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房“假离婚”丈夫净身出户 妻子拒复婚 假离婚可行吗?

为规避银行信用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广州一男子与结婚7年的妻子“假离婚”,还签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孰料妻子假戏真做,不愿复婚被起诉。海珠区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协议书有效,该男子真的“净身出户”了!

  今年47岁的陈亮与小他9岁的刘芳(均为化名)结婚7年,育有一个女儿。据陈亮诉称,婚后他与刘芳共同在佛山及广州买了两套房,均登记在刘芳名下,但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8月,他与刘芳准备共同购买广州市南沙某房并支付了订金及首期房款,但刘芳告诉他,因他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他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刘芳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来购买该房。接下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以后,刘芳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的合同。

然而购房后,陈亮多次向刘芳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对方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刘芳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陈亮所有的财产份额。原因是两人曾签订的一份《离婚协议书》这样约定: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均归刘芳所有,陈亮自愿放弃属于刘芳名下的财产;女儿由刘芳携带抚养,陈亮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陈亮就这样莫名其妙得人财两空,让谁也不干啊。2016年9月,陈亮向海珠区法院起诉刘芳,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并确认佛山和广州两套房为双方共同所有。

到底假离婚所产生的一些后果,比如说离婚协议书有没有效?夫妻的房产到底作为丈夫的陈亮还能不能够得到?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

方弘:为了购房和规避税费而假离婚,现实生活当中不止陈亮一人遇到了。就我们所说的假离婚,就是不是真的要离婚,而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离婚,其实感情也还都挺好的,但是,法律上对这种假离婚又是怎么定义的呢?或者是怎么认定它的法律后果?

谭瑛: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只要双方当事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或者到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只要办了这个手续就是就会达到离婚的后果,不存在假离婚真离婚的说法。所以,婚只有离与不离,只要你办了手续,你就是真的离婚了。只是老百姓当中存在一个误区,就觉得好像不是真的离婚。

方弘:因为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案的离婚协议书是约定房子全部归女方,女儿的抚养也归女方、男方还要支付抚养费。这些约定从法律上讲,也是有效的?

谭瑛:离婚协议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从本案来看,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双方自愿签署的约定,所有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孩子也归女方来抚养。虽然是说他们当时签的时候可能是双方协商一致,不是真的离婚,是为了购房而签订的协议。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个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当时并不存在女方欺诈或者胁迫男方签署的情形。所以,从法律上来判断,这个离婚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

方弘:但是丈夫一方觉得这根本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愿,只是为了规避相关政策才达成的协议,应该认定无效。

谭瑛:我们国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一年内如果就财产问题反悔的,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但是,法院受理之后就要来审查这个协议存不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这两种情况才可以撤销。但是,刚才也分析了,虽然说夫妻俩是为了购房签订的协议,但是是双方自愿签署的,那就要来承担这样的一个法律后果。所以,丈夫以假离婚的理由要求来撤销离婚协议,这个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方弘:本案一审判决是驳回了陈亮的全部诉讼请求,陈亮败诉。最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亮败诉根本的原因在于当时自己签了这份离婚协议书,陈亮肯定是会觉得冤枉,其实陈亮在离婚前曾和妻子做过一个约定,就是约定购房后复婚。当时约定的复婚是否有效?

谭瑛:当时约定复婚,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到时候有一方不愿意复婚了,这个约定自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我们国家尊崇的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就说结婚与否或者离婚与否都是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这个也是我们国家法院或者民政局在处理离婚事宜的时候,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的原因。比如你委托律师还不行,你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场,也就体现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于离婚必须亲自到场去表达你的意见,包括结婚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都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要到民政局去亲自签字的。

本案中,虽然当时口头约定说购房后复婚,但是后来购房后女方不愿意复婚,那么这个时候任何人不能强迫一方履行当时的承诺。所以,复婚的约定在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就是无效的。

方弘:所以有网友说女方的城府很深啊。为了离婚,整个计划下来看着都天衣无缝,最后婚离了,房子孩子都得到了。而陈亮被骗了也没办法,只能吃哑巴亏了吗?

谭瑛:感觉陈亮确实有点冤。实际上,我觉得还是陈亮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如果他们为了购房要办理离婚,新买的房子落在女方名下,其实男方完全可以提出,原来的房产要归男方所有,就可以保护他自己的权益。前面的房子离婚的时候全部给女方了,后来新买的房子也全部落在女方名下。所以,陈亮法律意识不强,对女方过度的信任,对双方的感情也过度信任,而没有意识到离婚会带来的法律后果。现在,确实整个事实对他是相当不利的,但是也没办法。陈亮已经是成年人,自己做了这样的行为,他选择离婚而购房,不管这个结果对他有利还是不利,他自己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方弘:所以,从这个案件就可以看到所谓的假离婚的风险可见一斑。

根据中国民政部每年发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中国的离婚数在在2013年为350万对。从增长率来看,2013年离婚增长率高达12.8%。“国五条”出台、“二套房开征20%个税”,可以推测那一年离婚井喷与楼市限购不无关系。房价上涨越快的城市,离婚与楼市政策的相关性就越明显。除了买房,其实还有一些因素导致人们“假离婚”。比如,逃债转移共同财产、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以及放开二胎政策之前为了多生一个孩子。

谭律师,你对假离婚这个事怎么看?

谭瑛:首先,我觉得这种行为是不应该倡导的,因为这都是为了规避相应的政策法规对自己不利的地方。我们认为实际上这从合法性来讲就有待商榷的。首先,从价值观上来讲不应该倡导。第二,假离婚是有风险的,它不像其他的一些经济合同,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还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但是,离婚是和身份关系息息相关的法律行为,一旦办了离婚手续,不管当时你是真离婚也好,假离婚也好,都会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最后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除非有特殊情况,迫不得已非要这么做,我觉得还是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手段来规避的。比如说本案陈亮和刘芳当时签了离婚协议以后,实际上他们可以再签一份补充协议。对于房子的分割再补充说原来的两套房子属于两个人共有,那么后来的协议是可以替代前面的协议。那我觉得陈亮就不至于现在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是,总的来说,我觉得做什么事情还是要从合理合法的角度来考虑。

方弘:本来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在财产、房产面前有的时候就变得轻如鸿毛了。所以,很严肃的事情我觉得还是应该严肃对待,不要因为其他的任何目的而轻易去结婚、离婚。既然做出了这样一个选择,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你都要有为此承担后果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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