调的服务理念
数字经济的发展降低了经营门槛,大量中小企业和个人获得发展空间。这些纳税人对复杂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难以全面地理解和掌握,需要更加便捷易获取、更加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帮助其及时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遵从成本。数字经济中的各类业态融合形式多样,各种经营模式创新频繁,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综合性更强。这就需要纳税服务考虑数字经济中各类经营形态的需求,集成各种服务内容和方式,提供更具综合性的服务模式,提高税务部门各项服务之间、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服务之间的协调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